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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61號
原 告 黃小玲
被 告 文力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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