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訴,1268,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友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友諒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前某日加入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交與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經警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

再者,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43號判決參照)。

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

是對同一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於密接之時間提領後層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用以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當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單一行為,僅論以一次洗錢罪。

三、經查: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何友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陳心聆、宋美珍,致告訴人陳心聆、宋美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再由被告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2年11月28日0時15分許,提領新臺幣9,000元,再將款項全數交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涉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而以113年度偵字第9332號提起公訴,於113年5月10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38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㈡而被告本案係被訴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陳心聆、宋美珍,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心聆、宋美珍遭騙款項,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另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惟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相同,被告數次密集提領詐騙款項後層轉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係該詐欺集團以相同詐術對同一被害人詐騙,侵害同一被害法益,且時間密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案與前案應為同一案件,已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嗣於113年5月31日另以113年度偵字第7179號就本件另行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12日繫屬本院,此有臺北地檢署113年6月12日北檢寒113偵7179字第1139056647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等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陳心聆 (提告) 112年11月27日13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偽裝為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認證 112年11月27日13時45分許 49,123元 112年11月27日14時13分許、14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統家門市 ①50,000元 40,000元 ②24,000元 112年11月27日13時58分許 49,985元 2 宋美珍 (提告) 112年11月27日13時許 假出租房屋要求先付定金 112年11月27日13時56分許 15,000元 112年11月27日14時27分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