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766,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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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及贅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主文內容 主文部分漏載沒收部分 鄭佳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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