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易,577,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忠義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忠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何忠義前為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永恩公司)之廣告專案行銷承辦人員,離職後因故取得空白之永恩公司合約書,詎何忠義竟藉此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至林安民經營之安民家庭醫學科診所,向林安民佯稱:永恩公司可為林安民設計大眾捷運乘車手冊(下稱本案廣告手冊)之平面廣告及將該廣告刊登於本案廣告手冊等語,致林安民陷於錯誤,與何忠義簽立永恩公司之廣告委託合約書(下稱本案合約書),並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2萬1千元予何忠義,並於同年9月6日再交付1萬8,500元予何忠義。
詎何忠義收受上開款項後,遲未完成本案廣告手冊印製及派送事宜,且一再推拖不返還款項,林安民始悉受騙。
【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載移送過程。】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被告何忠義及其辯護人對本案各項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予記載。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雖不爭執上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略以:伊手冊版面都排好了,標題目錄都有給告訴人確認過,只是後來手機掉水裡,伊有去診所向院長秘書報告此事,但後來告訴人就告伊了云云。

㈡經查,告訴人以3萬9,500元委任被告製作本案廣告手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且與告訴人所述大致相符,亦有委託合約書、收據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自堪信屬實。

㈢查告訴人及告訴人員工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內容(全文如附件

一、附件二),可見被告於110年11月29日即傳送本案廣告手冊版面予告訴人確認,告訴人員工亦向被告表示:已確認;

然被告並未進行印製本案廣告手冊,反而在告訴人員工每次詢問發放廣告日期時,一再找藉口拖延,從最早稱111年1月25日可送達,經告訴人員工於同年2月23日、3月18日、3月21日催促後,改稱要延到4月底送達、5月初可以發放,後又於111年5月9日再改稱:「目前因疫情的關係上星期五達成最後決定月底拿到手冊然後開始發送便達到更好效果」、「上個禮拜已經最後決定了月底前我們先送到貴診所」,即稱手冊已定稿、5月底可以將成品送至告訴人診所,然嗣又一再拖延,後在7月初時向告訴人稱:「已經完成約10天 或兩週左右完成驗後會立刻先送到貴診所」云云(見他字卷第17至21頁),顯見被告於111年5月至7月間,與告訴人員工保持密切連繫,並一再向告訴人員工表示本案廣告手冊已經定稿待印刷校正,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卻無法提出其究竟請哪間印刷廠印製本案廣告手冊,反推稱沒有刊登廣告係因告訴人表示不要刊登云云(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嗣在本院追問:「你在111年7月7日用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稱『手冊已經完成』,不就與事實不符?」時,又再改口辯稱:「那個不是說,那只是版面標點目錄都好了,但是我們有一些內容,比如公車時刻表交通部分,還沒有齊全,我有跟院長報告這可能沒有那麼快印出來」云云(見本院卷第51頁),然此又與被告於審判期日伊始時自述:「版面也排好了,標題目錄都給院長確認過,後來我的手機掉在水裡,差不多一兩個月沒有聯絡」、「就是有全部排好了,後來他就不登了,因為我手機在兩年前掉到水裡,我的印象是111年7月掉到水裡,我手機裡面沒有林院長,他都把我刪掉。

我手機是111年大概是5、6、7這三個月掉到水裡」云云自相矛盾(見本院卷第40、41頁)。

顯見被告辯詞一再更易,且均與卷內事證不符,自堪認被告自始即無履約之意思,而有詐欺取財之故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其無主觀犯意,而係因被告手機掉水裡,有二週時間無法聯絡,手機內所有資料遺失,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云云,惟被告111年5至7月間與告訴人員工密集聯絡,且從未提及「手機掉水裡」之情節,其上開手機掉水裡之辯詞,自難認與客觀事實相符,業如前述。

況告訴人診所係公開對外營業,被告縱使遺失通訊軟體聯絡人,亦得輕易與告訴人聯絡,又被告身為專業廣告刊登廠商,豈有可能不予備份檔案,而僅因一隻手機浸水即無法工作或聯絡客戶之理?被告所辯即屬牽強。

被告及辯護人雖另辯稱:被告有提出平面廣告完整原始檔予告訴人,只是因後來高鐵、火車時刻變動、捷運、公車路線變動等情而未及印刷云云,惟查被告最早在110年11月29日即傳送廣告版面予告訴人確認,嗣一再拖延變動印刷時間等情,有附件一、二所示對話記錄可憑,堪認係被告自始即無履約之意思,而以廣告版面電子檔搪塞告訴人,嗣後一再推遲實際印刷時間,再以公車路線等變動云云為卸責之理由,其所辯自無足採。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同意退費云云,惟詐欺罪屬即成犯,不因嗣後退款而解免其刑責;

況查雙方於112年11月16日以本院112年度北司小調字第2934號調解筆錄之內容,係被告於113年1月31日前給付告訴人4萬元,惟被告至本院113年7月2日審理期日仍未支付,又推稱係因尚要繳納另案易科罰金所致,並當庭承諾會於同年月15日前給付(見本院卷第42、52頁),然其後又未支付,則其以此為辯,實不知所云。

㈤綜上,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所為實有不該;

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亦未能坦然面對其犯行,亦未實際支付款項,綜合以觀,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又衡以告訴人意見略以:被告並沒有與告訴人保持聯絡,從頭到尾只是被告不斷謊稱會製作手冊刊登廣告,之後又謊稱會還錢,但經過這麼久,至今未見刊登廣告或實際還款,被告反覆欺騙告訴人,態度惡劣,也造成社會資源耗費,希望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

再審酌被告自述高工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商、離婚而子女均已成年,無要扶養之人等家庭經濟狀況(見他卷第59頁、本院卷第52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受有3萬9,500元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而被告雖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筆錄如前述,惟被告迄今一再托詞拒不履行,尚難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情形,爰依法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見他字卷第17至18頁)
發話人
內容
時間
被告
【傳送平面廣告內容】
110年11月29日
告訴人
恩恩
請問什麼時候會發放呢
被告
【未接來電】
【語音通話】
告訴人

【語音通話】
111年3月21日
被告
【語音通話】
被告
院長午安手冊已經完成約10 天到兩週左右驗完成
會馬上送到貴診所 謝謝
111年7月7日
告訴人
不用了我們要退款
被告
不好意思院長
附表二:告訴人員工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見他字卷第19至21頁)
【後續處理退款事宜,略】
發話人
內容
時間
告訴人員工
【傳送圖檔】
110年11月29日
【傳送圖檔】
被告
【傳送圖檔】
告訴人員工
已與林醫師確認過了 沒有問題喔!
被告
謝謝
告訴人員工
何先生您好 想詢問一下印刷後大概什麼時候
會先收到呢
110年12月27日
被告
【語音通話】
告訴人員工
捷運手冊預計1/25左右送達
我記錄一下
謝謝您
告訴人員工
嗨 您好 我想問一下我們那一份的捷運手冊
是什麼時候會在捷運站發放
111年1月19日
被告
【語音通話】
告訴人員工
何先生您好,想跟您確認一下捷運手冊預計
送過來的時間~
111年2月23日
被告
【語音通話】
告訴人員工
何先生您好,請問手冊預計送過來的時間
111年3月18日
被告
【語音通話】
告訴人員工
再麻煩何先生下週一幫我確認一下
被告
應該的 謝
被告
【未接來電】
111年3月21日
告訴人員工
方便用留言的嗎
被告
【未接來電】
好的 對了詢問方便接電話嗎
告訴人員工
麻煩用line留言
被告
約在下個月底前會拿到手冊 預定5月1號到5
月5號端午節開始發送
(續上頁)
告訴人員工
怎麼會越變越晚
被告
不好意思因為捷運通過的公車路線增加很多,
再加上疫情比較緩和才能開始發送如有提早
會馬上先送到貴診所謝謝
告訴人員工
好 麻煩了
被告
謝謝
【語音通話】
告訴人員工
請問捷運手冊進度如何
111年5月8日
被告
早安 麻煩傳給院長月底前會拿到並開始發送
謝謝
111年5月9日
告訴人員工
不是說四月底嗎
被告
【未接來電】
告訴人員工
上課中 麻煩您於此回覆 謝謝
被告
是的 主要是目前疫情的關係才上星期五達成
最後決定月底拿到手冊然後開始發送便達到
更好的廣告效果謝謝
告訴人員工
這部分已經拖很久了,到了月底之後會不會
又有狀況?
被告
上個禮拜已經做最後決定了月底前我會先 送
到貴診所謝
告訴人員工
何先生您好 已經五月底了還沒有收到貴單位
的手冊
111年6月1日
【語音通話】
被告
不好意思是這個月底會馬上送手冊到貴診所
告訴人員工
請協助確認 何先生大概是什麼時候跟林醫師
告知6月底會送達?
被告
上次跟林院長講了大約6分多的電話記得那時
候是禮拜一晚上5點多
告訴人員工
請告知六月確切時間,以便往後造成誤會
林醫師對此無印象 請提供確切日期
被告
6月底前會先送到貴診所
告訴人員工
好 6/30以前對嗎?
被告
是的
(續上頁)
告訴人員工
好的
被告
【謝謝貼圖動畫】
無敵鐵包子非常感謝
告訴人員工
【未接來電】
111年7月7日
何先生,目前尚未收到手冊
被告
無敵鐵炮好 因剛剛手機 沒電不好意思已經
完成約10天或兩週左右完成驗後會立刻先送
到貴診所
告訴人員工
這跟之前說的不一樣
被告
【語音通話】
告訴人員工
何先生,因屢次無法按說好的時間取得,雙
方無法合作,請退費處理
【被告再無回應,並於111年8月18日離開聊天】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