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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59號
第2060號
原告兼被告 蔣欣容
李金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蔣欣容、李金禧被訴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經原告李金禧、蔣欣容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2人上開傷害案件,固因互相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2人均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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