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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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