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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偉銘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曾偉銘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某超商,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嗣於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與和平西路3段口處,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㈠被告曾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且易衍生犯罪,危害社會治安非微,為政府所嚴加查緝,竟仍無視法律禁令,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所為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與期間,及其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廚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已逾5公克,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即無從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即不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向前揭男子,亦同時購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等語。
惟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向前揭男子以每包200元之價格,購買果汁包24包,以每包2,000元之價格,購買愷他命2包,因為對方說買多一點算比較便宜,所以我購買24包果汁包,對方算我4,000元,我合計以8,000元購得上開毒品等語(見毒偵卷第22至23頁),可見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前述論罪部分,就持有之時間、地點及原因,顯係基於不同之故意所為,各屬不同之持有行為,自無法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而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為0.0629公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要件不符,從而,被告此部分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尚屬不能證明犯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黃色粉末 24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7公克) 1.成分鑑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33至134頁) 2.純度鑑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1日刑理字第1136041654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57至158頁) 2 白色結晶 2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2.1984公克) 1.成分鑑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見毒偵卷第133至134頁) 2.純度鑑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21頁) 3 白色粉末 1管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0629公克) 4 殘渣袋 1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見毒偵卷第133至134頁) 5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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