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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王志銘
被告陸力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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