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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陳文興
被 告 陳振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38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7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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