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724,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亞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豪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查受刑人陳亞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6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強制未遂罪) 偽造印文 (偽造署押罪) 傷害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10月8日 107年10月9日 108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95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9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48號 編號1至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未遂罪) 妨害自由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妨害自由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1日 107年12月21日至22日 107年12月21日至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98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98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9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05號 編號5至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自由 (強制罪)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毀棄損壞 (共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各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2日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34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34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34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6號 【編號1至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且已執行完畢】
【編號7至9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