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1285,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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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震宇





選任辯護人  陳唯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10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3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2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震宇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就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扣案菸斗之數量應更正為1支,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趙震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固為被告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三軍總醫院)之住院證明書(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322號卷第37頁【下稱簡字卷】第37頁)、診斷證明書(見簡字卷第45至47頁),而認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然衡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能自行陳述,並無神智不清之情,且審酌上開被告之住院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暨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病歷資料(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5卷【下稱本院卷】第37至42頁)顯示,被告固罹有雙向型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至三軍總醫院就診,其中於111年8月8日至17日、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月11日更於三軍總醫院住院治療,然並未顯示被告於行為時即000年0月間,被告之病情有所惡化,因而影響被告之責任能力,致被告之責任能力有所減損或欠缺之情,故本案尚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嚴禁毒品之禁令,未能徹底戒絕毒品,持有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恐滋生其他犯罪,有害於社會秩序,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述卷附被告之住院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所示被告罹有雙向型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無業,與母同住之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各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各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研磨器、菸斗各1個,及BC煙彈1個,既未經檢出毒品成分,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1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研磨器
1個
經刮取殘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菸斗
1個
經刮取殘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N-VA煙彈1個
經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COOKIES
煙彈
1個
經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KINGPEN
煙彈
1個
經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ROYAL 煙

1個
經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吸食器具1組
經刮取殘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6頁)。
112 年度綠保
字第2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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