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60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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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告 周克琦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周造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證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審理期日調查完畢,被告周克琦已無勾串證人之疑慮,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本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之末頁雖以打字方式記載具狀人為被告,然後方僅蓋有辯護人王維立律師、賴邵軒律師之印章,並無被告之簽名、印文,核其真意,本件應係王維立律師、賴邵軒律師以辯護人名義向本院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第2項前段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惟查:㈠被告所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交付賄賂罪嫌,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證據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至被告雖辯稱:我所發放之新臺幣(下同)200元均為工資,並非賄賂云云,然於羈押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羈押保全證據或被告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實體審判程序,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故而本案被告發放200元是否屬於賄賂一節,因屬實體事項,尚待日後審理認定。

㈡被告與證人傅李秀治以Line聯繫後,多次收回訊息,並交代傅李秀治「看完回收」,有Line訊息截圖在卷可查(見選他卷第139-149頁),且據證人傅李秀治於偵訊、審理中證述屬實(見選他卷第164頁、選訴卷四第11-12頁),被告亦於偵訊中自承:我收回的訊息都是跟錢有關的訊息,因為我怕檢調單位會扣我們帽子等語(見選他卷第492-493頁),足見被告已有使案情陷於晦暗之舉,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故雖本案業已審理終結,亦難認為被告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

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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