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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92號
原 告 周富源
被 告 林奕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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