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763,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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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乾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469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乾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乾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詳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本院亦已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而逾期並未據覆。

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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