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69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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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周伯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113年度執字第3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伯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周伯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同法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獲釋放,嗣被告因本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

(二)本案經送執行後(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76號),被告於113年6月11日上午10時許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前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且迄未入境返臺乙情,亦有其入出境資訊查詢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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