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45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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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澤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偽造文書、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2罪)、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0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8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31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6號 112年度訴字第952號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1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19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8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日至111年12月15日 109年8月17日 112年3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832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75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6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2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簡字第58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1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3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3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40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7日至112年3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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