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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泯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前,業與告訴人郭欣旼合意以新臺幣15,000元達成和解,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尚與告訴人陳慧慈、張耀文、吳翰達成和解,而被告是否確有給付和解金額、實際給付之和解金額為若干,攸關本案之量刑及沒收,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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