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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珊蒂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之姓名「林冠儀」,均應更正為「林珊蒂(原名:林冠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珊蒂(原名:林冠儀)業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更名為「林珊蒂」,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年籍資料、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雖均將被告之姓名載為其更名前之「林冠儀」,然此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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