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2573,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振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振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凌晨1時46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雙城街40巷路口,以新臺幣78,000元之代價,向友人孟祥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後而無故持有之。

嗣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為警巡邏至臺北市○○區○○街00○0號前時,察覺王振宇、孟祥友、李岳鴻(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聚集在該處,且現場散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氣味,遂上前盤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命,而查知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王振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7至11頁、第75至176頁)。

㈡證人李岳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6至19頁、第75至79頁)。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見偵查卷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毒品案件蒐證照片共4張(見偵查卷第38至39頁)。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1包。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命總純質淨重達48.2265公克,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社會治安,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結晶塊,經送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前揭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用於包裏毒品,其上顯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諭知沒收。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結晶塊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98.2210公克,取0.03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98.1891公克) 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為49.1%,純質淨重48.2265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見偵查卷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 2 行動電話 1 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