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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44號
原告高慧貞
被告鄭振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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