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附民,1309,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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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9號
原 告 趙勝利
趙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吳佳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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