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簡,909,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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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崇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9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112年度訴字第8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崇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趙崇伶前為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汎迪公司)負責人,因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167號等提起公訴,繫屬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8號等審理(下稱前案)。

趙崇伶為脫免罪責,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前案準備程序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冒用HY Spotainment Co.,Ltd.(下稱HY公司)名義,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HY公司之印文,而偽造表彰HY公司已同意與汎迪公司就韓國團體VIXX表演事宜達成服務協議之合約書(Agent Agreement No.00000000,下稱本案合約),嗣於同日15時40分許,在本院第10法庭之前案準備程序當庭提出,作為自己答辯事由之佐證證據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HY公司及法院對刑事事件審理之正確性。

其後經前案承審法官職權告發,查悉上情(起訴書贅載汎迪公司部分,均經檢察官更正,訴字卷第169至170頁)。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訴字卷第170至171頁),並有前案準備程序筆錄、本案合約、點子海洋創意娛樂行銷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2022)點海字第20220315001號函暨附件可佐(前案易字卷三第23至28、41至67、109至179頁),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HY公司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在前案為有利於己 之答辯,竟偽造HY公司印文以偽造本案合約,足以生損害於HY公司及法院對刑事事件審理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被告犯後終究坦承犯行,表明深切悔悟之心,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先前開經紀公司、目前在監、需扶養1位成年女兒、大學肄業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訴字卷第171頁);

暨被告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法益侵害程度;

檢察官、被告就量刑所陳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他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

被告於前案準備程序所提本案合約上偽造之HY公司印文(詳如附表所示),屬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而本案合約既交付法院附卷,已非被告所有,即不得就該文書諭知沒收。

㈡現今電腦影像、繕印技術發達,偽造印文非均須先偽造印章,亦可利用影印或描繪等電腦套印、製作之方式偽造印文。

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盜刻偽造HY公司之印章,自不生沒收偽造之印章問題,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被告自白犯罪,並向本院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檢察官依前開被告之表示,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向法院求刑(訴字卷第171頁),本院亦於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 備註 1 本案合約上偽造之HY公司圓形印文共14枚 (即前案易字卷三第41至67頁中HY公司之圓形印文) ⒈前案易字卷三第41、43、45、47、49、51、53、55、57、59、61、63、65、67頁 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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