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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翔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09號、113年度執字第5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翔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翔麟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本案情節輕微,本院平衡受刑人之權益保障(受刑人不服本裁定仍有抗告權)、司法資源之分配等一切情事,認無贅予徵詢受刑人必要,故斟酌其有利不利一切定刑因子,逕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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