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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完杰修
被告張哲豪
被告曾聖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完杰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哲豪、曾聖堯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3萬元,由具保人完杰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等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01號卷第283、311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等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等均已經出境,亦有本院卷附送達回證、本院拘票與拘提無著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廖棣儀
法 官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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