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重附民,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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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徐愛英
李庚怡
李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晴律師
被 告 紀奕晨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訴訟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捷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陽
訴訟代理人 李伯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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