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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薛志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志毅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年月2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607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與其先前所犯詐欺等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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