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訴,48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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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第488號
第489號
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第46483號、113年度偵字第231號、第334號、第1067號、第1151號、第2980號、第3700號、第4360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266號、第7178號、第8096號、第82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清柳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45主文欄所示之肆拾伍罪,所處之刑如附表八編號1至45主文欄所示。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清柳其他被訴部分(即對附表六編號1至3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賴清柳於民國112年10月前某時間,經介紹加入成員包含張從道(約於112年10月中旬加入,所涉本件犯嫌,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蔡裕芳(所涉犯嫌另經檢警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鐵蛋」、「瑞克」、「小鐵蛋」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賴清柳參加此詐騙集團所犯參加犯罪組織犯行,應於其參加同一詐騙集團最先繫屬法院之另犯詐欺等案件中審認),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或負責監視其他「車手」再向該「車手」收取詐騙贓款上繳之「收水」角色,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賴清柳、張從道、「鐵蛋」、「小鐵蛋」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26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張從道依「鐵蛋」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賴清柳拿取,或在賴清柳監視下,向「小鐵蛋」拿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旋於如附表安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三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欺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賴清柳,或在賴清柳監視下交予「小鐵蛋」,賴清柳再依「鐵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其他不詳真實身分成員前來收取後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㈡賴清柳、「鐵蛋」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二編號1至19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賴清柳依「鐵蛋」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以不詳方式拿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旋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四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欺所得,再依「鐵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其他不詳真實身分成員前來收取後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備註「(提告)」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萬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下列作為認定被告賴清柳有罪證據所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經檢察官、被告賴清柳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審訴一卷第327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首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45819卷第159頁至第161頁;

偵231卷第25頁至第28頁;

偵4360卷第9頁至第14頁;

偵5266卷第13頁至第21頁;

偵7178卷第11頁至第15頁;

偵8096卷第15頁至第20頁;

偵8282卷第13頁至第18頁;

審訴一卷第86頁、第327頁、第334頁、第367頁),核與附表一、二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五)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三、四所示各該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四)、攝得張從道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照片(見偵4581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偵46483卷第23頁至第25頁;

偵231卷第29頁至第35頁;

偵334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307頁至第310頁;

偵1067卷第55頁至第67頁;

偵1151卷第39頁至第44頁;

偵2980卷第55頁至第64頁;

偵3700卷第48頁至第56頁)、攝得賴清柳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照片及悠遊卡、UBIKE使用記錄(見偵4360卷第41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60頁;

偵5266卷第31頁至第67頁;

偵7178卷第61頁至第68頁;

偵8096卷第35頁至第39頁;

偵8282卷第21頁至第30頁;

偵2412卷第54頁;

偵9556卷第29頁)及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五)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

查本案先由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徵得附表三、四所示人頭帳戶,再分別對附表一、二各被害人進行詐騙,被害人依指示匯入各該人頭帳戶,附表一被騙款項由張從道負責提領,並將款項交予被告,或在被告監視下交予「小鐵蛋」上繳;

附表二被騙款項則由被告負責提領,並受「鐵蛋」指示上繳,其等間相互利用,形成三人以上之犯罪共同體,且在各被害人受騙交付贓款流向之分層包裝設計中,詐騙集團成員即被告或張從道從他人金融帳戶提領金錢行為即已增加追查贓款去向之困難度,而屬隱匿贓款去向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被告雖非直接從事撥打電話對被害人施詐之行為,然其既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或「收水」之工作,係為所屬詐騙集團遂行本案各次犯行不可或缺之角色,從而被告、張從道、「鐵蛋」、「小鐵蛋」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

被告、「鐵蛋」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556號),與本案經論罪之被告對附表二編號2、4、13被害人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具有實質上1罪關係(僅被害人匯入金額及被告提領款項有擴張或減縮之差異),自應併予審理。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45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查被告就本案各次洗錢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或轉交詐騙贓款之「收水」角色,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至今未實際賠償各被害人損失,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之前從事物流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需扶養1歲、4歲等語(見審訴一卷第368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被告所犯本件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擔任同一詐騙集團之「車手」或「收水」另犯多起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

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查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於附表一犯行合力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其於本案所隱匿之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所犯之各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不論是自己當提領「車手」或是擔任「收水」,報酬都是每日2,000元等語(見審訴一卷第368頁),據此估算被告於本案共有12日犯案,實際獲得犯罪所得為2萬4,000元,故如對被告沒收所屬詐騙集團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然被告本案獲得2萬4,000元元,仍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六編號1所示方式對附表六編號1被害人詐騙,該被害人受騙匯款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張從道依「鐵蛋」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被告拿取,或在被告監視下,向「小鐵蛋」拿取該人頭帳戶提款卡,旋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至30分間,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前自動櫃員機,分3筆共提領6萬元,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賴清柳,或在賴清柳監視下交予「小鐵蛋」,賴清柳則依「鐵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其他不詳真實身分成員前來收取循序上繳。

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嫌。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六編號2、3所示方式對附表六編號2、3被害人詐騙,該被害人受騙匯款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賴清柳依「鐵蛋」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以不詳方式拿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旋於如附表七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七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欺所得,再依「鐵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其他不詳真實身分成員前來收取後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三、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加入「鐵蛋」等人所屬詐騙集團,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六編號1所示詐術詐騙附表六編號1被害人,致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金額至曾雅文申辦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依指示前往置物櫃收取該帳戶提款卡後交予不詳成員車手(應即為張從道)提領款項上繳,其對附表六編號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328號、第45031號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2月16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13號審理中,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㈡被告加入「鐵蛋」等人所屬詐騙集團,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六編號2、3所示詐術詐騙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被告依指示提領贓款後上繳,其對附表六編號2、3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176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25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866號判決論罪科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61號審理中,有該起訴書、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㈢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對附表六編號1至3被害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以形式上觀之,所指各該被害人受騙匯款之情節與上述「貳、四、㈠」、「貳、四、㈡」之前案完全相同,而被告受「鐵蛋」指示前往交付提款卡予其他成員(即張從道)或自行領款之情節,雖與上述前案略有些微差異,然均屬同一詐騙集團對相同被害人所為整體詐欺取財計畫中之部分行為,核仍屬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於113年2月26日繫屬於本院;

追加起訴部分於113年3月12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6日北檢銘辰112偵45819字第1139018032號函、113年3月12日北檢銘辰113偵8096字第1139023798號函及本院收文日期戳印在卷足憑,顯較上述前案繫屬本院在後,從而本案「貳、一」起訴部分、「貳、二」追加起訴部分,與上述「貳、四、㈠」、「貳、四、㈡」前案各既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分別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認本案此部分屬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項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與移送併辦,檢察官鄭世揚、陳儀芳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伍芷欣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CACO」人員,因該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16分、35分、38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90元 2萬8,021元、2萬2,151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游錡昕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8分許匯款2萬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呂宣瑩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4分、46分許匯款9萬9,986元、4萬9,983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仕委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8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WORLD GYM」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旻毅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1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WORLD GYM」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7分、9分、15分許匯款4萬9,988元、1萬123元、6,010元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夏秀宛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凌晨0時4分、33分許匯款10萬元、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姿穎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11分、12分許匯款4萬9,983元、4萬9,987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下午1時8分許匯款2萬7,98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蘇靜儀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22時23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20分許匯款2萬2,123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中午12時46分19秒、46分44秒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鄭乃元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22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3萬5,12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遲心筠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2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匯款6萬5,10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鄭圓碩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8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5分、19分許匯款4萬9,128元、5,023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林家騫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51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匯款3萬6,063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振豪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匯款2萬1,054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王華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妻子周慧珊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周慧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匯款9萬9,123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李雁娉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WORLD GYM」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匯款1萬4,054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彭添枝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許巧柔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2萬4,983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連淑芬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早上10時54分許匯款6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張嫦娥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先佯以其親戚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5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陳淑媛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15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郭郁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1上午9時16分許,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DR情趣」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8時46分、49分許匯款4萬9,949元、4萬9,948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周樂綱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18分、20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邱致閔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上午11時43分、45分、47分許匯款4萬9,985元、3萬5,123元、4萬9,986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匯款4萬1,103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劉芯喬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早上10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上午11時50分、52分許匯款9,986元、4,012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翁瑞蓮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41分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41分、42分、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3萬元、2萬元、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龔沁榆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23分、26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王寶英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先佯以其子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31分、34分許匯款2萬元、1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韋樺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上午11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43分、45分、50分許匯款2萬8,234元、1萬123元、4,612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下午1時7分、10分許匯款4萬9,986元、2萬234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賴佳琪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上午11時20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全家好賣家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13分許匯款1萬2,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蕭翎君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22分許匯款1萬987元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中午12時5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郭婉真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8日13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9日中午12時23分、26分、29分、31分許匯款2萬4,012元、1萬6,123元、1萬3,812元、1萬512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郁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9日中午12時36分、39分許匯款4萬9,983元、6,138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林卉婕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6時14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8分、31分、36分許匯款4萬9,983元、4萬9,986元、9,158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吳昌軒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13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6分許匯款1萬1,011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林肇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0分、44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林宏安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14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1分許匯款1萬1,02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蔡叔芳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13時14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許匯款9萬8,012元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林佳進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8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2分、45分、下午2時24分許匯款4萬9,987元、3萬5,123元、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郭淑惠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0日9時許,佯為其侄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並誆稱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8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黃湘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4日14時35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9分、33分、35分、37分許匯款7萬6,123元、9,989元、9,989元、9,989元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趙品瑜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15時13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售之商品,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交易安全認證所致,須聯繫客服人員處理云云,復佯以社群網站「facebook」客服人員聯繫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匯款1萬3,98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林璐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14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在拍賣網站「旋轉拍賣」刊登販售之商品,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交易安全認證所致,須聯繫客服人員處理云云,復佯以拍賣網站「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行員聯繫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匯款4,00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蔡淑美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46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蝦皮拍賣之客服人員及彰化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52分許匯款2萬3,986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下午1時37分、47分許匯款2萬9,985元、5,432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葉景華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13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蝦皮拍賣之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7分、下午2時許、7分許匯款4萬9,983元、4萬9,985元、9,986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廖舒茵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12時前某時許,先發送貸款簡訊,吸引其瀏覽後加入簡訊內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並以該帳號傳送特定網址,稱該網址為國泰世華銀行信用貸款線上客服,於其加入該客服帳號後,對其佯稱:須提供金流證明還款能力始得核貸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3分、34分許匯款5萬、5萬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張從道提款明細):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5819卷第115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50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3分許 9,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57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58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59分許 2萬元 2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5819卷第109頁) 5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8分許 5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45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46分許 1萬元 3 000年00月00日 下午6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5819卷第113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2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3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4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5分許 1萬9,000元 4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審訴一卷第65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18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19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20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20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21分許 1萬6,000元 5 112年10月25日 凌晨0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山堂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31卷第41頁) 6萬元 112年10月25日 凌晨0時8分許 4萬元 112年10月25日 凌晨0時37分許 5萬元 6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34卷第77頁)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3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5分許 2,000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19分許 臺北市內不詳地點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0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前 1萬4,000元 7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34卷第189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13分許 8,000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自動櫃員機前 6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58分許 4萬元 8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34卷第287頁至第289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21分許 1萬5,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41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42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42分許 5,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48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49分許 9,000元 9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067卷第79頁)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3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4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5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6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元 10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海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21頁)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23分許 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全聯中正南昌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6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分許 5,000元 11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19頁)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3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中午12時許 1萬元 12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南海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17頁)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7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8分許 1萬9,000元 13 112年10月20日 中午12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15頁) 10萬元 14 112年11月1日 上午1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61頁)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上午11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6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許 6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分許 1萬5,000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領百貨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5,000元 15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67頁) 5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6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8分許 5萬元 16 112年11月1日 上午9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71頁)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上午9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上午9時57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1日 早上10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9,000元 17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360卷第75頁)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52分許 1萬9,000元 附表四(賴清柳提款明細):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2年10月13日 上午11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360卷第81頁) 2萬元 112年10月13日 上午11時22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26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27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28分許 1萬元 2 112年10月13日 中午12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360卷第79頁) 3萬8,000元 112年10月13日 中午12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南京復興站8號出口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3萬元 3 112年10月13日 中午12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360卷第77頁、偵8282卷第53頁) 2萬元 112年10月13日 中午12時28分許 3,000元 112年10月13日 中午12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長春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5萬元 112年10月13日 中午12時11分許 5萬元 4 112年10月9日 中午12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266卷第73頁) 6萬4,000元 112年10月9日 中午12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5萬6,000元 5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266卷第75頁至第77頁) 10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39分許 2萬元 6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266卷第79頁至第89頁)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52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誠品百貨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57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58分許 1萬9,000元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7分許 1萬1,000元 7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西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266卷第91頁) 10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8分許 1萬5,000元 8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5266卷第93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5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7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58分許 5,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誠品百貨內自動櫃員機前 1,000元 9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7178卷第55頁) 2萬元 112年10月12日 凌晨0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3萬元 112年10月12日 上午10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永和頂溪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7178卷第59頁)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33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34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35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36分許 6,000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8096卷第53頁) 1萬4,005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4,005元 12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8282卷第49頁) 2萬5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0分許 2萬5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6萬元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2分許 4萬5,000元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伍芷欣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45819卷第13頁至第15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TM交易明細單、通聯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819卷第17頁至第27頁) 2 游錡昕 (提告) 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45819卷第29頁至第35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45819卷第37頁至第59頁、第67頁至第70頁) 3 呂宣瑩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45819卷第73頁至第76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45819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6頁至第93頁) 4 陳仕委 (提告) 112年10月19月警詢(偵46483卷第33頁至第36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6483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47頁) 5 林旻毅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46483卷第60頁至第61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會員資料截圖(偵46483卷第53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7頁) 6 夏秀宛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231卷第45頁至第50頁) 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1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65頁至第78頁) 7 陳姿穎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334卷第89頁至第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偵334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95頁至第175頁) 8 蘇靜儀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334卷第47頁至第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34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3頁至第71頁) 9 鄭乃元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334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334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5頁至第217頁) 10 遲心筠 (提告) 112年10月26、27日警詢(偵334卷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35頁至第2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334卷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33頁、第239頁至第241頁、第263頁、第267頁至第281頁) 11 鄭圓碩 (提告) 112年11月3日警詢(偵1067卷第47頁至第4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1067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第119頁) 12 林家騫 (提告) 112年11月1日警詢(偵1067卷第49頁至第5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067卷第109頁、第115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13 陳振豪 (提告) 112年11月1日警詢(偵1067卷第53頁至第5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7卷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17頁、第123頁) 14 王華德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1067卷第35頁至第37頁)(被害人為王華德之妻周慧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067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99頁) 15 李雁娉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1151卷第47頁至第4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151卷第49頁至第59頁) 16 彭添枝 (提告) 112年11月6日警詢(偵1151卷第63頁至第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回條、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151卷第67頁至第83頁) 17 許巧柔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71頁至第7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80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96頁) 18 連淑芬 (提告) 112年10月22日警詢(偵2980卷第102頁至第10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單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80卷第97頁至第101頁、第104頁至第109頁) 19 張嫦娥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2980卷第114頁至第11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980卷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20頁至第131頁) 20 陳淑媛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影本(偵2980卷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38頁至第143頁) 21 郭郁婷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980卷第145頁、第148頁至第157頁) 22 周樂綱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照片、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80卷第159頁、第165頁至第184頁) 23 邱致閔 (提告) 112年11月4日警詢(偵3700卷第27頁至第29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偵3700卷第87頁至第101頁) 24 劉芯喬 (提告) 112年11月1日警詢(偵3700卷第39頁至第41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00卷第141頁至第146頁) 25 翁瑞蓮 (提告) 112年11月2日警詢(偵3700卷第43頁至第44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3700卷第155頁至第165頁) 26 龔沁榆 (提告) 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4360卷第21頁至第22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60卷第61頁) 27 王寶英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4360卷第23頁至第25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60卷第63頁) 28 陳韋樺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4360卷第27頁至第31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8282卷第127頁至第139頁、第151頁至第158頁) 29 賴佳琪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4360卷第33頁至第34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60卷第67頁) 30 蕭翎君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4360卷第35頁至第36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8282卷第94頁至第105頁) 31 郭婉真 (提告) 112年10月9日警詢(偵5266卷第99頁至第10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5266卷第95頁至第98頁、第101頁至第104頁) 32 林郁婷 (提告) 112年10月9日警詢(偵5266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5266卷第107頁、第112頁至第122頁) 33 林卉婕 (提告) 112年10月10日警詢(偵5266卷第133頁至第13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5266卷第125頁至第131頁、第137頁至第159頁) 34 吳昌軒 (提告) 112年10月12日警詢(偵5266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5266卷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71頁至第181頁) 35 林肇廷 (提告) 112年10月9日警詢(偵5266卷第186頁至第187頁) 陳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5266卷第185頁、第190頁至第197頁) 36 林宏安 (提告) 112年10月9日警詢(偵5266卷第200頁至第202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表(偵5266卷第199頁、第204頁至第225頁) 37 蔡叔芳 (提告) 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5266卷第232頁至第23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5266卷第231頁、第234頁至第244頁) 38 林佳進 (提告) 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5266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5266卷第249頁至第272頁) 39 郭淑惠 (提告) 112年10月12日警詢(偵7178卷第17頁至第18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7178卷第19頁至第27頁) 40 黃湘婷 (提告) 112年10月14日警詢(偵7178卷第29頁至第31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7178卷第33頁至第53頁) 41 趙品瑜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8096卷第95頁至第97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8096卷第99頁至第101頁) 42 林璐 (提告) 112年月日警詢(偵8096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8096卷第103頁、第109頁至第111頁) 43 蔡淑美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8282卷第62頁至第6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ATM交易明細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8282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64頁至第74頁) 44 葉景華 (提告)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8282卷第78頁至第80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8282卷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90頁) 45 廖舒茵 112年10月13日警詢(偵8282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8282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1頁至第123頁) 附表六(重複起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陳薪豪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許匯款9萬8,153元至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羅鈺評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12時40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6分、8分許許匯款9萬9,123元、6萬9,888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1萬8,000元經詐欺集團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 常鴻君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18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8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七: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2年10月13日 16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捷運中山國中站內自動櫃員機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2 112年10月13日 16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8,005元 112年10月13日 17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4,005元 112年10月13日 17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4,005元 3 112年10月13日 18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元 112年10月13日 18時36分許 2萬5元 112年10月13日 18時37分許 1萬5元 附表八: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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