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易,57,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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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W000-A112055A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AW000-A11205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已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12、129頁、本院不公開卷第7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581號
  被   告 AW000-A112055A(年籍資料在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W000-A112055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在卷,下稱A男)與AW000-A112055(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在卷,下稱B女)係公媳關係;詎A男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市新店區(地址資料在卷)之A男住處內,乘B女不及抗拒之際,對B女為如附表所示之性騷擾行為。嗣B女不甘受辱,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B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環抱住告訴人B女之事實。
⑵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拍打告訴人腰部及臀部之事實。
⑶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地,將告訴人拉至大門口,並拍打告訴人臀部1、2次之事實。
⑷被告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地,觸碰告訴人肚子之事實。
⑸被告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地,摸腰部之事實。
⑹被告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地,親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錄影擷取像照片乙份
⑴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環抱住告訴人B女之事實。
⑵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觸碰告訴人臀部之事實。
⑶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地,將告訴人推至大門口之事實。
⑷被告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地,拍腰部觸摸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A男另涉刑法強制猥褻罪嫌,經查,依卷附監視錄影器畫面資料及告訴人之本案指訴,客觀上尚難逕認已達猥褻之程度,惟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事實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月25 日
書記官陳芳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
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對告訴人之行為
1
111年12月12日11時許
上址客廳
乘告訴人量秤體重之際,向告訴人表示爸爸抱抱看等語,並環抱告訴人。
2
111年12月13日11時許
上址客廳
告訴人與被告坐在客廳,告訴人起身離開時,被告拍打告訴人臀部、腰部。
3
111年12月22日12時許
上址客廳
被告將告訴人推到走廊後,拍觸告訴人腰部、臀部1、2次。
4
111年12月23日11時30分許
上址客廳
被告手持香爐行經告訴人身後,環抱腰部並伸手觸摸告訴人腹部。
5
111年12月26日23時許
上址客廳
徒手拍告訴人腰部、屁股,叫告訴人快去洗澡等語
6
111年12月30日11時許
上址告訴人房間內
被告進入告訴人房內,觸摸告訴人兩側胸部下圍、內褲外圍、臀部,再手捧告訴人臉部並舌吻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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