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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振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030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1185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雖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周振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違反公司法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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