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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具 保 人 張方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方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蕭銘均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由具保人張方睿於民國104年7月2日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
嗣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上訴駁回,並於112年8月16日確定。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代為執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113年2月15日接受執行,另一併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或帶同被告前往接受執行,然被告並未依上開通知到案。
三、而被告雖曾以罹患疾病為由聲請延緩執行,惟經新竹地檢署函詢被告就診之醫院,該疾病目前無危及生命安全之情形,已難認被告未依通知到案有何正當理由。
又被告縱有因罹患疾病須至醫院就診,然被告住院時間顯然在檢察官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於113年2月15日到案執行之後(如附表所示),自無從以其事後住院治療一節,作為其未能遵期到案之正當理由,況直至檢察官為本案聲請時(即113年6月21日),均未見被告再有因罹患疾病而聲請延緩執行之需要,故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對具保人之函文通知及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113年2月22日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及113年3月4日新竹臺大分院病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日期 內容 備註 112年8月16日 判決確定 臺北地檢署112年執字第5895號 112年12月29日 執行傳票送達 ○○市○區○○路0段000號000室 113年1月2日 具保人通知寄存送達 具保人張方睿 113年1月3日 執行傳票寄存送達 ⑴○○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與被告診斷證明書地址同) ⑵○○市○○路000巷00號 ⑶○○縣○○鎮○○路000號之0 113年1月11日 被告原定於該日住院,嗣因確診延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113年3月4日新竹臺大分院病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醫院函) 113年1月18日 被告至醫院就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113年2月22日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下稱診斷證明書) 113年1月30日 被告至醫院就診 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8日 被告至醫院就診 診斷證明書 113年2月15日 應執行日 執行傳票 113年2月22日 被告至醫院就診 診斷證明書 被告至醫院開具診斷證明 113年2月25日 拘提未獲 ○○市○區○○路0段000號000室 113年2月29日 被告住院治療 醫院函 拘提未獲 ○○市○區○○路0段000號000室 113年3月2日 拘提未獲 ⑴○○市○○路000巷00號 ⑵○○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診斷證明書地址) 113年3月4日 醫院函覆,被告之疾病並無危及生命 醫院函 113年3月7日 被告預計至醫院就診 醫院函 113年3月23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8日 拘提未獲 ○○縣○○鎮○○路000號之0 113年6月21日 聲請沒入保證金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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