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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
法定代理人 WONG,SHUK FUN FLORENCE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 人 何芊逸
被 告 乙汎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伯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智易字第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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