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895,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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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1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806號),經合議庭評議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文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文豪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前某日,以暱稱「Xu Chung Fu」加入臉書「電腦.PC零組件.筆電./二手/全新拍賣」社團,並張貼出售筆記型電腦之貼文,黃志銘見此貼文,即欲購買2台筆記型電腦而與之聯繫,雙方嗣利用臉書訊息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以聯繫交易細節,許文豪竟蒙生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雙方達成買賣合意後,提供施覺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以供匯款,要求黃志銘匯款後其即出貨,致黃志銘陷於錯誤,而於111年9月16日晚間10時2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嗣許文豪收款後,未將貨物寄出,並將黃志銘封鎖,黃志銘始悉受騙。

案經黃志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豪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核與告訴人黃志銘指述、證人施覺雅、鄭廷揚、柯雅雲證述之犯罪情節相符(偵卷第8至13、15、16、21至23、106、127至129、236、237頁),並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與施覺雅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上開臉書社團頁面、被告與告訴人間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附卷可參(同上卷第33、49至55、243至285頁),足認被告上開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貪圖貨款,而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物損失,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不該,應予非難;

再衡酌被告所詐取之金額非微,且迄未賠償告訴人,自對告訴人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

惟被告之犯罪方式尚屬單純,對社會安全感所造成之影響尚輕,是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從低度刑予以考量;

再考量被告前有數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漏逸氣體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素行不良,自無從為從輕量刑之考量;

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所犯,復經拘提到案並諭知開庭及調解期日後,仍未遵期到庭,直至被告遭另案羈押後,始得以提解到庭,顯無視司法程序,而未見悔意,其犯後態度不佳,無從為從輕量處之考量;

惟審酌其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所犯,並表示賠償告訴人之意願,故不以其犯後態度為從重量刑之基礎;

復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羈押前與女友一起從事手機電腦維修,月收入約6、7萬元,有二個小孩需其扶養,現由其母親幫忙照顧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詐欺取得之1萬5,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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