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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有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處內,服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施用剩餘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71號裁定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執行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第263號、第264號、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前揭規定,應依法追訴。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2頁),並有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7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見毒偵卷第27至31頁、第35頁、第117頁、第126至127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本應知所警惕而遠離毒品,卻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竟又為本案施用毒品行為,足見被告漠視法規禁令,所為實不可取;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本案未直接造成他人具體實害,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又裝載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是以,依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量或重量
成 分
證據出處
紫色不規則
形藥錠(含
包裝袋1個)
8 顆(淨重3.86 公
克、驗餘淨重3.80公
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
北市鑑毒字第170號鑑定
書(見毒偵卷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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