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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48號
原 告 潘維祥
被 告 戴伯丞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179號一案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3 時7 分在本院刑事
第3 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通 譯 蔡承彬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潘維祥
被 告 戴伯丞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願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前捐款新臺幣壹萬元至原告所指定財團法人若竹兒教育基金會之公益團體(捐款帳戶:台灣企銀民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財團法人若竹兒教育基金會)
㈡原告願於被告履行第一項後,撤回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179號刑事案件之公然侮辱告訴。
㈢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㈣原告同意就上開刑事案件之侮辱公務員部分由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如符合緩刑條件依上開條件給予緩刑。
㈤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潘維祥
被 告:戴伯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二十庭
書記官 林鼎嵐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筆錄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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