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47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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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足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洵屬有據。

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前雖經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之裁定或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5罪)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
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萬元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5罪)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8日、110年12月26日、111年4月16日 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3日、1111年1月12日 110年12月4日、110年12月5日、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0000元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0日 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 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0000元確定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藥事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9罪)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6日 109年2月5日 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30日、109年5月1日、109年5月2日前某時、109年5月2日、109年5月4日、109年5月5日、109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5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1號、109年度偵字第23053、28809號、偵緝字第16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79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72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66、4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25日 110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79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72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66、435號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1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15號 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366、4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藥事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26日 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9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0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9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4號 編號6至7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3罪)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6日 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9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3日 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6日、109年12月27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29日、109年12月29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2日、110年1月8日、110年1月9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3號、少連偵字第46號、偵字第174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110年度訴字第424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15號 編號6至7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8至9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6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8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25、24513、2742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25、24513、27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58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58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8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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