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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輝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曾素真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且案件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固以被告黃文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陳」、「土匪」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依指示提領如附表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曾素真被害款項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而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月9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9日北檢銘收112偵緝2971字第1139001698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第229頁)。
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業以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偉」、「土匪」及其他不詳成員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依指示提領上開被害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受騙款項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531號),於112年11月21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08號審理(下稱前案)等節,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至237頁、第229頁)。
㈡承上,被告本案與前案均係依同一詐欺集團指示提領同一被害人曾素真之詐欺款項。
縱令被告先後提領之時地有異,然其先後提領上開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各行為獨立性亟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是應僅論以一罪,而屬同一犯罪事實。
是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曾素真部分,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於本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此部分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收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 1 曾素真(提告) 於111年9月30日,冒充生活市集、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 17時17分許 /14萬9,983元 111年9月30日 17時27分許/6萬元 17時28分許/6萬元 17時30分許/2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 曾素真 本案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30日16時8分許致電曾素真,佯稱訂單錯誤需轉帳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陳俊孝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7時17分許 /14萬9,983元 111年10月1日 0時27分許/1,000元 0時38分許/2萬7,000元 0時44分許/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永和中正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97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037號
被 告 黃文輝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花蓮縣○○市○○路000號4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輝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陳」、「土匪」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曾郁芳、陳淑櫻、顏玥伃、樊章琴、黃小慧、沈志源、許淑晶、曾素真、周家任、翁璿涵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黃文輝再依「小陳」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各該金額,再將提領金額交付「土匪」,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曾郁芳、陳淑櫻、顏玥伃、樊章琴、黃小慧、沈志源、許淑晶、曾素真、周家任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黃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揭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曾郁芳、陳淑櫻、顏玥伃、樊章琴、黃小慧、沈志源、許淑晶、曾素真、周家任、被害人翁璿涵之證述 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欺取財。
3 ①帳戶交易明細表 ②監視器影像光碟、截圖 ①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②被告有附表二所示提領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小陳」、「土匪」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共10人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自陳已獲取新臺幣1萬5000元報酬,此部分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欺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收款帳戶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曾郁芳(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16時7分許,冒充蝦皮購物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遭冒名下單,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7時45分許、17時59分許 99857元、29987元 2 陳淑櫻(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冒充生活市集、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8時8分許 12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9時59分許 30000元 3 顏玥伃(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17時17分許,冒充銀行客服,佯稱信用卡遭盜用,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8時1分許至12分許、18時39分許 49985元、9987元、9987元、9987元、10017元 4 樊章琴(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冒充某基金會人員、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其遭設定會自動扣款之捐款人,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8時21分許 29986元 5 黃小慧(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冒充生活市集、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20時2分許、20時19分許 29985元、14985元 6 沈志源(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冒充生活市集、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帳戶遭設定為會員,會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20時5分許 25015元 7 許淑晶(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冒充順發3C、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20時19分許 49988元 8 曾素真(提告) 於111年9月30日,冒充生活市集、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7時17分許 149983元 9 周家任(提告) 於111年9月30日,冒充訂房網站、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訂購房型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9時15分許、17分許 49985元、49960元 10 翁璿涵 於111年9月30日,冒充訂房網站、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佯稱訂購房型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9時25分許 10985元
附表二:被告提領款項一覽表
編號 收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7時50分許至18時36分許(/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 60000元、39000元、30000元、12000元 曾郁芳、陳淑櫻 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20時12分許至22分許 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 60000元、25000元、60000元、5000元 陳淑櫻、黃小慧、沈志源、許淑晶 3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18時14分許至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9000元、11000元、20000元、9000元、10000元 顏玥伃、樊章琴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7時27分許、28分許、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0000元、60000元、29000元 曾素真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9時17分許、18分許、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0000元、50000元、10000元 周家任、翁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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