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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丁鳳珠
被 告 李和蓁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2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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