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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哲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7號、112年度執字第7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哲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裕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陳哲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1頁)。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罪質相類之詐欺及洗錢罪,法益侵害之重效應應予遞減,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亦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是所犯各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
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以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附表編號1、3、4、7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外,另有併科罰金刑,惟觀之聲請書僅引用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為聲請定刑之依據,並未敘及同條第51條第7款關於罰金刑之定刑規定,顯見其真意應係就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為聲請,並不及於罰金部分,是本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刑金新臺幣5千元(共2罪) 犯罪日期 (民國) 109年9月25日 109年10月6日 ⑴109年9月2日 ⑵109年9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2928號 110年度偵字第38548號 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第7116號、第8584號、第99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六金簡字第2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1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六金簡字第2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72號 110年金訴字第484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12月21日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4 5 6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刑金新臺幣2萬元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刑金新臺幣5千元 犯罪日期 (民國) 109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⑴109年9月15日至同年月28日 ⑵109年9月28日 ⑴109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 ⑵109年9月23日 ⑶109年9月26日 ⑷109年9月21日至同年月28日 ⑸109年9月28日 ⑹109年9月21日至同年月28日 ⑺109年9月24日 ⑻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29942號、第30510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511號、110年度偵字第4916號、第11179號、第23051號、第25955號、第4968號、110年度軍偵字第31號、111年度偵字第37791號、第13031號 111年度偵字第37792至至37798號、112年度偵字第10494至10498號 111年度偵字第37792至至37798號、112年度偵字第10494至104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3號 112年度訴字第51號、111年度易字第60號、第111訴字第82號 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號 112年度訴字第51號、111年度易字第60號、第111訴字第82號 112年訴字第999號 112年訴字第99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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