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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04號
原 告 林勤軒 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
被 告 江沛穎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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