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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振堯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振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衡諸其犯罪之動機、情節、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因犯本案竊盜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助六壽司 1盒 89元 2 美國冷藏牛柳 1盒 174元 3 澳洲安格斯牛小排 1盒 359元 4 雪降僧帽肉片 1盒 98元 5 翼板霜降牛排 1盒 242元 6 香草戰斧豬排 1盒 179 7 櫻花蝦XO醬燉飯 1盒 129 8 美國單骨牛小排 1盒 289 9 韓英韓國家鄉泡菜 1罐 259 10 台灣啤酒水果系列330/ml 2罐 64 11 台灣啤酒微醺(白葡)330/ml 2罐 70 12 台灣啤酒微醺(荔枝)330/ml 2罐 70 13 Suntory微醺雞尾酒350/ml 4瓶 176 14 Viva萬歲牌無調味核桃 1包 132 15 珍珍魷魚絲原味1包 1包 109 16 新東陽高粱酒豬肉角 1包 121 17 桂格脆片草莓櫻桃 1包 169 18 優鮮沛蔓越莓綜合果汁250/ml 6入 2組 84 19 CW大蒜麵包風味餅乾 2包 396 20 泰山純水2500/ml 2瓶 64 21 台鹽海洋離子水 1罐 38 22 味丹多喝水竹炭水1500/ml 2瓶 38 總計 3,349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1號
被 告 廖振堯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
號4樓3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振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31日18時21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內,趁趙寶琴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物品(價值新臺幣(下同)3,349元),得手後離去,嗣趙寶琴報警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趙寶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廖振堯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趙寶琴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被害人提供之明細表、監視錄影畫面 被告竊取過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邱耀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思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1 助六壽司 1盒 89元 2 美國冷藏牛柳 1盒 174元 3 澳洲安格斯牛小排 1盒 359元 4 雪降僧帽肉片 1盒 98元 5 翼板霜降牛排 1盒 242元 6 香草戰斧豬排 1盒 179 7 櫻花蝦XO醬燉飯 1盒 129 8 美國單骨牛小排 1盒 289 9 韓英韓國家鄉泡菜 1罐 259 10 台灣啤酒水果系列330/ml 2罐 64 11 台灣啤酒微醺(白葡)330/ml 2罐 70 12 台灣啤酒微醺(荔枝)330/ml 2罐 70 13 Suntory微醺雞尾酒350/ml 4瓶 176 14 Viva萬歲牌無調味核桃 1包 132 15 珍珍魷魚絲原味1包 1包 109 16 新東陽高粱酒豬肉角 1包 121 17 桂格脆片草莓櫻桃 1包 169 18 優鮮沛蔓越莓綜合果汁250/ml 6入 2組 84 19 CW大蒜麵包風味餅乾 2包 396 20 泰山純水2500/ml 2瓶 64 21 台鹽海洋離子水 1罐 38 22 味丹多喝水竹炭水1500/ml 2瓶 38 總計 3,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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