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吳妙姬
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
被 告 吳玲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25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