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68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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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1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11所示判決之法院等節,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82號卷第32至121頁)在卷可稽,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再者,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為附表所示判決中首先確定之判決,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等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等情,亦經本院核閱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罪刑雖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此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然本案聲請係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後,聲請本院就全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非僅就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罪定應執行刑,是本案聲請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法律規定多數拘役之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外部性界限等節,就其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已如前述,是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既已達法律規定多數拘役定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外部性界限,則本院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空間應屬有限,認無詢問受刑人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陳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6月14日 110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87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239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24號 111年度簡字第4628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2月21日 112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24號 111年度簡字第4628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20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19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4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296號 112年度簡字第43號 112年度簡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296號 112年度簡字第43號 112年度簡字第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9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1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48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29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496號等 112年度簡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29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496號等 112年度簡字第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6月29日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10 11 罪 名 過失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0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0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10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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