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225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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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柏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柏漢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應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柏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五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換取財物,圖謀不勞而獲,竟起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無前案紀錄之素行、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442元,業經被告供稱已食用完畢,是無從以原物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784號
被 告 葉柏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柏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海店內,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所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42元),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
嗣經店員呂知蒨察覺商品短少,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知蒨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葉柏漢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呂知蒨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器畫面截圖20張、遭竊商品明細翻攝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所為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11件,均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黛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韻竹
附表:

編號 遭 竊 時 間 遭 竊 品 項 數量 損失金額 1 113年1月6日凌晨零時8分許 輕乳酪巧克力三明治 1件 80元 2 士力架巧克力 1件 3 113年1月11日下午5時59分許 士力架巧克力 2件 160元 4 輕乳酪巧克力三明治 1件 5 藍莓優格三明治 1件 6 113年1月20日晚間6時11分許 藍莓優格三明治 1件 80元 7 士力架巧克力 1件 8 113年1月24日晚間8時7分許 卡辣姆久平切洋芋片 1件 80元 9 士力架巧克力 1件 10 113年2月1日上午5時54分許 經典總匯三明治 1件 42元 合 計 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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