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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4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景州
具保人林蔚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蔚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郭景州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蔚山於民國113年1月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緝字卷第46頁、第49頁)。
㈡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依被告於偵查中陳報之住居所合法拘提未獲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113年5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為憑(見偵緝字卷第39頁,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51頁、第59至71頁)。本院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第75頁)。被告未依時到庭,且並無在監在押情形,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73頁),足見其業已逃匿;此外,具保人復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7頁),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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