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訴,169,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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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子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子正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袁子正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64號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已坦認本案起訴書所指之犯嫌,其被訴部分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證,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本院參酌卷存之證據資料後,有事實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本案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於113年3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29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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