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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21號
原 告 宋是慶
被 告 黃云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84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云祺涉犯傷害等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84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公訴不受理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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