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1100,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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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一鎰



選任辯護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30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5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一鎰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棉布手套壹雙及方向盤鎖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一鎰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凌晨1時29分許至2時9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83巷、87巷及102巷內,以戴手套持方向盤鎖(俗稱拐杖鎖)接續敲擊或徒手拉扯之方式,造成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車損狀況,足生損害於陳逸鴻、李書軒、蘇怡安、王怡晴、吳盟仁、駱威宇、王志義、李正楠、陳志強、蕭廷睿、王凱生、王慧真、羅永閎、張懷楓、宋家齊、曾士瑋、陳冠凱、徐俊隆、陳彥君、班啟軒等20人(下稱陳逸鴻等20人)。嗣警方獲報而循線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並扣得林一鎰當時身著之灰色上衣1件、卡其色長褲1件、灰色鞋子1雙、棉布手套1雙及方向盤鎖1支等物品。案經陳逸鴻等20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林一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11頁,易卷第100至101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逸鴻等20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

㈢車損照片(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

㈣路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97至213、217至223、227至236頁)。

㈤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審易卷第99頁)。

㈥扣案之灰色上衣、卡其色長褲、灰色鞋子、棉布手套及方向盤鎖之照片(見偵卷第223至225頁)。

㈦被告穿著扣案之灰色上衣、卡其色長褲及灰色鞋子於派出所拍攝之照片(見偵卷第225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被告數次以戴手套持方向盤鎖敲擊或徒手拉扯之方式,毀損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汽車,造成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車損狀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20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毀損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告訴人陳逸鴻等20人所有或保管使用之汽車,所為不該,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編號2、6、9、11、12、14、17、20所示之告訴人李書軒、駱威宇、陳志強、王凱生、王慧真、張懷楓、陳冠凱及班啟軒等8人調解成立,並賠償部分損害,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提出部分單據,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155至158頁,本院易卷第101頁);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陳逸鴻等20人所受損害,及其罹患失眠、焦慮症及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等精神疾病(見本院審易卷第123至125頁);

暨其自述大學畢業、目前無業,需扶養父親,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易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棉布手套1雙及方向盤鎖1支,為被告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3至23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之灰色上衣1件、卡其色長褲1件、灰色鞋子1雙,為被告日常生活所穿著之衣物,難認係供本案犯行所用,即不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毀損被害人何在榮保管使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之租賃小客車,造成前擋風玻璃及右側後照鏡毀損,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㈡查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害人何在榮於警詢時即表達不對被告提告之意(見偵卷第169頁),既未經被害人告訴,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檢察官認為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其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車主 車牌號碼 車損狀況 證據資料 1 陳逸鴻 陳逸鴻 0000-00 雨刷及雨刷底座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陳逸鴻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31至35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37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83頁) 2 李書軒 李書軒 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李書軒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39至43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3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85頁) 3 蘇怡安 蘇怡安 000-0000 雨刷及雨刷底座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蘇怡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49至53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41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87頁) 4 王怡晴 王怡晴 0000-00 左側雨刷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王怡晴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59至63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43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89頁) 5 吳盟仁 吳盟仁 0000-00 前擋風玻璃、右側後照鏡及雨刷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吳盟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67至73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45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91頁) 6 駱威宇 駱曾碧女 0000-00 前後之擋風玻璃及雨刷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駱威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77至79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47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93頁) 備註:車主與告訴人駱威宇為母子 7 王志義 朱芸萱 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王志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83至84頁) 2.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02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見偵卷第21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95頁) 備註:車主與告訴人王志義為夫妻 8 李正楠 李正楠 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李正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87至89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4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97頁) 9 陳志強 陳志強 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93至97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51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299頁) 10 蕭廷睿 蕭銘杉 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蕭廷睿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01至102頁) 2.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02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見偵卷第21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01頁) 備註:車主與告訴人蕭廷睿為父子 11 王凱生 泰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及雨刷1支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王凱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05至109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53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汽車行車執照(見偵卷第303至305頁) 4.泰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簡卷第17至19頁) 備註:告訴人王凱生為泰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12 王慧真 王慧真 000-0000 前擋風玻璃及右側後照鏡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王慧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15至117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55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09頁) 13 羅永閎 羅永閎 000-0000 前擋風玻璃及右側後照鏡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羅永閎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23至125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57至25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11頁) 14 張懷楓 張懷楓 0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張懷楓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29至131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61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13頁) 15 宋家齊 張燕玉 0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宋家齊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35至139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63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15頁) 備註:車主與告訴人宋家齊為母子 16 曾士瑋 曾士瑋 0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曾士瑋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43至144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65至267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17頁) 17 陳冠凱 陳冠凱 000-0000 前擋風玻璃、雨刷、副駕駛座窗戶玻璃、後座右邊窗戶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49至151頁) 2.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02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見偵卷第21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19頁) 18 徐俊隆 洪淑娟 000-0000 前擋風玻璃及右側後照鏡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徐俊隆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55至157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6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21頁) 備註:車主與告訴人徐俊隆為夫妻 19 陳彥君 陳彥君 000-0000 右側後照鏡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陳彥君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61至162頁) 2.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02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見偵卷第21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23頁) 20 班啟軒 中二交通有限公司 000-0000 前擋風玻璃毀損 1.證人即告訴人班啟軒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75至179頁) 2.車損照片(見偵卷第273至275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汽車行車執照(見偵卷第329至331頁) 備註:靠行之營業小客車,自備車輛駕駛人:班啟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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