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被告王契文雖爭執其警詢、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辯稱:「
- 二、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
-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 五、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
- 六、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 壹、有罪部分
- 一、訊據被告王契文固坦承其有告知被害人B39有個不錯的工作
- 二、經查:
- 三、論罪科刑
- 四、沒收
-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李振豪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契文
義務辯護人 郭釗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9461、32666、33226、33418、33419、34134、36871、37185、38297、4040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917、4544、4861、5823、10353、1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契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扣案之SAMSUNG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王契文自民國111年4月中旬前之4月某日時加入由李振豪、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111年2月底某日時加入)、黃炫逢(李振豪等人所涉買賣人口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有罪)、蔡昇翰(另經檢察官通緝)以及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共同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王契文參與本案犯罪組織所為犯行中,繫屬於法院之首次犯行【被害人B46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論以參與組織罪),並由李振豪主持、指揮此組織(下稱第二集團)。
第二集團以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為據點,分工方式係由李振豪負責與在柬埔寨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分派及指揮在臺組織成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販運相關事宜;
由黃炫逢擔任總會計,負責統整第二集團帳務、資金調度,並核發支應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及保管第二集團之團體公共基金;
由陳思瑋負責被買賣人口者之辦護照、訂機票事宜,並擔任小會計,管理第二集團零用金、協助發放報酬及代墊款,以及計算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後,回報李振豪、黃炫逢俾利渠等進行獲利核算及分潤事宜;
招募人員則由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擔任,鄭學鴻亦有與陳均翰負責帶被買賣人口者前往醫院進行出國前之PCR核酸檢測,陳均翰並與蔡昇翰一起送機確保被買賣人口者順利登機出國(惟每件買賣人口個案之細項分工由誰負責有些許不同,詳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之附表二及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之附表二;
就本案被害人B39部分,鄭學鴻、楊家豪、蔡昇翰未參與),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或其他本案第二集團不詳成員於柬埔寨機場接應後交付予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陳均翰、黃炫逢、蔡昇翰等人均可獲得報酬(黃炫逢可獲得平均每週約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12,000元之報酬,其餘李振豪等9人就各件買賣人口個案可獲得之報酬詳如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之附表五及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之附表五所示,本判決僅就被害人B39部分單獨列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酬分配)。
李振豪、黃炫逢、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王契文、陳均翰、蔡昇翰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使B39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實則B39係遭李振豪等人以美金17,000元之價格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
B39抵達柬埔寨後方知實際工作內容與在臺被告知的內容不同,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B39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以附表一「返臺情形」欄所示方式返臺。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王契文雖爭執其警詢、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辯稱:「我覺得我在警詢筆錄有被員警類似脅迫,員警的口氣就是如果我沒有照警察的講,我會被檢察官羈押,當時我基於假釋的原因,我怕被羈押,家裡有人需要我照顧,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見本院113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卷【下稱重訴緝1卷】第189頁)、「是警察帶我上去前跟我說要怎麼樣講,並不是在對我製作筆錄時要我怎麼講。
我們從頭到我們都有告知被害人過去是要做詐騙。
第一次製作警詢筆錄,警方是跟我說把它推給林晉宇。
第二次到臺北市刑大,一個戴眼鏡的員警,把我帶上來又跟我說要我改一段。
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有改過兩三段內容。
勘驗筆錄錄影,也看不出這些內容,警察把我帶去之後不可能對我講這些話,因為當時在錄影。
很多警察私底下會叫我們怎麼講。
事實上被害人B46林晉宇跟他見面面試時,有跟他詳談工作內容,有告知被害人要做詐騙。
我在檢察官那邊有說是要做後台,因為怕被羈押,刑大跟我說如果不要被羈押,要我全部推給林晉宇,這樣我就不會被羈押。
當時我被假釋中,警察後面要抓我朋友槍砲,要我把朋友騙出來,要我假裝是買家,我有警察騷擾我的紀錄,我就是表面配合,但我沒有做任何動作,LINE對話紀錄都有」云云(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下稱重訴15卷】二第52至53頁);
其辯護人亦辯稱:被告王契文於警詢、偵訊被誘導云云。
惟查:㈠被告王契文於第一次警詢(111年7月5日)中所供述之內容與其於本院111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中所供述之內容,就自己涉犯本案的部分均為否認犯行,被告王契文於警詢中供稱被告林晉宇稱國外博弈後台客服缺人,要求被告王契文幫他找尋要過去工作的人,被告王契文以其他名義招募到被害人,後續則是由被告林晉宇與被害人聯絡,被告林晉宇並未向被告王契文提到國外實際上是做詐騙工作,只有說是博奕後台,被告王契文的對口只有被告林晉宇,被告王契文不知道被害人出國後的實際工作內容,也不知道被害人被限制自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951卷【下稱偵21951卷】第14至26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害人B46部分,雖改稱其與被告林晉宇均知被害人B46出國是要做詐騙,然就其以其他名義張貼臉書廣告招募被害人,以及被害人B46後續是由被告林晉宇告知工作內容等情,與警詢中所述並無不同;
再查,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害人B53、B55被害情事所為辯解,與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見重訴15卷二第49至50),而被告林晉宇就其確實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一節業已坦承不諱,且有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可證(詳下述),是被告王契文於第一次警詢中所述內容,就被告林晉宇犯行部分並無顯然與事實不符之情形,而就自己涉嫌犯罪部分,與其於本院中所述大致相符,均否認犯罪,是難認被告王契文有因警方以不正方法取證而非出於自己自由意志做出與其所認知之事實不符之供述。
㈡況被告王契文於警詢中稱「從頭到尾跟B46說過去做博弈推廣後台,B46過去後他才跟我說在那是做詐騙,然後我回答他的是我幫他問Tiger看看,Tiger說如果他要回來需要賠償他們的費用40萬元,我只是轉達B46,我也不知道過去那是做詐騙,我並沒有威脅B46。
我只是轉達Tiger說如果他要回來需要賠償他們的費用40萬元」云云(見偵21951卷第24頁),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辯論終結當日才突然辯稱被害人B46當時聯絡到的人不是被告王契文本人云云,若如被告王契文所述,是警察指導其把事情都推給被告林晉宇,何以被告王契文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不提被害人B46所聯繫的人非被告王契文本人,也不直接把回答被害人B46需付40萬元才能回臺的人講成是被告林晉宇本人?是難認被告王契文所為上開警詢內容確實有因為警察指導或強迫而非出於自己自由意旨為陳述。
㈢再者,被告王契文於111年8月26日檢察官訊問之時點,業已距離警詢1個多月,且被告於111年7月6日第一次偵訊後並未被檢察官諭知聲請羈押,時隔1個月又3週才第二次偵訊,中間並無其他本案犯行的訊問,難認被告王契文於111年8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有何受到之前警詢、偵訊時之影響而無法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且被告王契文於111年8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還自行補充稱「我最近有聯絡上被我騙過去的女生B39,我有答應他要盡力彌補、補償他,會固定給他家人生活費,B39跟我說他在那裡做詐騙,我有問他裡面發生的事情,B39跟我說他們一月全勤是800美金,他跟我說現在新聞媒體炒很大,當時我還沒被拘提時,他就有跟我說他老闆答應他做8個月就可以回來,他說在那裡業績做不到會被體罰,但他沒有被打,我有問他新聞報的賣器官是真的嗎,他回我說他那裡沒聽到有,他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他有說他想回來。
另外還有1個人,很像被林晉宇騙過去的1個人,好像叫B43還是何○○(完整姓名詳卷),我跟他的阿姨最近認識,有聊到B43在那裡的近況並且打過去關心他,他說他在那的地方很硬,他跟女友一起去,他女友還被大陸人性侵,他跟那的大陸人打架還打輸,他們就算願意付錢回來也沒辦法,且他說我和他自己都是被林晉宇衝康,我也不知道他說的衝康是什麼,只知道好像是林晉宇跟被害人亂說是我叫那邊的人修理他們,但我根本不認識柬埔寨那邊的人,所以B43才會打給我罵我說是我找人找他麻煩。
我現在也希望協助救援他們回國,檢調如果有需要,我都會配合」等語(見偵21951卷第80頁)。
被告王契文前揭補充敘述之內容,顯與其所謂「警察叫他認罪」無關,若被告王契文並非出於自己意願坦承犯行,何需主動補充這些與其當時被查獲、詢問之犯罪事實無關之敘述。
況被告王契文所提出其與警方的LINE對話內容(見重訴15卷三第307至317頁),並無警察指導被告王契文就本案應如何敘述之內容,也無關於本案實體事項之對話,甚至看得出被告王契文放警察鴿子,顯然被告王契文就本案並無受到警察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影響的情形,是被告王契文與辯護人所辯並非可採,被告王契文於111年7月5日第一次警詢與111年8月26日第二次偵訊之供述得作為本案證據。
二、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查中均經具結而為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及上述法理,其等業於本院審理本訴(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由法院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賦予被告王契文交互詰問等程序保障,故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於偵訊中、本院審理中所述互核相符之部分,得為補強於偵訊中證述之可信度;
併審酌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訊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證人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黃鈺真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亦均明確證稱:之前在檢察官面前講的都實在,講到別人的部分也都實在等語(見重訴15卷三第17頁、第42至43頁、第140頁、第158頁),足認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之偵訊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背其等之自由意識而陳述之情形;
且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於偵查中作證時距案發時點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相較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點,其等偵查中之證詞受共犯以壓力、利誘等方式污染之可能性較小,且偵訊中無其他同案被告及同案被告之辯護人在場,足認證人當時作證之心理壓力較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為小,可認其等偵訊中之陳述具特別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於偵訊中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之部分,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檢察官、被告王契文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證人證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係自共同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內雲端硬碟App中所查得之帳冊報表,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六、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準此,被告王契文被訴之部分犯行經本院認為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這些部分即毋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契文固坦承其有告知被害人B39有個不錯的工作機會,之後並介紹共同被告林晉宇與B39談論此工作相關事宜,惟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犯行,辯稱:我只有將被害人B39介紹給共同被告林晉宇,我沒有參與後續任何犯罪事實,後續他跟林晉宇面試怎麼說的,我也都不曉得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按照被告王契文所述及本訴中各共同被告的證述,被告王契文僅有介紹被害人B39給共同被告林晉宇認識,後續面試及相關的詳情,皆是由共同被告林晉宇負責,至於辦護照、旅館陪同、送機等等作為,被告王契文均無參與。
被害人B39到達柬埔寨後所實際從事的工作内容,行動自由有無受到妨害等情,被告王契文均不清楚,故被告王契文主張其並無對被害人B39施以詐術。
被害人B39警詢、偵訊時之說法,被告王契文係以「國外博奕後臺人員」作為招募事由,且拉了「阿虎」(即共同被告林晉宇)進群對其為招募,嗣後並由「阿虎」安排其住宿,有見過「阿虎,但沒見過招募者等語,皆大致與被告王契文所辯相符。
被害人B39雖另稱被告王契文有告知月薪十幾萬、只要做1個月、聯絡被告王契文想回臺卻被告知要再拉3個人過去東埔寨才能回來、辦護照時被告王契文有一直傳訊息給他、被告王契文有傳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他、稱會在東埔寨機場等他、嗣後被告王契文稱是阿虎非要他出國等語,惟被害人B39既不否認其並無留存其與招募者之間的對話紀錄,顯見其上開所述並無補強證據可佐而無可採。
又共同被告林晉宇於法院作證時(按指本院111重訴字第15號案件審理中)證稱其對被害人出國後之狀況不很了解,故其沒有對被告王契文提到他介紹的人會受到後續不合法的對待,被告王契文沒有參與後續的事,據其所知被害人出國是做博奕,其不知道被害人到那邊是從事詐騙,被告王契文應該也不知道吧等語,則被告王契文辯稱其主觀上只是介紹被害人B39去國外從事博奕工作,而無買賣人口或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罪故意,自屬有據。
並請參酌被告王契文與被害人B39的對話紀錄,這個對話紀錄中,被害人B39明確稱被告王契文如果不給他10萬元,就全部咬被告王契文,其稱:「小宇在收押我拿找他拿不到錢,你不給我錢,我就把你一起拖下去死試試看,雖然你只是介紹我給小宇認識,但我一定讓你比他嚴重試試看,錢來好談」等語,故被害人B39主觀上也認為實際上應該負責的行為人應該是共同被告林晉宇,否則他為什麼以此要脅被告王契文給他錢。
就追加起訴書所載罪名,皆以無罪答辯等語。
二、經查:㈠如附表五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客觀上由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等人招募及安排出國所需證件、保險之辦理、核酸檢測、住宿及送機等(個別是由哪位被告負責何種事務,詳見附表五所示各被害人之證述),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111年2月至000年0月間出境至柬埔寨;
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為前開行為均可獲得報酬等情,為共同被告林晉宇等6人坦承在卷(見重訴15卷二第30、40、51、101、109;
重訴15卷一第202、205頁;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下稱偵14392卷】一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
111年度偵字第21949號【下稱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
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且經如附表五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筆錄出處詳見附表五所示),並有共同被告林晉宇以「翁明軒」為名在臉書之貼文、共同被告黃鈺真以「陳庭婷」及「林惠柏」為名在臉書之貼文、「林溫妮」之LINE主頁、共同被告鄭學鴻以「鄭經理」為名在臉書之貼文、「鄭經理」之LINE主頁、共同被告鄭學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共同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廣告之翻拍照片、被害人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僱用契約書、借據及本票、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對話紀錄、共同被告林晉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檢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錄、共同被告林晉宇與共同被告鄭學鴻「阿鴻」之LINE對話紀錄、共同被告林晉宇與被告王契文「柯基文」之LINE對話紀錄、「柯基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紀錄、共同被告陳思瑋與共同被告李振豪「新仔」微信對話紀錄、共同被告黃鈺真與共同被告陳思瑋「Nick」之LINE對話紀錄、共同被告黃鈺真與被害人B51之對話紀錄、自共同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柬埔寨報表」及「分紅表」、自共同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柬埔寨人力」表、共同被告陳思瑋之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件信箱截圖、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1號函、旅客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7月15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護照申請書;
板橋千嘉旅店住宿名冊、Etag車行軌跡歷程記錄、B31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機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外交部急難救助資訊截圖暨職務報告、板橋王旅客登記表、111年3月18日BR265班機艙單資訊、被害人B21之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B23之申請護照資料、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39之入出境資料、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44之入出境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害人B50之入出境資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51之申請護照資料、入出境資料、出境機艙名冊、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717號卷【下稱他3717卷】一第62至66頁反面、第72至73頁、第75至81頁、第83至84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28至138頁、第147至153頁、第164至169頁、第212至230頁、第250至271頁、第328至332頁、第353至362頁、第377至379頁、第420至441頁;
他3717卷二第73至76頁、第84頁、第87至96頁、第98至100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29頁、第231頁反面至第237頁反面、第253至262頁、第292頁反面;
偵26101卷一第516至520頁、第633至666頁、第668至670頁、第779至781頁;
偵26101卷二第37至40頁、第83至87頁、第461至465頁、第475至481頁、第501至527頁、第531至533頁、第539至785頁;
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下稱偵26101卷】三第223至225頁;
偵21949卷第68至74頁;
偵14392卷一第124至130頁、第254至265頁、第340至355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21631號卷【下稱偵21631卷】第70頁反面至78頁;
111年度偵字第21632號卷【下稱偵21632卷】二第52至56頁;
111年度偵字第29461號卷【下稱偵29461卷】第67至71頁;
111年度他字第8398號卷【下稱他8398卷】第99至10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418號卷【下稱偵33418卷】第231至243頁;
112年度偵字第10353號卷【下稱偵10353卷】第65至76頁;
112年度偵字第11307號卷第233頁;
112年度偵字第2917號卷第137至139頁、第143至1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81卷第73、77至91頁;
112年度偵字第4544號卷第63頁、第85至93頁;
112年度偵字第11307號卷第243至251頁;
112年度偵字第5823號卷第131至151頁),首堪認定。
又卷附之通訊軟體對話、臉書刊登文章中被告王契文及其他共同被告8人與蔡昇翰所使用之暱稱或綽號如附表四所示,經被告王契文與其他共同被告8人均坦承不諱(見他3717卷二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
偵14392卷一第120頁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223頁反面、第230頁、第364頁;
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21456號卷第14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21950號卷【下稱偵21950卷】第15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
偵21949卷第9頁反面;
偵21632卷第22頁、第90頁反面、第107頁反面;
偵21631卷第14頁反面;
偵21951卷第15至16頁、第24頁;
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43號卷第97頁、第131頁),是此部分亦可認定。
㈡被害人B39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工作,且實際上係遭賣至國外:⒈被害人B39就其出國之緣由與出國後發現之情形,具結證稱:我於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000年00月間,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也就是王契文,主動聯繫我,問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有。
111年間我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他就拉了另外一個人暱稱「阿虎」(按即共同被告林晉宇)的人一起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我就想說可以試試看。
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辦完後當天「阿虎」幫我安排住宿,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住宿大約2天。
出國當天有安排一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
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所以就沒有再聯絡到王契文。
在到餐館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
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
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
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
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詐騙,亦即利用交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
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
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
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
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
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
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
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463卷【下稱他8463卷】第703至706頁;
重訴2卷二第209至221頁)。
除被害人B39以外,其餘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決定接受被告等人安排出國之過程、出國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所述不同等情,經本院於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內詳敘,於此不再重複引述。
被害人之證述內容參見附表五)。
⒉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除被害人B8、B13、B40及出國後即被其他集團人員接走的被害人B58之外,其餘16位被害人均證稱被告等人所告知的工作內容與實際上在柬埔寨被要求做的工作內容不一樣,而且在柬埔寨都被要求做詐騙工作,而被害人B8、B13、B40雖未遭遇工作內容不同之狀況,然其等出國前並未被告知到柬埔寨工作會被收走護照、被限制自由、業績未達標會被電擊被打、需付贖金(即賠付金)才能離開、會被轉賣等不當待遇,且薪資金額與工作期間等亦與在臺被告知之情形不符。
審酌上述被害人僅有B42、43與B49、50原本即為朋友關係,其餘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被告王契文與其餘8位共同被告,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且與卷附被害人B37與共同被告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1與共同被告黃鈺真之對話紀錄暨共同被告黃鈺真之LINE封鎖名單截圖、被害人B53與被告王契文、共同被告林晉宇之群組對話紀錄、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 互核相符(見他8463卷第633至634頁、第925至927頁、第959頁;
他9977卷第51至53頁),足認以上除B58外之19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渠等之安排出國工作。
且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重訴15卷一第200頁、第412頁、重訴15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第237頁;
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364頁;
重訴2卷二第471頁;
偵21632卷第142頁),是上開19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足可認定。
而被害人B58雖在柬埔寨由其他人接走,而未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接應之人為其安排工作,而尚未確認其出國後之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為何,惟被害人B58會接觸到共同被告林晉宇等人所安排之出國行程,與被害人B23、B40、B49、B50等人雷同,均是朋友介紹而認識共同被告林晉宇等人,再由渠等接洽並安排到旅館住宿、辦理護照、PCR檢測、買機票、送機等程序,且與被害人B23、B40同樣均被告知工作內容為博奕類,而被害人B23、B40、B49、B50、B58在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實際上情形不同一節,除被害人B23、B40、B49、B50、B58上開證述外,並有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 、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截圖、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鄭學鴻張貼之招募廣告截圖在卷可佐(見他3717卷一第164頁、卷二第73至76頁、第233至237頁),是被害人B58所遭遇之情形與被害人B23、B40、B49、B50是同一模式,足認被告等人亦是被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吸引被害人B58答應前往柬埔寨工作。
而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亦不否認被害人B58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是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關於出國工作之事均有被施以詐術之情形,堪可認定。
⒊又被害人39具結證稱: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
在到餐館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
我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
在柬埔寨期間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
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
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
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
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
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等語(見他8463卷第704至705頁;
重訴2卷二第210至214頁)。
由被害人B3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9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並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要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也可能因未達到公司要求而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另觀附表五所示其餘被害人之證述,其等亦均遭嚴重限制自由,無離開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想離開公司就要給付高額贖金,甚有因工作未達要求而遭毆打、電擊,亦有遭轉賣之情形,足認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均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⒋再查,依共同被告陳思瑋、楊家豪、林晉宇之證述(見偵14392卷二第14至15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8頁反面;
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第65頁反面)、本判決附圖24、25、28、29、31至33、36至41所示之對話與表格、計算式內容,並比對共同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中之「分紅表」及由共同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內取得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之內容,足認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見他3717卷二第77至83頁;
偵14392卷一第60至64頁、第247至252頁、偵21632卷第86至88反面;
偵21949卷第40至42反面;
偵26101卷一第663至685頁;
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
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二十幾萬、三十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至少有十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他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
且「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紀錄在其上之被害人B58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並賣至國外。
⒌況被害人B39具結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我才敢聯繫家人。
(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有聯絡,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
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
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等語(見他8463卷704至705頁)。
其他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亦多有向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等人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共同被告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詳參附表五被害人B1、B2、B3、B9、B13、B21、B23、B37、B41、B42、B43、B44、B49、B50、B51、B53之證述),若共同被告林晉宇等人主觀上並非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豈會對被害人的反映均不理會,還進而封鎖被害人?⒍復查:①共同被告黃鈺真(暱稱「林溫妮」)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而共同被告黃鈺真傳送之截圖中含有「多少人被詐騙集團困在國外回不來,被迫要做那些騙人的骯髒事,甚至賣身不配合卻被打,要求家人付贖金,可也不知道人回不回得來,這種情況之下,竟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協助」內容之留言,此有共同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數位採證畫面截圖、「GASO」全球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簡介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14392卷一第137至141頁反面),上開留言顯示被害人被置於國外買家的絕對支配之下,被迫做詐騙工作,不配合會被打,被要求付贖金也不一定能離開,被告黃鈺真將含有此留言內容的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截圖傳到群組中,還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共同被告黃鈺真所處之團體在從事這樣的事,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由此明顯可見包含共同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②共同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
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共同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③共同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共同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共同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共同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共同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
則由這幾位共同被告之對話,可知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
④共同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共同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共同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共同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共同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共同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共同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
若共同被告林晉宇等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唬弄、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共同被告黃鈺真亦稱渠等真的會下地獄,共同被告陳均翰還回稱「大家一起」,如共同被告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且共同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還認為自己會下地獄,共同被告陳均翰亦不反對這樣的說法,顯然共同被告林晉宇等人在從事的是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
⑤另共同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該限時動態內容為被害人B43之照片,並記載「我這輩子遺言就給你們看,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命我不要了送你們,不奢望誰拿200萬贖我的命,不過當我決定今天自殺,我也是有備而來,看到這篇文不用分享,看到勢必跟我有交集,我只想低調死於今天,感謝各位,○○2個字留在各位心裡」之文字(「○○」為被害人B43之名字,詳卷),共同被告陳均翰於該截圖下稱「看一下這誰」,共同被告陳思瑋即回覆「@Tiger@何必問 情侶啊」,共同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回稱「?」,共同被告陳思瑋問「情侶你都沒有回他嗎」,共同被告鄭學鴻答稱「沒打了啊」,共同被告陳思瑋再問「你最後不回他?還是?」,此時共同被告林晉宇回覆了1張奸笑表情的貼圖,共同被告鄭學鴻回覆共同被告陳思瑋「沒回他了」(上開對話內容見偵14392卷一第258至260頁)。
由上開對話內容中,共同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共同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且由上開對話可看出被害人B43曾向共同被告鄭學鴻反映過問題,共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被害人B43,對被害人B43的生死置若罔聞,若這樣還能說客觀與主觀上都沒有把人賣掉的情況與故意,實難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
再者,共同被告黃鈺真還於被害人B26、B51反映問題後封鎖被害人B26、B51,則共同被告黃鈺真不但未幫被害人解決問題,甚至還封鎖被害人,使被害人再也無法向共同被告黃鈺真反映問題、尋求協助。
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共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⑥綜上各情,足認包含被害人B39在內之附表五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共同被告李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
㈢被告王契文就被害人B39遭施詐而被賣至國外一事為共同正犯 :⒈被告王契文雖於本案中辯稱:我否認犯罪,被害人B39、B53他們去那裡工作我不知道,我只是把他們介紹給共同被告林晉宇,後續他們面試的內容我都不太清楚云云(見重訴緝1卷第188頁)。
惟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供稱:對於本案我只承認我們有一起做詐騙的行為,我承認詐欺取財犯行,其他我否認,我只是介紹人;
我會去做這個工作,共同被告林晉宇有說是詐騙,我們在網路上不可能跟人家說要過去作詐騙。
我有在臉書張貼徵才的文,我有用MESSENGER聯繫被害人B46,我也有介紹被告林晉宇給被害人B46認識,要他跟被告林晉宇詳談工作內容,這些部分客觀事實沒錯。
在臉書上張貼廣告,不可能直接在上面寫說要做詐騙,一開始我曉得是做詐騙,我只是要介紹給被告林晉宇等語(見重訴15卷二第49至50頁)。
足認被告王契文主觀上知悉其與共同林晉宇一起招募之人實際上是要出國做詐騙工作,並非其於召募廣告或給被害人之私訊中所述之博奕(賭場)或男優工作。
⒉被害人B39證稱:其是因被告王契文告訴其「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並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其看,還說自己也在柬埔寨,又拉了共同被告林晉宇一起進對話串說服其,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其就想說可以試試看;
其到柬埔寨出機場時就覺得怪怪的,因為被告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其,其問被告王契文在哪,被告王契文說他在路上;
後來其發現被騙後有聯絡被告王契文,但被告王契文一直欺騙其,還跟其說在同一家公司;
當時被告王契文有一直回其訊息,其問被告王契文為何騙其來做詐騙,被告王契文說要其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等情,前已敘明。
佐以上開被告王契文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之供述,以及被告王契文偵查中向檢察官所述「我最近有聯絡上被我騙過去的女生B39,我有答應他要盡力彌補、補償他,會固定給他家人生活費,B39跟我說他在那裡做詐騙,我有問他裡面發生的事情」等語(見偵21951卷第80頁),則被告王契文辯稱伊僅有將被害人B39介紹給共同被告林晉宇,後續他們面試的內容伊都不太清楚,也不知道被害人B39到柬埔寨做詐騙工作云云,顯難認屬實。
⒊另被害人B46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我當初出國的原因是臉書暱稱「李裕凱」(按被告王契文坦承是伊)私訊我,他問我有沒有興趣出國打工,並跟我講工作時間短期1月想走就可以走,工作内容是現場荷官或線上賭博平台客戶開發。
李裕凱有給我看當地賭場現場的照片,看完照片約了一天出來,111年4月中旬約在林森北路、錦州街口麥當勞,當天我是見到MVP(按即共同被告林晉宇)及另一位姓名、暱稱不詳的男性,見面前李裕凱有叫我加MVP的LINE。
MVP臉書叫翁明軒。
那天他們拿1張簡單格式的紙,確認我有無到柬埔寨工作的意願,我簽名並寫住址在上面,他們有大概介紹一下工作期間約1月,沒有特別講内容,因為内容李裕凱、MVP在臉書及LINE已經有講;
我在柬埔寨發現工作內容與李裕凱、MVP講的不一樣,且被告知是被MVP以每人17,000元美金賣過來的後,在園區用臉書聯繫李裕凱告知我想離開,他要求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臺灣,後來我說那我要自行離開,結果李裕凱說如果我自己離開他就要去跟我家人要40萬(見他3717卷第282至284頁)。
其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最開始我進去詐騙園區後有用臉書Messenger去聯繫MVP和李裕凱,我說這跟他們講的不一樣,能否讓我離開,李裕凱他有回覆我,叫我在那邊工作就好,甚至我之前有傳給他一些比較性感的照片,他有拿來說為何我的大頭貼變成你的照片之類的話,好像要以此威脅的那種感覺。
MVP沒有很多回應,頂多是叫我在那邊好好工作,不然就是打個問號,後面他就漸漸沒有聯繫了。
過了2、3天之後,我就聯繫不到他們,後面我就顯示被封鎖了。
我於警詢時曾提到「…跟我說要我在那邊工作不要想太多,可是我跟他講我不想做詐騙,他就威脅我說要不然他要來我家,跟我家人拿40萬才能帶我回家」,這是李裕凱跟我說的。
MVP完全沒有講去柬埔寨是做詐騙的工作,也是講非常合法,工作是合法的等語(見重訴15卷三第371至398頁)。
而共同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柯基文」是編號12(王契文),他也是做開發,他是過年後2月左右「弘毅」(音同)介紹給我認識,說想要做開發,他是我的下線;
被害人B46是「柯基文」介紹、接洽,我不知道柯基文用什麼方式招募,B46最後是去柬埔寨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反面、第212頁)。
且被告林晉宇就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一事坦承認罪,則被告王契文應確有與共同被告林晉宇共同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誘騙被害人同意出國工作,且知悉被害人須給付高額贖金才能返臺,並非如其所辯僅有介紹被害人給共同被告林晉宇,其餘部分其都不知情。
⒋再就被害人B53部分,共同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與柯基文、幽默對話記錄】為何你扣案手機發現暱稱『柯基文』與你、一名暱稱『幽默』於5月1日共組群組,並詢問『幽默』是否要去東南亞從事AV男優,『幽默』出示身份證本名為B53,暱稱『柯基文』並暗示『緬甸小姐幹到爽』,是前往緬甸?經查B53已於5月4日前往東埔寨?)應該是柯基文的話術,後來我見面是跟被害人B53說要去柬埔寨,我跟他說是去做事博奕、上班而已,沒有說是去做詐欺」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反面)。
則共同被告林晉宇既已明確證稱男優工作是被告王契文的話術,被告王契文顯然有以不實之工作內容引誘被害人與渠等洽談出國工作事宜,則被告王契文辯稱伊只有介紹被害人給共同被告林晉宇,其餘都不知情云云,顯非實情。
⒌況被告林晉宇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審理中具結證稱:「(問:王契文介紹這3人給你之後,王契文有無協助開車、協助住飯店或是相關的分工?)應該說都是王契文先跟他聯絡好以後才會到我這裡,我才會帶他入住飯店」、「(問:王契文跟這些找工作的人介紹工作時要如何講,是你教王契文的嗎?)不是。
(問:你的意思是說,是王契文自己先想如何給要找工作的人一個說法,這些人才來找你,是嗎?)是的。
(問:王契文幫你做介紹人的行為,你會付他錢嗎?)會。
(問:會付王契文多少錢?如何計算?)我們對拆。
(問:介紹一個人大約可以賺多少?如何計算?)大約6、7萬元。
(問:所以王契文介紹一個人,對拆的話是拿3萬多元?)對」等語(見重訴15卷三第36頁),則依共同被告林晉宇之證述,被告王契文是自行發想招募的方法、內容,與被害人達成合意後,才將被害人引介給共同被告林晉宇去安排後續出國流程,則被告王契文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⒍再觀如附圖62、63所示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林晉宇之對話內容(出處見偵14392卷一第267頁):王契文:16可以過去嗎哥林晉宇:他有辦法用到護照嗎?他女朋友王契文:我跟他聊一下林晉宇:有辦法就可以飛王契文:女的有點難林晉宇:男的先來如何王契文:先拐上去。
OK哥林晉宇:(開心拍手之貼圖)王契文:(竊笑之貼圖)他們沒錢 以及如附圖64、65所示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林晉宇之對話內容(出處見偵14392卷一第269頁):王契文:(傳送有顯示姓名、個人資料之對話截圖)林晉宇:(震驚表情之貼圖)王契文:這要嗎 哥林晉宇:(回覆上開截圖)這個還要上學欸王契文:叫他找人啊 哥林晉宇:他幾歲?可以騙他說去兩個禮拜就好(笑著流淚之 表情)滿18可以騙由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林晉宇會用欺騙的方式招募被害人出國,則被告王契文辯稱其並無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行,自非可採。
⒎再者,本案招募被害人並安排將被害人送去柬埔寨工作之犯行,各分工者所能獲得之報酬與其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前已敘明,且依被告王契文及共同被告林晉宇所述,招募每位被害人被告王契文可得3萬至3萬多元之報酬(見偵21951卷第24頁;
重訴15卷三第36頁),則被告王契文僅在網路上以不實廣告內容引誘被害人,再以通訊軟體與被害人聯繫,講講工作內容並引介共同被告林晉宇給被害人,即可獲得至少3萬元之報酬,其所付出之心力、時間與可得之報酬顯不成比例,是被告王契文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⒏被告王契文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害人B39與被告王契文之對話中,被害人B39明確稱被告王契文如果不給他10萬元,就全部咬被告王契文,共同被告林晉宇在收押找他拿不到錢,被告王契文若不給B39錢,B39就把被告王契文一起拖下去死,雖然被告王契文只是介紹B39給共同被告林晉宇認識,但B39一定讓被告王契文比共同被告林晉宇嚴重,錢來好談等語,從上開對話可知,被害人B39主觀上也認為實際上應該負責的行為人應該是共同被告林晉宇,否則被害人B39為什麼以此要脅被告王契文給他錢等語。
然被告王契文於被害人B39已詰問完畢後之言詞辯論庭方提出上揭對話紀錄(提出時距離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案件第一次開庭已逾半年),其真實性並非無疑。
又縱上揭對話紀錄為真實,依被害人B39所述「沒差啊10萬一次拿不出來,我就全部咬你,反正那個小宇在收押我找他拿不到錢,你不給我錢我連你一起拖下去死」、「沒差反正到時上法院自我保重吧,雖然你只是介紹我給那個小雨認識的,但我一定讓你比他嚴重試試看」等語,僅能推認被害人B39主觀上認為共同被告林晉宇就伊被騙出國之事的參與程度較被告王契文更高,尚不能排除被告王契文為共犯,且被告王契文只提出字面上看來對其有利的對話內容,而不提出完整的對話,顯然只想讓法院看到對其有利的部分,自難逕以上述寥寥數語即認定被告王契文未對被害人B39為本案犯行。
況被告王契文於偵查中已表明:「我最近有聯絡上被我騙過去的B39,我有答應他要盡力彌補、補償他」、「我騙他我也在柬埔寨,詳細我有點忘了,都是林晉宇跟我說怎麼說」等語(見偵21951卷第80頁),其已自述有欺騙被害人B39使其出國,且其供稱之欺騙手法與被害人B39前揭證述相符,並有前揭各項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王契文之犯行,則被告王契文及辯護人據上揭對話內容脫免被告王契文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罪責,顯非可採。
⒐綜上各情,被告王契文確實知悉其與共同被告林晉宇及其他參與此事之人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並將被害人賣斷,仍參與招募被害人之工作,是被告王契文就附表一所示對被害人B39所為犯行,均與附表一「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及「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構成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及買賣人口罪之共同正犯。
(共同被告李振豪等8人均有參與第二集團買賣人口犯行,以及被告王契文有參與第二集團買賣被害人B46、B53、B55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認定在案,故於本判決不再重複敘述。
)其犯行事證明確,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契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黃鈺真、陳均翰及「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王契文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
㈡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917、4544、4861、5823、10353、11307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B39部分之犯罪事實核與本判決附表一所示為同一事實(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之行為人贅載「蔡昇翰」,應予刪除),為本案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爰審酌被告王契文於本案案發時正值青壯,顯有以正當工作謀生之能力,卻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竟為獲取高額利益,即參與跨國性之買賣人口犯行,以上述手法侵害被害人B39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B39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
犯後原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全部犯行,並爭執先前供述之證據能力,飾詞卸責,且無正當理由延遲辯護人之委任程序、數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通緝2個多月後方被查獲到案,顯有拖延訴訟、逃避刑責之情,是其犯後態度不佳。
並衡酌被告王契文就本案之分工與參與程度、犯罪所得、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惟戶籍資料登記為高職肄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
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
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
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
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之SAMSUNG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王契文所有,且供其本案犯行使用,業據被告王契文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手機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非被告王契文所有,或係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業經本院於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中詳細敘明,於此判決不再重複敘述。
㈤第二集團之分工項目與報酬金額如「分紅表」所示,前已敘明,且依被告陳思瑋所述,如有數人共同執行1分工項目,該項目之報酬係以執行之人數平分之(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9頁),是第二集團參與者之報酬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被告陳思瑋雖稱其是抽「外交部5%」,其不清楚「會計」的5%實際上是誰抽的云云(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9至240頁),惟被告陳思瑋實際上有負責第二集團之記帳、發放支出或墊款等與帳務相關之工作,前已敘明,顯為第二集團重要之角色,且其既有負責會計事項,當不至於僅能領取辦理護照之5%報酬,且被告楊家豪具結證稱:會計5%是陳思瑋,核酸檢測5%也大多是陳思瑋,外交部5%也是陳思瑋,指辦理護照等語(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足認「會計5%」之報酬應係由被告陳思瑋所領取。
㈥就被告王契文本案犯行所得,被告林晉宇於本院證稱:被告王契文幫我介紹人,我會付他錢,我們對拆,介紹1個人大約可賺6、7萬元,所以被告王契文介紹1個人,對拆是拿3萬多元等語(見本院重訴15卷三第36頁),與被告王契文於警詢、偵訊中所述:約定介紹1個人3萬元(見偵21951卷第21至24頁、第51頁)一節之金額大致相符,亦符合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林晉宇實際上的分工,是共同被告林晉宇所述「對拆」之分潤方式尚屬可採,被告王契文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係與共同被告林晉宇平分「開發」可獲得之金額,就被害人B39部分,其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所示之34,423元。
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黃鈺真、陳均翰於參與第二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故均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另被告王契文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會遭柬埔寨各該不詳買家沒收護照、不定時檢查手機內容或沒收手機、由持槍或電擊棒之詐欺集團成員於詐騙園區出入口站崗看守等方式,剝奪被買賣人口者行動自由,買家復強迫被買賣人口者從事電信詐騙工作,倘有不從或詐騙業績不佳者,則以毆打、電擊、關入密閉空間、要求高額贖金、向其恫稱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賣器官、被活埋等語恐嚇,甚或以轉賣至柬埔寨或緬甸等其他環境更惡劣之詐騙園區及公司等方式,致應徵者不能、不敢或難以對外求助,縱有對外求援,亦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在柬埔寨未設駐外館處,僅由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兼轄,而增加救援難度,故被告王契文等人對於被害人B39被迫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李振豪等8人之供述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所引用之證據為其依據。
惟查:㈠在境內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部分:關於尚未出境前,住宿在被告指定地點時有無被剝奪行動自由部分,被害人B39具結證稱:「阿虎幫我安排住宿,辦護照當天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我不知道名字,前後住宿大約2天,期間沒有簽工作契約書、本票,也沒有做核酸檢測。
期間有收走我身份證,說要辦保險,並由另外1名年輕女子帶我去買出國要用的衣服,購買完後,該女子以他家有老闆及兄弟在喝酒,不方便回家的名義留在旅館,看顧我至出國。
出國當天有安排1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
、「(問:你有和何人接觸過?)在庭前面刺青那位,還有後面那個女的。
(問:他們分別做了何事情?)刺青那位先帶我去飯店,拿著我的身分證跟我說要保飛機保險。
後面那女的就負責在旅店陪著我,跟我去買出國需要用的日用品。」
由被害人B39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害人B39雖提及被1名年輕女子「看顧」,然並未具體敘述有被以何種方式剝奪自由,或「看顧」者有凶器或武器等使被害人B39不敢行使其行動自由權之情形,據上,實難認被告王契文等人於被害人B39出境前有構成剝奪其等行動自由之犯行。
㈡在境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部分: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李振豪等人就被害人B39構成買賣人口犯行,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王契文等人既然是基於將被害人B39出售給買受人之意,將被害人B39移至買受人實力支配之下後,買受人要對被害人B39為任何處置,皆非出賣人所關心或能控制者,是若買受人於被害人B39在其支配下時,對被害人B39為構成犯罪之行為,均無從認身為出賣人之被告王契文等人與買受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遑論還與被害人B39因受到買受人實力支配所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是以,不能既論被告王契文等人買賣被害人B39,又論被告王契文等人與位在柬埔寨之買受人共犯剝奪被害人B39行動自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甚至還論被告王契文等人與被害人B39、柬埔寨買受人均共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王契文與共同被告李振豪等人另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云云,並非有據。
㈢據上,無法認定被告王契文構成檢察官主張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包含境內與境外)、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此部分既不能認被告王契文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6條之1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 B39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時許,自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即王契文得知柬埔寨博弈後台會計工作之徵才資訊,王契文並將暱稱「阿虎」即林晉宇加入LINE對話串,渠等一同向B39佯稱:柬埔寨從事博弈後台會計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十幾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39,致B39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先相約在外交部,由陳思瑋陪同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當日入住位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指定旅館,為期2天,期間由黃鈺真陪同購買出國用衣物並看顧,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陳均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欄贅載「蔡昇翰」,應予刪除)將B39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3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39載往位於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對歐美人士投資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關小黑屋,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800元之報酬,詐欺集團人員並曾向B39表示須賠付美金17,000元始得離開。
因媒體報導,聯繫臺灣警察告知定位後,由柬埔寨警方帶離園區,並經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王契文
附表二:第二集團就被害人B39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算表
(各項目下之數字均為新臺幣,各項金額若非整數,小數
點後均無條件捨棄)
(被告黃炫逢部分未列入此表內)
B39 總獲利 229490 李振豪 (公司) 68847 林晉宇 (開發) 34423 (此為與王契文平分後之金額) 陳思瑋 (會計) 11474 (外交部) 11474 陳均翰 (機場) 22949 黃鈺真 0 王契文 (開發) 34423 (此為與林晉宇平分後之金額)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或 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 Pro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3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4 iPhone 11手機 支 1 林晉宇 5 借據(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B12(姓名詳卷) 6 本票(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B12(姓名詳卷) 7 借據(49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葉○○(完整姓名詳卷) 8 本票(49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葉○○ 9 中國信託銀行VISA卡 張 1 林晉宇 卡號447*578*543*23*9號(卡號詳卷) 10 iPhone 11手機 支 1 黃鈺真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11 iPhone XR手機 支 1 黃鈺真 12 iPhone 11 Pro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1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000000000000000 無SIM卡 14 本票(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5 借據(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6 僱用契約書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7 身分證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8 健保卡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9 護照 本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20 iPhone 13手機 支 1 李振豪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21 吳○○身分證彩色影本(完整姓名詳卷) 份 1 李振豪 22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 2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 24 iPhone 7S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00 25 VIVO Y21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26 僱用契約書文件(共4紙) 份 1 鄭學鴻 27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及VGA線各1條) 臺 1 鄭學鴻 s/n:LTCJ00122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7查扣 28 點驗鈔機 臺 1 鄭學鴻 29 借據(流水號000000-000000) 本 1 鄭學鴻 30 行動電話SAMSUNG S21+ 支 1 黃炫逢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 31 ACER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滑鼠) 臺 1 黃炫逢 32 本票(票號000789)、借據 張 1 黃炫逢 33 本票(票號00273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4 本票(票號000792)、借據 張 1 黃炫逢 35 本票(票號001051)、借據 張 1 黃炫逢 36 本票(票號0008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7 本票(票號0003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8 本票(票號00079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9 本票(票號000790)、借據 張 1 黃炫逢 40 本票(票號000808)、借據 張 1 黃炫逢 41 本票(票號000415)、借據 張 1 黃炫逢 42 本票(票號0004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3 本票(票號0027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4 本票(票號002855) 張 1 黃炫逢 45 本票(票號002867) 張 1 黃炫逢 46 本票(票號000793) 張 1 黃炫逢 47 本票(票號000419) 張 1 黃炫逢 48 iPhone 7PLUS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門號00000000000 49 iPhone 11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000000000000000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0 iPhone 11手機(黑) 支 1 陳均翰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1 SAMSUNG手機 支 1 王契文 SIM卡門號0000000000 52 自小客車 輛 1 黃炫逢 車號:000-0000 53 監視器主機 臺 1 鄭學鴻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9查扣
附表四:
暱稱或綽號表(除蔡昇翰外,其餘均為被告自己所承認)
李振豪 新仔、新 黃炫逢 炫風、旋風、大勝 林晉宇 翁明軒、金東佐、MVP、Tiger、虎、阿虎、武小宇、小宇、地藏 陳思瑋 Nick、思、小瑋、小思、MALBORO 楊家豪 DAVID 鄭學鴻 鄭經理、KK、何必問、阿鴻 陳均翰 陳翰、小寶 黃鈺真 陳庭婷、林溫妮、林惠柏 王契文 柯基文、李裕凱 蔡昇翰 蔡百萬、巴斯、發哥
附表五:(第二集團)被害人之證述
(本表所示被害人除B2外,均有提出告訴)
B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385至387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2月16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内容為出國賺錢、電腦打字,不要你的器官,只要你的人,我就跟臉書的人聯繫,我就臉書私訊對方,我忘記他的暱稱,因為他之後帳號好像也不見了,後面有約出來接觸,才知道他們是東堂的,因為他們自己自稱,但我不知道哪個人是張貼臉書的人,見面時,綽號「小宇」的人跟我介紹出國的工作内容,就跟臉書張貼内容差不多並跟我簽工作契約。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簽約入住旅館前,綽號「阿鴻」就先帶我去辦護照,再入住於板橋媽祖廟附近旅館,住旅館期間,出國前一兩天,阿鴻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核酸檢測完當天的傍晚,小宇就讓我簽工作契約。
最後由阿鴻開白色賓士帶我去機場辦登機。
問:介紹人如何確保你在臺時有乖乖待在指定旅館或地點,到柬埔寨後有到指定公司工作?有無做甚麼監控? 答:可以離開旅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要認1個「VIP888」的牌子,後我不知道是臺灣人或大陸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
我被轉賣到金邊時,才發現被騙,我在西港待了10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幹嘛。
他們内部是用Telegram聯繫。
當時,我在西港時有薪水,十幾天有400多美金,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知道。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我想說在那邊好好賺錢,賺1年就可以回來。
問:在金邊時,被要求如何做詐騙? 答:做資金盤,他們給我國外卡、手機下載WHATS APP,電話號碼跟他們說,他們會拉客戶來你的手機,我們就會跟客戶聊有沒有興趣投資,有興去就交接給主管繼續聊,我不太瞭解之後的流程,後續就是主管處理。
問:在柬埔寨金邊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忘了提成如何算,我只記得底薪每月900美金。
問:你後續交給主管,如何知道你可以提成多少? 答:因為也是要收盤後,才會分。
我走時還沒有收盤,所以還沒有分到。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做不好不會怎樣,我只是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内不能出去。
建築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臺灣新聞報很大,所以園區要避嫌,就直接放我離開。
問:跟你一起去的人有誰?他們也是跟你一樣被騙做詐欺嗎? 答:有,我不認識,且跟我去不同園區。
我自己園區後面有其他臺灣人來,我有遇到1對情侣,男的叫「B10」好像也是小宇送過來的。
間:(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跟我簽約的小宇是編號16、招募我和送機、帶我去辦護照、核酸檢測的阿鴻是編號11。
間: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了,因為我回來之後,都沒在跟他們聯絡,我在回臺前他們要求我刪除、刷機,我覺得能平安回來就好。
B2(未提出告訴) (他8463卷第399至405頁 。
經具結: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417至421頁)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看到招募出國訊息,是在哪個社團我忘記了。
不是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發文者有一個頭像王承學,我用臉書MESSENGER跟他聯繫,後來換到LINE聯繫,暱稱為「DAVID」。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DAVID」告訴我,工作的内容是去當賭場荷官,底薪臺幣5-6萬,平均幾乎都可以領到18萬,他有發賭場照片給我看,但是後來都不是這個地方。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111年2月8日左右與「DAVID」約在我工作早餐店門口見面,地點在新北市○○區○○路00號,這是第一次,他開著1臺黑色賓士來,車號我不記得,我上他的車跟他講話,都在講工作内容,他還拿本票與合約給我簽,本票金額12萬,合約内容說至少要工作半年,但是沒有說跑掉要罰錢,本票就是要是沒做滿半年就離職,我要賠12萬,但是應該是不只,我只跟他見過這一次面,後來隔兩天「DAVID」用臉書跟我說叫我去外交部外面等1個叫做「NICK」的人他帶我辦護照,辦好後也是「NICK」幫我拿,再隔兩天,「DAVID」用臉書跟我說要做PCR核酸,約在板橋聯合醫院外面,有個瘦高的跟我去做PCR,後來「DAVID」叫我去住板橋的旅館但是我沒有去住,但是我在出國當天早上有個綽號「鄭經理」的人載我去旅館跟其他人會合,會合完後,載我們去機場,機場有3個人送機,我們到現場後有一胖一瘦2個人出現。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本來有叫我去住,但是我沒有去。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本票12萬,合約是講工作内容,是「DAVID」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個叫「NICK」帶我去辦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核酸是1個高瘦的帶我去的,在板橋聯合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3個人送機,跟我同行有2人,其中有1個感覺是同夥,因為他後來跟我跟另外一個姓李的女生去的不一樣,也是由那個人協助通關。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1個柬埔寨人跟1個臺灣人帶我們過海關後直接帶我們去西港的酒店,這個臺灣人有陪我們住到隔天,他請我們到大廳等,就找公司來面試,總共面試3家,第3家要我們,我們後來被帶到公司去。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告訴我們就是做詐騙,叫我們跟他們做,都大陸人跟馬來西亞人,我有發現工作内容與「DAVID」跟我講的荷官不同。
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反應這邊的工作内容? 答:有跟「DAVID」聯絡並且反映工作内容不同,他一開始說是彼此認知不同,後來就直接失聯。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一開始中國城園區公司叫做萬源,後來被賣到同園區的波特萊公司,護照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有被毆打,有被恐嚇也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沒有,怕自己會遭受不測,也怕家人擔心,所以沒有求救。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賠付金,4萬3美金。
這次出來沒有付賠付金,是老闆讓我們走,因為新聞報太大,所以讓我們走。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臺灣警方有持續救援我們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號(楊家豪)是「DAVID」,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是送機者,編號11(鄭學鴻)是「鄭經理」也是送機者,編號10(陳思瑋)是「NICK」是辦理護照的。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不用了。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問:在柬埔寨金邊於我國國際科刑警面前所述是否都實在?有無需要修改? 答:實在。
不需要修改。
問:經查,你111.2.13去柬埔寨,111.9.29回臺,為何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去年年底失業找新工作,在臉書徵才社團看到徵荷官的工作,我當時沒有注意工作地點,不記得PO文的人,只有看薪水及工作内容,跟他說有興趣,對方臉書名稱「王承學」就聯絡我,我們有約在新北市○○區○○路00號門口我原本的工作地點見面,當時是我剛下班,對方LINE暱稱叫「DAVID」開車過來,就我所知,王承學和DAVID是同一人,因為臉書上跟來找我的本人好像長一樣,我們在車上聊工作,講到地點是柬埔寨,5萬底薪、月休5到7天,工時每天8到10小時,要去柬埔寨兩個月,只要提早跟主管報備,隨時可以回臺,當天有簽兩份合約,DAVID說1份是代辦合約,因為有相關的機票、核酸費用、1份是雇傭合約,内容為工作時間、内容、條件,沒有簽本票(後改稱)有簽1個18萬本票是針對他們說要幫我代付機票、做核酸相關費用的錢。
隔2天,DAVID就約我去外交部辦護照,因為我第一次出國,現場幫我辦護照的人是另外1個人叫「NICK」,辦完後隔兩天有在板橋的醫院做核酸檢測,有1個跟前面兩位不一樣的人帶我去,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或綽號,對方在核酸檢測現場等我。
出發當天的凌晨我到板橋區的1間有點隱密的旅館,忘記名字,等待出國,當時,有1位臉書名稱「鄭經理」的人在房間陪我到要出國的時間,並載我去機場,跟我去機場的還有另外兩名也是要去柬埔寨的人及感覺像是顧他們的人,我沒有聽到他們叫什麼,但我有記得他們的樣子。
問:知道跟你同行去柬埔寨的兩人名字? 答:我不知道他們名字,只知道是1男1女。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因為我們應徵的是荷官工作,而該酒店1樓就有賭場的地方,我原本以為就是在這裡工作,但他們卻把我們接走,且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
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内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如前所述。
問:為何回臺會被羈押?你還有做別的事情? 答:柬埔寨的詐欺集團有用我的手機做招募,有人受害,我一去把我買走的人,位在西港的公司隔天護照、手機就都被收走了。
另外,我回臺被羈押時,警方說我朋友有做幫忙辦理護照及接送至機場,柬埔寨的詐欺集團的人讓我朋友以為是我叫他去做這些事,我在柬埔寨就是做我剛剛所說的感情詐欺的第一線聊天的人,並非做人事招募。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
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1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3、4月當時我也正好確診隔離。
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1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
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
第二家公司的工作内容不一樣,老闆說叫「刷單」,是騙大陸人,公司會給我們微信帳號去加陌生人,並跟對方說會送小禮物,跟對方要地址,並確認對方有無收到,好像是真的會寄柬西過去,但我不知道實際詐騙部分是哪部分,但他們一樣有分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都由不同人負責。
不管說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但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DAVID,招募我的人。
編號10(陳思瑋)是NICK,帶我辦護照的人。
陪我做核酸檢測,我沒有辦法明確指認樣貌,但是瘦瘦高高的男生。
編號11(鄭學鴻)是鄭經理,他是在旅館顧我並送機的人。
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當時也在機場送機,他們好像是替其他兩位同行者送機。
在柬埔寨看到的臺灣人好像不在上面。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他們在9月13、14日大半夜叫我們整理行李準備搬家,我在搬家過程中跑出來的,跑出來後聯絡詹警官,當時我們有3、4個臺灣人一起逃出來,有1個弟弟身上有偷帶手機,我不知道為何那個弟弟知道要聯絡詹警官,我也不知道那個弟弟的綽號或名字。
問:你們在柬埔寨都沒有手機可以用? 答:有些人有、有些人沒有,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大陸人都有。
我們做網路詐騙都是用電腦,沒有用手機,就算有用也是公發的。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了,因為我是逃跑出來的,護照、手機都沒有拿。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沒有。
問:你的朋友指認你,他有跟你通到話? 答:如同我前述,我有把手機被詐騙集團使用的情形跟警方講。
問:你在柬埔寨曾經有跟在臺家屬求救過嗎? 答:有,我是在8月中旬公司有給我手機讓我跟親屬聯絡,說可以給錢離開,所以我就跟我妹妹及在臺北工作的老闆聯絡,應該算是我最正式的求救,在此之前我沒有手機,無法求救。
後來詹警官跟我說我家人有幫我報案。
B3 (他8463卷第437至441頁 。
經具結 :他8463卷第445至448頁 )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是在臉書看到1社團「偏門博弈賺錢」,有1位叫呂學承,外號叫大衛男子在招募工作,內容為「高薪應徵,私訊了解」,所以我私訊他。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是跟綽號「大衛」男子聯繫,我是用臉書訊息跟他聯繫,他暱稱就叫「呂學承」。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內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只給你看? 答:一開始他問我有無工作經驗,有無資金需求,於是我跟他說有經濟上的需求,我想換工作,於是他說公司可以先借錢給我,後來他也說他所屬的工作性質是做博弈,內容是作風控,只要打打字就可,當時有說薪資是新臺幣4萬起,工作時數是8至10小時,每月休3至4天且包含吃住。
後來約莫隔1個月他主動跟我聯繫,我就答應他工作,他跟我說包含機票、住宿他會負責,當時他就表明要去柬埔寨工作,他有給我看一間賭場照片(鉑萊二館),告訴我說這是工作地點。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沒有跟招募者見面,前期都是用通訊軟體聯繫,直到我於111年2月7日前往臺北南港才與暱稱「大衛」男子見面,當時我們約在南港高鐵站,這是第一次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當時暱稱「大衛」安排我至臺北西門町「天禾旅館住宿」,第二天我就同時看到另一名綽號「尼克」男子、他帶我去外交部辦理護照,辦理護照完後,「尼克」男子跟我說會有來幫我領證,要我證件交付給他。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當時只有我住在他們安排的旅店。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我在「天禾旅館住宿」住2天,之後再移到板橋湳雅市場附近的旅店,名稱我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內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我有被要求簽本票(金額是146,000元)也有簽合約,合約內容是寫工作半年,地點是柬埔寨鉑萊二館,其他我忘記了。
契約是綽號「大衛」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1名綽號「尼克」男子,他帶我去外交部辦理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1名綽號「尼克」及「大衛」男子,帶我去做PCR核酸檢測,當時是去新北市一家醫院做PCR核酸檢測。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綽號「尼克」及另1名男子,但我不記得他叫什麼,當天是我和、「尼克」及另1名男子(共3人)去機場櫃臺報到,沒有交付特定英文或數字牌子,只有要我加入1軟體屆時到柬埔寨聯繫用。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子? 答:加我共有3人,1個綽號「阿炮」(他有工作經驗),1個叫「小特」。
問:你到連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當時在臺灣「尼克」有告訴我到柬埔寨要我用通訊軟體聯繫一個暱稱為「J」的男子,是大陸人,我後來先被帶到西港某一間飯店,隔天下午把我接到1個稱為「中國城」園區,當天我才知道我被轉賣,我並不是去作博弈的工作,是去做詐騙的工作。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様? 答:當時到中國城園區就1位大陸人跟我說,工作是做業務(詐騙的工作),合約是1年,薪資是1,100元(美金/月)。
我是到柬埔寨才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我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 答:一開始聯繫不上,後來我聯繫上「尼克」及「大衛」告訴他這情形,他就與我失去聯絡了。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中國城園區,護照是被1個大陸叫「阿聰」男子收走,在該園區內有遭限制自由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有被毆打及恐嚇,我有被轉賣2次。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向家人求救,求救簡訊不在,當時是用他們提供的工作手機發簡訊,手機被收回去了。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支付賠付金,我是透過臺灣1位在金邊的警察協助我離開園區。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一直都跟1位警察連繫,依照他的指示抵達他所指示的點。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內,請問表內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號是綽號「大衛」是招募我的人,編號10號「尼克」帶我去機場及辦理護照的人,做核酸PCR是他們2人,拿本票及合約是「大衛」。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9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是臉書偏門求職社團,看到徵才廣告,我在臉書留言,當時臉書暱稱叫「呂學承」,對方就LINE暱稱「大衛」聯絡我並介紹我工作内容,内容為博奕工作、做電腦操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原本沒有談定,我是之後發生經濟狀況,所以詢問他可否預支薪水,他跟我說可以後,叫我先上北部找他,幫我安排住宿及處理去柬埔寨相關事宜,第一天住在臺北西門町附近旅館,隔天他請另外一人「NICK」帶我去辦護照,大衛、NICK帶我跟另外我不認識的兩人一起去做核酸檢測,第二或三天,帶我去板橋南雅夜市附近旅館住宿,隔天我就出發去柬埔寨,前後住宿大約3到5天。
送機由NICK載我去。
期間,他們有讓我簽切結書,如果我在此期間離開旅館,要賠償相關費用,我另外一張簽立146,000元的本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機場時,一度被丟包,因為他們說我們一到柬埔寨,會有人來接我們,但沒有,我就聯絡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
我發現我被騙是因為我到柬埔寨看到的跟他們跟我講的都不一樣,他們也沒有跟我說那是一個園區,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
我有當時園區外觀的照片,這是我在出園區後購買二手手機後,返回園區外拍的外觀照片,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該園區在西港,叫「中國城」。
(庭呈手機西港園區外觀照片及合同翻拍照片,經檢察官諭知法警翻拍後發還)這是,我當時傳給我女友留下的證據,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内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
問:發現被騙有無跟人求救? 答:沒有。
因為當時他們威脅我們,如果求救會被關小黑屋,我自己有經歷過。
當時我有跟我女友求救過,但因為怕我有安全上危險,所以商量說我先留在那裡,以保安全。
我一到園區後,大衛就不再接我電話或回我訊息,我也聯繫不到NICK。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的不在了,女友的我不確定。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前期做感情詐騙,詐騙是大陸人、香港人、海外人士,我們有翻譯軟體跟海外人士對話,後期4月底、5月初時,我被要求做人事,被要求上求職網臉書,也是要叫人去柬埔寨,我有跟對方說來做人事招募、公司也要求我們不能講到詐騙,但我有老實說來做的是人事招募、廣告,確實有人因為我的招募而來,但他們都知道自己是來做詐欺園區的招募人員。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公司當時說1月有11,000元的美金、可以轉帳回臺,實際上,我沒有拿到他們所講的報酬,因為他們有扣住宿、吃飯、生活用品等費用,實際上我只有拿到幾百塊美金,我曾經透過公司的人轉帳回臺,但都要給公司手續費。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報很大,公司收到消息說柬埔寨警方要進園區查緝,所以公司就緊急的把我們都放出來,當時只丟了600塊美金給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
一開始我拒絕,他們要求我付9,500元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本來的手機是我轉人事時,他們以為我將招募的人介紹到別家公司,所以後來被收走的。
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
我手機被沒收時,還有人冒用我的名義恐嚇我的家人,也用我的名義騙別人去柬埔寨,我是後來回臺時,新北的警員給我看從我手機傳的訊息時,我才知道此事,但我的手機在6月初就被沒收,所以這些在此時間以後被招募來的人都不是我招募的。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大衛,編號10(陳思瑋)是NICK。
B8 (他8463卷第463至466頁 。
經具結 :他8463號卷第477至479頁 )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是在臉書1個叫做偏門工作社團中看到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1個臉書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聯絡之後,後來我們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在通訊軟體LINE之中對方暱稱為「DAVID」。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他跟我說就是詐騙工作,他跟我聲稱薪資底薪約新臺幣45,000元,他有給我看工作環境的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
約在臺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見面辦護照。
總共見面約3、4次。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還有一個綽號叫「NICK」的男子,他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的助手。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有。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先到新北市板橋王旅館住宿,大概住了3、5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本票,金額大约新臺幣14萬元,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帶我去辦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出國前有去亞東醫院做快篩。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幾個年輕的男子帶同我過去,有人跟我說一到柬埔寨之後會有一個拿著「VVIP」牌子的人就跟著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加我共兩個,1個叫做B9的男子。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自己通過海關,然後找到拿著「VVIP」牌子的人就跟著走,先行前往機場對面的加州大酒店休息。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人跟我說是做詐騙的,沒有,就我所知道的就是做詐騙。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居在在戴維斯酒店,護照有被收走,也有遭限制自由,都沒有被毆打、恐嚇。
我一共被轉賣8次。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都沒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
金額是2.45萬美金。
我自己付的。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臺灣同胞協助我,協助我從園區離開到安全的地方等待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6是送我去機場的,編號8是綽號叫「NICK」的男子,編號12就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警詢所述是否皆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於111.2.25去柬埔寨,111.10.25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當初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家人已經放棄我了,我會去是因為柬埔寨法規沒有臺灣那麼嚴謹,賭博、私娼是合法的。
我是看到臉書上看到暱稱「王承學」貼文說走頭無路可以找他,工作内容是網路行銷客服,於是我聯繫王承學,王承學有以暱稱「DAVID」加我LINE,他有跟我說是做區塊鍊、資金盤、做詐騙偏門的,每月4萬5包吃住,去完半年,賺1桶金可以回來。
問:去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DAVID直接約外交部見面辦護照,DAVID手上有一個撲克牌刺青。
辦護照當天,除了DAVID還有1位叫「NICK」的也在現場,協助我辦護照。
辦護照後,DAVID就直接帶我去住板橋的旅館,之後有換旅館,大概住5天。
出國前一天,有1位B9介紹的男性帶我跟B9一起去亞東醫院做核酸檢測。
出國當天,有1位男性帶我去機場,我不知道真實姓名或綽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下機後,要認1個「VVIP」的牌子並跟他走,我被兩個大陸人接走,並在機場對面飯店跟1位綽號「安迪」碰面,安迪跟我說到時公司有主管,借錢可以跟他們借。
其實我在詐騙集團裡面,我是總監,就是領導。
我在做…算了不要講了。
4.28,DAVID跟我斷絕聯繫。
問:聽起來你沒有被騙,如何回國? 答:我是用我的詐騙手段還有我的業績獎金,並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賠償金,園區就還我護照、放我出來,我後來在臺商協會遇到人,他們就聯繫詹警官,他就把我弄回來了。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因為我想靠我自己的力量回來。
我說真的,我是做偏的。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區塊鍊、資金盤,用中文翻譯英文或西班牙文騙歐美人或西班牙人,我總共被轉賣8次。
問:不做或做不好或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無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答:就叫你繼續做阿。
我是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賣。
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
問:何時跟柬埔寨方談論回臺事宜? 答:之後才想要回來,因為我也想說要賺到1筆錢。
問:在柬埔寨工作期間報酬? 答:我在柬埔寨賺得錢都拿去付2.45萬的賠償金,所以沒有賺到錢,但賺到人脈,我打算要跟在臺的人討這個賠償金。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其實對於王承學DAVID的臉印象不深,我對他的手上撲克牌剌青印象比較深刻,但看指認表好像是編號8。
我認不出NICK是哪個。
載我去機場的是編號6,他開白色的BMW還是賓士。
安迪沒有在指認表上,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實身份,他還在柬埔寨,因為他在柬埔寨有老婆小孩。
我之後在臺灣有官司,我還會再去柬埔寨,我在那邊有人脈。
B9 (他8463卷第507至510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臉書。
社團名稱忘記了。
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詢問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後,他給我LINE暱稱「阿鴻」之好友連結,之後我都與LINE暱稱「阿鴻」聯繫。
LINE暱稱「阿鴻」。
問:是否清楚暱稱「阿鴻」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連絡方式、交通工具等資料? 答:不清楚,只記得暱稱「阿鴻」之人會開1臺白色賓士,車號也沒有印象。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出國去柬埔寨賭場工作,要到當地才知道會在賭場還是線上博弈網站工作。
月薪每個月1,200元美金,若有加提成可以到3-4000元美金。
沒有。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
約於111年2月中旬,有和暱稱「阿鴻」之人共見面3次,第一次約在新北市○○區○○街00號(美味堡早餐店)見面,談論出國工作内容;
第二次暱稱「阿鴻」之人到我家接我去新北市○○區○○街00號(板橋王旅館)住宿;
第三次為暱稱「阿鴻」之人來旅館接我並送我去機場出國。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三次暱稱「阿鴻」之人及其同夥共2車5人來旅館接我,但除了暱稱「阿鴻」之人,只有其中一個同夥有跟我講到話而已,内容為叫我簽證簽名、下飛機後要找誰之對話,不清楚暱稱「阿鴻」之人之同夥綽號或暱稱及本名為何。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暱稱「阿鴻」之人之其他4名同夥來就是要帶我出國了,沒有再特別遊說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板橋王旅館)住宿。
約住7至10天(詳細時間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本票,金額約新臺幣16至17萬,本票用意為怕我臨時反悔不出國,後來在機場時有當我的面把本票撕掉。
暱稱「阿鴻」之人拿本票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本來就有帶護照至旅館。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
暱稱「阿鴻」之人帶我去板橋的亞東紀念醫院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
暱稱「阿鴻」之人等共5人。
有。
VIP16588。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有1個。
B8。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拿著牌子的人。
拿著牌子的人跟機場警察穿著一樣,應該也是柬埔寨人。
帶到機場門口之後有1個大陸人(男、不清楚綽號、姓名)來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詳細地址不清楚)。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園區(公司名稱、地址不清楚),工作内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
有。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 答:有。
但他不讀不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西港的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個七星海園區。
護照有被收走。
有被限制自由。
沒有被毆打。
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
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 答:沒有。
問:是否有人救援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是。
應該是找當地的官,當地的官再找警察之類的,詳細情况不是很清楚。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1就是暱稱「阿鴻」之人,他招募我、帶我去住商旅、做PCR、簽本票、去機場櫃檯報到。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B13 (他8463卷第529至538頁 ) (111年8月31日警詢) 問:你現在精神狀況為何? 答:正常,能做筆錄。
問:警方因偵辦人口販運案件對你製作筆錄,是否清楚?你是否願意據實陳述? 答:清楚。
願意。
問:你於何時、何地搭乘何班機出境?前往何處?路線為何? 答:我在111年3月4日5點左右到機場8點多搭乘長榮航空BR265從桃園機場出境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在皇冠園區待1個月左右,後來被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
問:今(31)日你從何處回國?搭乘班機為何? 答:我從柬埔寨金邊機場,搭乘長榮航空BR266班機回臺灣。
問:你當時為何前往柬埔寨? 答:我在111年2月中旬在臉書FACEBOOK看到高薪徵才的工作廣告,就用臉書私訊張貼廣告的人(暱稱:陳曉暄),我問他「這個是出國工作的嗎」,他說「對,出國半年,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我問他工作内容,他跟我說是做詐騙集圑,回來可以有一筆錢,我就說我有興趣,當天他就叫我搭計程車到高鐵左營站,再搭高鐵到新北高鐵站,然後就有人開車來接我到1間飯店(名字忘了),先在那住兩天,後來因為遇到警察臨檢,換去住大自然飯店住4天,期間吃的住的都是對方出錢,對方開白色賓士車,車牌我忘記了。
問:你出國前在臺灣期間過程為何? 答:我出國前先在新北的大自然飯店住了4天期間對方(1個男生)有帶我去辦護照,跟做核酸檢測,簽證是對方處理的,並有叫我簽1個合同,合同内容是出國工作半年如果我沒有工作半年違約的話,需要賠償費用有住宿費、機票費、簽證費等共新臺幣54,000元給他們。
在機場的時候,是綽號「小宇」男子跟兩個我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共3個人,帶我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並看著我出關才離開。
問:承上,是何人招募你前往?真實年籍資料為何? 答:臉書「陳曉暄」是1個女子,本名我不知道,有見過本人,在新北住飯店期間管理我跟載我去辦護照的人是綽號「小宇」男子,本名應該是張宇軒,大概20來歲。
問:你在柬埔寨移動的路線為何?期間食宿地點為何? 答:我先搭飛機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住園區内的宿舍,1間房間住6個人,上下舖,除了我之外都是大陸人,在皇冠園區工作約1個月左右,後來聽說有警察來巡視,就被開車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的另一間公司,也是住在園區的宿舍,1間房間6個人,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
問:你在柬埔寨工作内容為何?工作時長為何?報酬為何? 答:在第一間公司做電腦打字的詐騙,剛到的時候就有簽合同,工作時間是1年,如果我不做的話要賠違約金2萬元美金,工作内容主要是詐騙中國大陸人民,手法是商城交易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10點半,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依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我在第一間公司沒有領到錢。
後來我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有簽立23,000元美金的借據,公司說這是他們幫我賠給第一間公司的錢,在第二間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做電腦打字的詐騙,主要是詐騙歐美國家人民,手法是虛擬貨幣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晚上6點工作到早上8點,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底薪1千元美金每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有很多扣薪的費用,我在第二間公司1個月領約3-400元美金,總共領到1,300元美金左右,這些錢我都在柬埔寨花在日常費用上花完了。
問:你在柬埔寨工作期間有無遭人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有無遭人限制行動自由? 答:我在剛抵達柬埔寨機場的時候,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的人收走,手機有留給我使用,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活動範圍只有在公司這棟大樓活動,不能離開公司的大樓,離開的話會被保安毆打,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沒有遭受任何傷害。
在第二間公司時,護照被收走,手機在6月底左右也被公司收走,當時因為業績沒有達標有被第二間公司的保鑣用電擊棒電我的手跟胸口,被用電擊棒電擊過兩次,然後在我要回國前(8月23日左右),保鑣說我爸爸在臺灣有報警,怕我偷跑,有用手銬把我銬在房間床上,共銬了我4天。
問:你是如何離開柬埔寨並返國? 答:在111年8月27日公司的老闆約我去他的辦公室談話,他說給我3條路選,1條是去緬甸做詐欺工作,1條是去他朋友的另一間公司做詐欺工作,1條是放我回臺灣,我跟他說要回來,他說我虧這一筆錢讓你回家,就幫我買機票跟付回國前的飯店費用,然後我就搭飛機回國。
問:你所說第一間公司及第二間公司的名稱為何?經營者為何?是否有知道其他本國人? 答:第一間叫「皇冠科技園區」,詐欺用的商城叫「京盟」,經營者是大陸人,管理的人也是大陸人,沒有發現其他臺灣人。
第二間叫「舊山頂園區」,經營者是大陸人,管理的人也是大陸人,沒有發現其他臺灣人。
問:你是否有遭摘除器官?你目前身上是否有傷? 答:沒有。
有被電過的傷疤,都已經痊癒了。
(111年9月9日警詢) 問:111年8月31日20時34分起至同日21時54分止,你在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受本分局警方所製作之第一次調查筆錄,你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FB(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 答:FB。
是在FB偏門工作招才群看到的,他在FB的暱稱是「陳曉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 答:與「陳曉暄」聯繫。
利用臉書跟「陳曉暄」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出國工作的内容不知道。
沒有。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
約在新北高鐵火車站。
見過1次面,與臉書暱稱「陳曉暄」之女子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有1個男的。
外號叫「阿鴻」男子。
問:承上題,上述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有。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問:有。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自然飯店住了四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
有簽合同,也有簽本票,本票金額是新臺幣54,000元。
合約内容是出國全部的費用、護照簽證、核酸檢測、機票。
外號叫「阿鴻」男子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
外號叫「阿鴻」男子。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
外號叫「阿鴻」男子。
檢測醫院忘記了。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
2個人帶我去機場櫃臺報到。
沒有,他就說我到了時候會有人來接機。
沒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都是標示旅行社名稱。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跟我一起出去的人有3個人(加我共4人)。
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柬浦寨的本地人帶我通關。
是柬埔寨人。
就被帶去皇冠科技園區工作。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
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有跟他聯絡,但聯絡不上,對方已將我封鎖。
對方沒有處理。
有發LINE聯絡,LINE訊息不見了,因為對方都沒有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居住在皇冠科技園區。
護照有遭收走。
有限制自由出入園區。
有被毆打跟電擊胸口、大腿跟手臂。
有被轉賣至另一個舊山頂園區。
問:有無驗傷證明? 答:沒有驗傷證明,因為在柬埔寨沒有辦法去醫院驗傷。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有。
我跟父母求救。
求救簡訊還在,如我提示資料所示。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支付賠付金。
支付美金23,000元。
第二家公司老闆支付的。
一定要支付才可以離開園區。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是第二家公司的老闆讓我離開園區返回臺灣,他是中國福建人。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1號男子(綽號阿鴻)他帶我去辦護照,做核酸PCR檢測,拿本票跟合約給我簽。
也是編號11號男子(綽號阿鴻)他帶我去機場櫃檯報到。
編號18號女子,外號叫「暄暄」,他就是跟綽號「阿鴻」男子帶我去住飯店,做核酸PCR檢測。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
沒有不正當方式取供。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不認識,以上都沒有。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問:你回國時你所有之護照機原本帶去的手機有無獲得歸還? 答:護照有歸還給我,原本帶去的手機沒有獲得歸還。
B21 (他8463卷第549至552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臉書,在臉書打工社團看到,沒有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1位叫做暱稱VPM(Telegram、LINE)(按「VPM」應為「MVP」之誤),臉書是翁明軒。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加密貨幣的工作,告訴我月薪新臺幣5萬元,工作地點是柬埔寨新美高梅,沒有發相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我與暱稱VPM見過4次面,1次是在臺北外交部那辦護照時見面,另外2次是在飯店見面,第4次見面是在000年0月00日出國當天,他從飯店接我至桃園機場,送我出境。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3次見面有另外2人,但我都不認識,他們送我們5人出境。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其他人也有一起遊說我出國薪資優渥,包吃住等條件。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他帶我去千嘉旅館(新北市○○區○○路000號),出國前去住了1個禮拜。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有簽工作合約,合約是為他們工作半年就可以回到臺灣,也有簽本票,金類是20萬,是暱稱VPM拿給我簽的,他也有扣留我的證件。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是暱稱VPM同夥,身材微胖的男子帶我去臺北外交部辦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是暱稱VPM的同夥帶我去板橋區的醫院,但我忘記哪家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約4-5個人帶我至機場櫃臺報到,送機的人有教我到達柬埔寨找手上拿3個8的牌子那個人報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有5個,有B22(男,約19歲)、B23(男)、1位綽號是阿水(男約35歲,不知真名)、B24(男,約30歲)。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舉牌子的那個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再由一位臺灣人接我們,再交給一位大陸人。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到公司之後開始上班後,我才知道是從事詐騙,主要打電腦從事假交友詐騙,跟我在臺灣應徵的工作内容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VPM聯絡反應為何工作地點、時間、内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是木牌,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但沒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跟我姊姊說,但我不敢叫他們報案,因為我怕報案會被打死在園區裡。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留,若無支付賠付金,就要被轉賣離開園區,我是在上月9月6日被柬埔寨當地的警察強制帶離園區,被解救出來後就在警察局關押,直到今日回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上月9月6日被柬埔寨當地的警察強制帶離園區,被解救出來後就在警察局關押,直到今日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編號6、11是從千嘉飯店帶我去桃園機場搭機,編號16是暱稱VPM。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人口販運告訴,還要賠償我的精神損失。
B23 (他8463卷第585至588頁 、第595至601頁 。
經具結 :他8463卷第609至614頁 ) (111年9月15日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時、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高中同學陳翰緯於今(111)年3月初使用LINE聯繫我,並說要介紹我工作,說我會英文且在航空公司工作過,所以去發展中國家(東南亞之類)可以獲得不錯的發展機會。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都用LINE聯繫陳翰緯,他的暱稱:「陳翰緯」。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陳翰緯沒跟我說工作内容,但有跟我說月薪約1,000~1,300美金。
後面接洽我的男子(暱稱:MVP)有傳柬埔寨當地工作環境的照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當時陳翰緯介紹我工作後,我便從嘉義搭臺鐵到臺北火車站,出站後,陳翰緯便開車來載我到一間旅館(地點、名稱忘記了),暱稱MVP的男子便在旅館門口等我,之後就都是暱稱MVP的男子安排我的生活起居。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在臺灣有2~3名司機輪流開車載我和其他人去辦護照、或者去醫院做檢疫。
名字、暱稱我都不知道,但看照片認得出來。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只有暱稱MVP的男子有遊說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我只記得在臺北,飯店名稱忘記了,住約3~4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工作合約,内容是有關薪水跟工作時間(半年);
還有本票,本票内容我不知道。
都是暱稱MVP的男子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被1名身材肥胖、戴眼鏡、年輕男子帶我去辦護照,我不知道他名字,看照片認得出來。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其中1名男性司機帶我和其他2人去臺北某醫院(忘記醫院名稱了)做PCR核酸檢測。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暱稱MVP的男子、好幾名司機,共約3~4人,帶我們總共5人一起到機場,他們直接給我們機票後,便叫我們自行上機。
到柬埔寨後,有看到當地人拿英文牌子(内容忘記了),請我們跟他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跟我一起搭機(包含我)共5人,名字分別是:B22、B21、B24,還有1個忘記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個柬埔寨人帶我們出關後,換1個臺灣男子(不知道名字,看照片可指認)帶我們去金邊的機場外面見一群中國人後,便帶我們去園區(忘記名稱)。
過約2周後才轉去「金貝四」園區。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沒有人告知我做什麼工作。
我有發現這與我在臺灣有聽聞不一樣,我到柬埔寨才知道是在做詐騙,專騙美國人。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使用LINE與暱稱MVP的男子聯繫並反映,他都忽悠並不理我。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共3個園區,第一個忘了,第2個叫「綠巨人」,第3個叫「金貝四」。
護照有被收走。
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自由出入園區。
有被恐嚇,最後被轉賣至緬甸,但我在泰國脫逃並求助。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沒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都沒有支付,我是被賣掉,路途中脫逃。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臺灣駐泰國辦事處的人,替我向泰國警察說明我的狀況,泰國警察在該段時間也有安置我直到我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6是暱稱MVP的男子,負責接洽並簽合约;
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的男子;
編號6、8、11都是在臺灣的司機;
編號5是在負責在柬埔寨接洽的男子;
編號18是在飯店遇到,並自稱是會計的女生;
編號25是我高中朋友陳翰緯。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陳翰緯是我高中同學,其他不認識,均無仇恨、債務關係。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111年9月16日警詢證述) 問:你於111年9月15日20時58分於本分局製作之第一次調查筆錄是否屬實? 答:屬實,但部分有誤,照片指認表中,編號5的男子不是在柬埔寨接洽的人,而是我在臺灣時,載我至醫院進行PCR檢測與MVP同夥的司機。
問:本分局員警接獲你母親B23-1報稱你於柬埔寨遭不詳嫌疑人妨害自由,爰通知你到案說明。
你於111年3月13日搭機(CI861號班機)出境至柬埔寨,你是如何前往機場?機票係由何人出資?何人購買?護照係由何人申辦? 答:111年3月13日凌晨MVP(指認照片編號16林晉宇)有叫他們集團同夥鄭學鴻(即指認照片編號11)至我們所居住之商旅千嘉旅店(新北市○○區○○○路000號),駕駛私人車輛載我、B21、B22至機場。
機票係由MVP出資並購買,於抵達桃園機場時交付予我們3人。
護照係MVP駕駛私人車輛載我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時,將我交予陳思瑋(即指認照片編號10),由他帶領我辦理護照。
問:據你前次筆錄供稱「我高中同學陳翰緯於今(111)年3月初使用LINE聯繫我,並說要介紹我工作……所以去發展中國家(東南亞之類)可以獲得不錯發展機會」。
你為何會與你高中同學陳翰緯聯絡上?當時你有無工作?為何陳翰緯會介紹該份工作給你?請詳述之。
答:我與陳翰緯一直都有在聯繫。
我當時沒有工作,也不清楚為何陳翰緯要介紹該份工作予我。
問:你是否有答應陳翰緯該工作之邀約? 答:我猶豫了1-2週後,有答應陳翰緯該份工作邀約。
問:你搭乘臺鐵到臺北火車站與陳翰緯見面之車資由何人提供?期間你們如何聯繫? 答:車資由我自行負擔。
我們一樣是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
問:你從抵達臺北至出境離開本國期間,人位於何處?做何事? 答:我於111年3月8日9時18分從嘉義車站搭乘臺鐵,於111年3月8日中午抵達臺北車站。
抵達後我撥打電話予陳翰緯表示我已抵達,陳翰緯要我走出臺北車站,隨後我便搭乘陳翰緯(即指認照片編號25)駕駛之黑色奧迪(車牌已遺忘)至千嘉旅店(新北市○○區○○○路000號),抵達時MVP已在該旅店門口等候,隨後MVP帶我至千嘉旅店8樓房間(房號已遺忘)住宿,MVP告知我在該處住宿幾日,並詢問我有無護照、是否有想要出國,我表示沒有護照,想試試看國外的工作。
隨後MVP有告知我隔壁房間也是要去柬埔寨工作的,說我可以去與他們認識,我當天有去敲門,得知他們的名字是B22、B21(後來也都被騙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他們也不清楚去柬埔寨要從事何工作。
期間我們3人因為覺得都住在飯店無趣,便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MVP詢問何時出國等事宜,MVP僅表示要我們等待安排。
111年3月9日MVP至我房間把我叫醒,並表示要帶我、B22、B21等去辦護照。
隨後帶我們3人至該旅店之地下停車場,搭乘黑色BMW(???-0702)自小客車,由MVP駕駛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抵達後MVP沒有立刻離去,而是等到陳思瑋(即指認照片編號10)出現並帶我們3人進去辦護照,MVP才離去。
我們進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後,陳思瑋指導我們3人如何辦理護照,並分別帶領我們3人臨櫃辦理。
辦完後,陳思瑋表示護照辦理完成核發後,他會幫我們代領再交付予我們,我們離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時,陳思瑋告知我們車來了,該部白色賓士車輛(車牌已遺忘)會把我們送回千嘉旅店,我與B22、B21便依照陳思瑋指示搭乘該部車輛返回千嘉旅店,我記得當時的司機是賈惇銘(即指認照片編號5)。
回到旅店後,我與B22、B21就分別回房間休息。
111年3月10日MVP打電話予我們,表示說今(10)日需至醫院做PCR檢測,司機已在樓下等候。
我與B22、B21便下樓搭乘與昨日相同之白色賓士車輛,同樣由賈惇銘載我與B22、B21至亞東醫院,抵達醫院後,賈惇銘引導我與B22、B21至該醫院專門做PCR的地方掛號。
做完PCR後,賈惇銘表示檢測結果出爐會再找時間拿給我們。
隨後賈惇銘同樣駕駛白色賓士車輛將我與B22、B21載返千嘉旅店。
111年3月11日當日都再旅店裡未外出,無較特別事件。
111年3月12日當晚MVP及另一名陌生男子出現,並於我的房間内持工作契約書、本票1紙要我簽名,我當時有詢問該工作契約書及本票係何效用,MVP表示簽訂契約(綁定半年)後,如有違約情事,該本票會拿來向我催討違約金。
我看該工作契約書係登載從事賭場經營工作,我便簽名後交予MVP,MVP並有表示出國後遇到甚麼問題可以打給他,他有認識柬埔寨那邊的幹部。
111年3月13日凌晨MVP打電話予我,表示要出國了,車已經在旅店外等候,我、B22、B21便整理行李後,搭乘鄭學鴻(即指認照片編號11)駕駛之私人車輛至桃園機場,當時另有陳均翰、蔡昇翰(指認照片編號6、8)分別駕駛私人車輛(搭乘何人不清楚)跟隨我們搭乘的車一直到機場。
抵達機場後,除了上述車輛外,我還有看到MVP自行駕駛黑色BMW(???-0702)自小客車至現場,並有另外兩名遭拐騙至柬埔寨的臺灣人B24(另一名已遺忘)出現,隨後MVP、賈惇銘、蔡昇翰、陳思瑋把我們送進機場,當面將機票、護照、PCR檢測證明等交付予我們,並將我們的身份證沒收。
看我們通關後即離去。
問:你抵達柬埔寨後,至回國期間,分別做了何事?請詳述之。
答:111年3月13日抵達柬埔寨後,1名柬埔寨人協助我們辦理簽證,出關後,有1名臺灣人將我們帶至機場外,並交予一群中國人,該群中國人開車帶我們去工作的地方,並將我們的護照扣留。
隨後抵達柬埔寨的巴韋市(園區名字已遺忘),抵達後才發現是做詐騙的,要我們用通訊軟體透過文字訊息詐騙美國人,且當時園區門口有守衛,我們完全無法離開。
我有打給MVP說明此事,但MVP都在打太極,我便直接撥打外交部國人旅外緊急救援專線求援。
當天因為不知道不配合會發生甚麼事,我便先配合該詐騙機房。
隨後1週内都在實習從事詐騙工作,我們公司名字是「鴻盛」,老闆是「阿健」(大陸人),未達標就要吃苦瓜。
上班時間是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中午12時(計13個小時),沒有休日,薪資每月900美金(約合新臺幣27,000元),睡過頭未到崗還會被電擊。
隨後我們整個辦公室搬遷至柬埔寨西港(西哈努克),「綠巨人園區」園區門口也有守衛,我們完全無法離開,5名臺灣人當時都一起過來。
搬遷後上班時間同樣是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中午12時(計13個小時),沒有休息日,薪資每月900美金(約合新臺幣27,000元),睡過頭未到崗還會被電擊。
期間因為「鴻盛」辦公室同時會講中文、英文的只有我,老闆「阿健」便表示只要我配合他寫詐騙講稿、教辦公室其他成員英文、做翻譯,就不會因為績效電擊我,並讓我可以留用手機。
我也多次使用手機向胡志明市辦公室求救,但都求助無門,便繼續配合從事詐騙工作。
1週後,「阿健」覺得綠巨人園區不佳,又搬遷至柬埔寨西港(西哈努克)的「金貝四園區」,我們5名臺灣人當時都一起過來。
搬遷至「金貝四園區」後,園區門口也有守衛,我們完全無法離開,上班時間同樣是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中午12時(計13個小時),沒有休息日,薪資每月900美金(約合新臺幣27000元),睡過頭未到崗還會被電擊,且未達詐騙績效還會被電擊。
期間我們同行的五名臺灣人當中,有一名臺灣人因為出大錯(未依「阿健」要求整理公司資料至指定格式,致集團生意受損)被賣掉,迄今我都不曾再見過他,他的真實姓名已遺忘。
另外有一日我因為使用私人手機與本國刑事警察局、美國的FBI等有聯繫被發現,先被「阿健」關在小黑屋中,並用手銬將我關在裡面24小時,而且沒有給我食物,還沒收我的手機。
隨後幾名柬埔寨的保全員,將我強拉至「金貝四園區」門口,並將我交付與另1名中國人,搭乘上該名中國人的車後,車上尚有司機(柬埔寨人)及中國人2名,該些中國人並告知我到新的地方好好工作,隨後載我至某處飯店控制2-3天。
住宿結束後又有不同的中國人開車來載我,表示要前往缅甸(會途經泰國),並於途中有將我放在一處農場(屬泰國領土),詐騙(人蛇)集團都把要賣去緬甸的被害人藏匿於該處。
後來我在車輛開至泰國某處加油站時,乘該中國人、司機購買物品時,我攻擊司機後跳車,並混入人群逃逸至該處某商店,並報請當地警方求救,隨後被送至當地警察局安置。
當天(111年8月16日)我有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撥打電話予我母親B23-1報平安。
我從這天開始協助泰國警方調查偷渡、人口販運等刑事案件,並協助指認該藏匿被害人的農場、車輛、集團幹部等,期間有讓我住在該警察局四樓的宿舍。
我並有加入臺灣自發性成立之救援隊。
後續還有到泰國的法院協助出庭作證,於案件結束後,由泰國警方於111年9月14日把我交給本國駐泰代表處,由本國駐泰代表處協助我辦理回國機票、證件後讓我回國。
我乃於昨(15)日14時15分抵達臺灣。
問:B22、B21、B24等人後續有無返臺你是否知悉? 答:後來B22、B21前後被園區(公司)釋放,我有透過救援隊協助B22打電話叫計程車至柬埔寨的金邊機場,因為他護照還在,所以自行搭機返國(111年9月12日)。
B21因為護照遭沒收目前還在金邊的移民局。
B24想繼續從事詐騙工作,而且也當到幹部層級,就不打算回國了。
問:你、B22、B21、B24等人於上該園區分別從事何事? 答:我、B22、B21都是業務(即最底層成員),B24是管理職幹部,負責監督集團成員績效。
問:你於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期間多久?共計收入為何? 答:我從事5個月,共計收入4,500美金,期間沒有休息半天。
問:你於柬埔寨上遭限制人身自由各園區期間,護照及身分證件是否遭沒收?是否能正常向外界求助? 答:我的護照在柬埔寨被收走、身份證件在臺灣就被沒收了。
因為我手機沒有被沒收所以可以正常向外界求助。
問:你是否知道不實陳述需負法律責任? 答:我知道。
問:你對本案有無意見補充?以上所說是否均實在? 答:我沒有意見補充。
實在。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為何去柬埔寨? 答:如警詢所述,是我朋友陳翰緯介紹我去找綽號MVP的人,並開車從臺北車站載我去板橋的一間旅館,現在忘了叫什麼,我記得在警局做筆錄時有說。
跟我介紹去柬埔寨的工作,他說是做賭場後臺的工作,因為我之前在航空公司做助理工程師,當天談定就入住該旅館。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前後住宿大約一星期,期間MVP叫我簽工作契約書、本票,現場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如B21、B22,當時他們跟我一起被要求簽工作契約書、本票。
MVP有拿賭場的DM給我們看、取信我們,除了MVP,偶爾會有另外一個人,不知道是做什麼的,就在旁邊。
護照我本來就有,所以沒有特別辦護照,MVP的小弟載我跟B21、B22去做核酸檢測,做完隔一兩天就出國。
出發當天他們開4、5臺車一起出發分別載我、B21、B22及其他兩人,總共5人到機場,這4、5臺車有MVP、MVP的小弟等人,這些人我只有見過MVP、MVP小弟,其他人都是當天第一次見,另外我在住宿期間,有看到1位女生蠻常出現,但不知道他是做什麼的,當時旅館感覺像是他們全部包起來,因為MVP會說隔壁房怎樣,對面房的怎樣,他們都互叫綽號,我沒有記起來,但我認得人。
到機場時,MVP交付我們5人機票,幾乎陪同到機場的人都一起看著我們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應,帶我們入境,後有1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
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
他們叫我們隨便找1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内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
問:陳翰緯跟MVP本來認識嗎? 答:好像也不認識。
因為當時MVP就站在陳翰緯前面,但陳翰緯找不到。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
我自己覺得沒有用,我覺得人在國外家裡也幫不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公司給線上電話簿,上有篩選好的號碼,他們會叫我們用虛擬號碼發簡訊,看有無陌生人回覆簡訊,回覆後跟對方搭話、套近乎,跟對方拉近關係後,跟對方推銷產品去行騙,跟對方說在公司的平臺獲利較佳,吸引對方將在其他平臺買到的虛擬貨幣打至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進行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若要領回加密貨幣需要公司後臺同意,但公司不會讓對方領回。
詐騙對象主要為北美地區的人,英文不好的人可以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是否曾經提供給詹警官被害人PATRICK的資訊(如清單「天啟」頁面所載)? 答:是,如該頁面的第一欄所載。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這份資料你是否有看過? 答:有,下面活頁名稱是業務的代號。
「天運」是中國籍的主管、「天啟」是被害人B21、「天鬼」是另外的臺灣被害人,但不是跟我們一起被騙過去的。
「叶飛」是中國籍的業務。
「天道」是臺灣被害人B24。
問:為何你不在上面? 答:我是獨立出來的,不在他們組。
我負責管理園區内外國人,幫老闆轉達、進行新進員工的培訓,因為我英文比較好,所以叫我去溝通,另外幫他們辦公室寫程式,他們之前是用複製貼上方式發成千的訊息,我寫程式讓它自動就會發出去,不用手動。
問:管理的美國人有被警方救出去? 答:那是我通報的,兩男一女,女生不是美國人,是其中1個男生「丹尼爾偉恩史考特」印尼籍的老婆,另外1名男生柬埔寨裔的美國人賽司。
當時我有想跑出去,剛好有跟美國警方有聯繫,作為交換條件,我有把他們的事情跟美國警方說,他們3人都是非自願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我是聽他們說,他們也是跟我們幾個一樣,因為求職被騙來柬埔寨。
問:剛去柬埔寨時,有無傳訊息到外交部求救? 答:不是我傳的,是另外1名跟我們一起被賣到柬埔寨的受害者B25拿我的手機發的,因為他手機不能用,他堅持要求救,我跟他說這樣太招搖、可能會出事情,但他還是將我們的資訊都傳給外交部求救。
後他被B24欺負受不了以致影響工作表現不佳,很早就被轉賣到其他地方。
問:(提示引流數據表)你有無看過此份資料? 答:有,這就是他們每個業務每天發出去的消息跟回覆的數量,上面記載的如「山雞」是業務的名稱。
這裡面是很多組別的資料,至少有3個組別,是比較早期的資料。
其中是臺灣人的有「阿K」B24、「阿彥」是B21、「鯊魚」是B22。
我沒有在上面,因為外國人組別資料是獨立的,我在這之中,沒有看到我們組的資料。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上面標示綠底、紅底或白底未標示,分別為何意? 答:業務會將已經有放錢進去的標示為綠色,將已經發現被騙或沒有價值的客戶標示為紅色,白色是尚未定義,可能還沒被騙或還沒有確定有無投資意願的人。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組内的人有騙到人我可以業績的3%,實際上我沒有拿到,因為我組内的人業績不好,且後來丹尼爾自己算1組,他的業績就不算我的。
我以底薪每月900美元作為生活費。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我沒有碰到。
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
我從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沒有被轉賣,最後轉賣那次就是我逃跑那次,我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
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1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是兩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
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
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
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被轉賣前,被關在小黑屋兩天,只給水。
後來被送出園區,送到也在柬埔寨的中轉站,等有人買你準備再一起送緬甸,那裡有來自不同園區的人,送在那裡集中等待出售,我在中轉站結識另外2名臺灣人,我們當時得知我們要被送到緬甸,所以我們計畫一起逃亡,我們有準備自己用牙刷做的刀子,藏在身上到要被轉賣時再看狀況去行動,另外做一些事前準備,例如有1名臺灣人去偷1支手機,我負責解鎖、下載地圖,因為一出柬埔寨就沒有網路了,我先研究路線並制訂逃亡計畫,最終在路過泰國時,我自己逃亡,因為當時另外兩位不敢跑。
我逃亡時是跟泰國當地人求救,他們幫我報警,泰國警察來後我跟他們借手機聯絡詹警官,因為逃亡時手機被臺灣人收走了,後續就有駐臺辦事處協助。
我有在泰國待1個月協助泰國警方辦案,幫他們找出藏匿偷渡客的窩點找出來及確認偷渡路線,他們那個案件結束,我才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MVP是編號16、幫MVP工作的人有編號18、編號10。
這3人是我比較有印象的,編號10是幫忙辦護照的,他有來拿其他人資料辦護照。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不在,是用LINE聯繫。
手機在柬埔寨丟了,帳號拿回來也看不到對話記錄。
B37 (他8463卷第621至626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圑看到? 答:我是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出國工作訊息,暱稱我忘記了。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與1個LINE暱稱叫「TIGER」的人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是辦貸款,說辦150萬,回來可以拿,去當人頭,1個月内回臺灣,沒有看過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第一次約在板橋區雙十路的85度C,他跟我說是去辦貸款,並且跟我確認出國時間是4月6日,第二次就是要出國的前一晚有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二次見面「TIGER」告訴我1個民生東路飯店的地址,我搭計程車過去的時候,我告訴「TIGER」我到了之後有個胖子A過來接我入住飯店,並且出飯店錢,之後晚上有個高高瘦瘦的人來看守我,中間「TIGER」有過來看我。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上面這些人都有跟我小聊工作内容是出國貸款。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帶到優美飯店,住1晚隔天清晨就去搭機。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合約,就是叫我違約要罰十幾萬,具體數字我忘記,是看守我的瘦瘦的拿給我簽,我有打電話給「TIGER」問這是什麼,他告訴我只是簽個形式,就叫我直接簽沒有關係。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沒有,我本來就有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沒有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另外1個胖子B在機場帶我去航空公司櫃檯CHECK IN。
胖子B告訴我下飛機的時候會有1個人舉牌子面會寫「VIP1688」我去找他就可以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然後直接進1間公司。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我有發現工作知道的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有,我有告訴他工作内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
問:警方出示下圖係採證自被告林晉宇手機内之LINE截圖,經你檢視,請問暱稱「ALLISON」的人是否是你?為何會發這些訊息給林晉宇? 答:「ALLISON」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一開始是在西港的綠巨人1,後來去綠巨人2,後來搬去波哥山,但是都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搬家而已,我護照被收走,而且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不能離開,有因為沒業績被電擊過,也被體罰,體罰内容是蹲下走鴨子步走半小時,罰跑步跑園區裡面10圈,1圈差不多有400公尺,我沒有被轉賣過但是公司有搬家。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不敢,怕求救會出事情,因為我看過其他臺灣人求救,他就被關小黑屋一個禮拜,然後他人就消失了,應該是被轉賣。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是由柬埔寨警察來帶我跟另外1個臺灣人叫做B41一起出來,因為B41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所以我們被帶出來。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由詹警官持續協助救援,我們本來被帶去移民局,後來是詹警官協調移民局放我們出來,順利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6(林晉宇)是招募的,編號10(陳思瑋)是在商旅帶我的胖子A,我沒做核酸,編號11號(鄭學鴻)拿合約讓我簽,也在旅館看守我一整夜,編號8(蔡昇翰)是帶我去機場櫃臺報到的胖子B。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B39 (經具結:他8463卷第703至706頁 ;
本院重訴2卷二第209至223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
去年12月,臉書暱稱「王易文」,也就是王契文主動聯繫我,告知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有。
今年,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他就拉了另外1個人暱稱「阿虎」的人一起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就想說可以試試看。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因為我曾經改過名,需要重辦,辦護照當天,有1位我不知道綽號、外型有點胖胖、高高的男子陪同在場,但不是王契文也不是阿虎,因為我之後有見到阿虎,而在辦護照時,王契文有一直傳訊息給我,辦護照後,該胖胖、高高的男子就帶我去見阿虎。
阿虎幫我安排住宿,辦護照當天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我不知道名字,前後住宿大約2天,期間沒有簽工作契約書、本票,也沒有做核酸檢測。
期間有收走我身份證,說要辦保險,並由另外1名年輕女子帶我去買出國要用的衣服,購買完後,該女子以他家有老闆及兄弟在喝酒,不方便回家的名義留在旅館,看顧我至出國。
出國當天有安排1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1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所以就沒有再聯絡到王契文。
在到餐館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我才敢聯繫家人。
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 答:有聯絡,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
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
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
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
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
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
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
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
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告訴家人時,家人有報警。
直到臺灣爆出柬埔寨新聞,當時,公司内有一位弟弟,有國際刑警的聯絡方式,我才聯絡到國際刑警,我拍照我住的地方及GOOGLE定位給國際刑警,9.1柬埔寨警方就到園區把我接出來,在出來前,公司先把我的手機清空,確定為原廠設定後,才將手機、護照返回,後在西港金邊警局、移民局被移轉、留置一個多月後,才被放出來,並由詹警官接到旅館等待回國,並聯繫在臺家屬,先匯機票錢,讓旅館協助買機票後回國。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2是王契文,是招募我的人。
編號16是阿虎。
編號18是陪我去買衣服且在出國前看顧我一整夜的女生。
載我去機場的人我沒有印象。
編號10是陪我辦護照、辦登機的人。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一下飛機就被載我的人刪掉了。
求救對話記錄家人還有留存,我再整理陳報。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實在? 答:有。
問:你是否記得何時去柬埔寨,何時回臺? 答:去年4月份去,去年9月回來。
問:你為何會去柬埔寨? 答:當初叫我去做博弈後臺的會計。
問:你是和何人聯繫? 答:王倩文(音譯)。
問:是王契文還是王倩文(音譯)? 答:王契文。
(經當庭指認被告王契文本人為其所述之王契文) 問:你跟王契文聯絡之後,他有做何事情,你是否記得? 答:他就一直要我趕快,他跟我說他人在柬埔寨,過得很好很好怎樣,然後拍一大堆照片給我看,要我趕快過去跟他一起工作。
說那邊的條件很好、做的很好,薪水也很好。
問:王契文有無和你見過面? 答:沒有。
問:你有和何人接觸過? 答:在庭前面刺青那位,還有後面那個女的。
問:他們分別做了何事情? 答:刺青那位先帶我去飯店,拿著我的身份證跟我說要保飛機保險。
後面那女的就負責在旅店陪著我,跟我去買出國需要用的日用品。
問:後來送你出國,出去後發生何事情? 答:我到了的時候就覺得很奇怪,覺得有受騙,因為沒有辦法聯繫到王契文,後面被帶去1間餐廳,他們就跟我說我會有賠付的問題,護照也被收走。
問:他們叫你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那時還沒有跟我說從事的工作內容,後面有連到網路,有聯繫到王契文,他一直騙我說他有在柬埔寨,還拍照跟我說他人在機場,後面就是來買我的買家有打電話給他們的老闆說我如果不跟他們走,我要付17,000元的美金給餐廳的老闆,我才能走。
問:這個都是在柬埔寨發生的? 答:對。
問:你說你到柬埔寨以後還是有繼續跟王契文聯絡,他一直說他在柬埔寨的機場找不到你,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聽到有買家要你跟他們走,如果不走要賠付17,000元美金才可以離開,後來是如何? 答:因為我離開之後就沒有網路,也沒有現金,所以我只能跟著他們走。
問:跟著他們走以後,你做了什麼? 答:他們就開了蠻久的車,之後帶我到1個園區,進去之後就開始帶我放行李,跟我說叫我休息,明天要上班。
問:工作內容為何? 答:工作內容就是說進行網路詐騙和比特幣買賣。
問:你負責打電話還是負責做哪些事情?是否要你去買比特幣? 答:對外國人實施感情詐騙,叫他們去投資買比特幣。
問:有無成功讓買主去買比特幣? 答:有。
問:你在園區行動是否自由? 答:不自由。
問:如何不自由? 答:你的活動範圍就只有公司、園區還有宿舍,門口是有他們的警衛守著。
問:薪資如何計算? 答:1個月800美金。
問:是否已經扣掉你必須賠付的錢?還是將來你要離開是要從800元美金裡去付? 答:800元是付給我們的勞動薪資,17,000元美金的賠付,是我們要直接拿出來,800元他也不會給我們。
問:所以你如果要離開園區,你還要另外籌錢來付,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說你後來還是有和王契文聯繫上,後來你發現你是要從事詐騙工作,你是否還有聯繫上王契文? 答:有,但他都是不太回也不會接電話。
他會回,但一直說自己在忙。
問:是否沒有幫你處理?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可以離開柬埔寨? 答:後面是有臺灣的新聞報出來,有國際刑警聯絡到旁邊的臺灣人,臺灣人就偷偷跟我說,我下班時間回到宿舍使用自己的手機才去加國際刑警,一開始其實也會很害怕,可能這也是一種詐騙,因為園區裡面有很多從事不同行業的詐騙,也是有聽過被電、被打都有,所以很害怕,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才有辦法回來。
問:所以有聯繫上國際刑警,他們協助你回來,是否有賠付任何錢? 答:沒有。
問:你在警察局、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有。
問:你方才說到你到當地後有聯到網路,有聯絡到王契文,你當時是否用你的手機去聯絡的? 答:對。
問:你的手機在下飛機之後,是否可以開機,連線網路? 答:不行,是到餐廳才連上網路。
問:你有無買易付卡? 答:都沒有。
問:都是直接連線到網路? 答:對,連餐廳的wifi。
問:你方才說你在園區裡不自由,只能在公司和宿舍之間,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方才說門口有警衛,是否如此? 答:對。
問:園區裡面除了公司和宿舍之外,有無其可以購買生活用品的地方? 答:有超商。
也是在園區裡。
問:你方才所稱在門口有警衛,是指園區大門口的警衛,還是你宿舍門口的警衛? 答:園區大門口有警衛,但整棟樓裡也都有警衛。
就是不管園區或宿舍都有警衛。
問:園區警衛的身上是否都有佩戴武器? 答:有棍子,門口的有槍。
問:你方才提到1個月的薪資是800元美金,是你的勞動薪資,你領了幾次? 答:1次。
問:是在何時會發給你? 答:每個月的15日。
是工作完的下個月的15日, 問:你領到的是否為現金? 答:是現金。
問:你領到800元美金後,是否可以去消費? 答:對,可以在園區裡做消費。
問:是否為你方才提到類似超商的地方做消費? 答:對。
問:你在園區裡時,下班時間可否使用網路? 答:可以回宿舍用,但是不可以離開宿舍後用。
就是只能在宿舍用,只要走出宿舍手機就不能用了。
問:手機是否為公司的人提供?還是你自己的? 答:我自己的。
問:你自己的手機在宿舍可以使用,是否可以連線到網路? 答:可以。
問:照你方才所述,你是在去年4月份從臺灣出境到柬埔寨,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是否還記得,王契文跟你聯絡到你出國,大概隔了多久? 答:半年。
問:你在警詢時說,你當時是和王易文及綽號小虎的人聯絡,一開始是用臉書聊天室聯絡,後來有加LINE,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當時用臉書聊天室聯絡,此群組是你們3個人都在群組內,還是你是與這兩個人中哪一個人加群組? 答:是王契文把我拉進群組的。
問:這個群組是否你們3個人都在? 答:對。
問:你們後來加LINE,是否也是3個人的群組?還是和哪一個人聊天? 答:也是3個人的群組。
問:當綽號小虎之人加入群組後,後面主要和你聯絡的人是哪一位? 答:還是王契文。
問:你方才說招募你的人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但是這些照片已經沒有留存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和這兩位招募者之間的訊息,目前你是否都沒有留存? 答:因為我從園區裡出來時,我就被刷機。
問:刷機的意思就是裡面的東西已經被刪除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所以目前已經沒有留存,無法提出,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方才所述你並未與王契文見過面,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方才說有刺青的被告帶你去飯店住宿,是否如此? 答:對。
問:這位有刺青的被告,是否是你所述的小虎? 答:對。
問:你在偵訊時稱,在網路上聯絡後你就跟被告約在外交部辦護照,約辦護照這個人是跟王契文,還是跟阿虎約的? 答:是跟阿虎,他叫我搭高鐵之後直接做計程車到外交部,然後會有人來領我去辦護照。
問:一開始是王契文跟你聯繫,後續是否由綽號阿虎之人再跟你做更詳細的說明工作內容,或是跟你面試等? 答:都沒有。
問:王契文在偵訊時曾說過,他後來有跟你聯繫,說要給你一些錢作為補償等等,有無此事? 答:有,我不接受。
問:你當時有無收過錢? 答:太久了,我不太記得。
問:你是不記得金額還是這件事的有無你都不記得? 答:我記得他有說他要匯錢給我,但我忘記他到底有沒有匯。
問:當時王契文為何說要匯錢給你,緣由為何? 答:他有坦誠跟我說他騙我出國,然後他說他給我一點錢作為補助,因為他知道我要養小孩。
B40 (少年) (他8463卷第715至719頁 。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二第19至39頁) (警詢證述) 問:你於何時從何處回國?機票號碼及航班多少? 答:我在111年11月17日11時15分到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搭飛機回臺灣。
機票號碼及航班是多少我不清楚。
問:警方提供旅客SHEN/YIXIN之電子機票供你檢視,該旅客是否為你本人? 答:是我本人B40。
問:你於柬埔寨滯留期間是否有遭收走護照?是否要求你從事詐騙工作? 答:有收走我的護照,收走我的護照的是1位大陸人,我不知道他叫甚麼名字。
有要求我從事詐騙工作。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居住於處或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先到綠巨人2號,過了1個月後到綠巨人3號,再過3個月後到波哥山科技園區。
沒有被毆打、恐嚇,也沒有被轉賣。
問:你離開柬埔寨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 答:我離開時我有支付3,000美金給公司。
問:是否有人救援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回國是我自己想要回來的,我有先透過刑事局張警官聯繫,由張警官跟我母親B40之母聯繫,因為我要支付給公司3,000美金的賠付金還差500美金,所以我請我母親就先幫我匯款500美金給公司老闆,之後再請我母親幫我訂回臺灣的機票,我再依機票時間回臺灣。
問:可否請你提供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所在的地址與附近建築照片? 答:地址跟照片我都沒有。
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上述你所提及之人你是否認識?是否有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等資料?請敘述事件經過。
答:我的女性朋友(下稱A女)在臉書上有張貼賭場工作徵職的訊息,我就向他詢問工作事宜,後來他就跟我說要我跟另一個接頭的人(男性,下稱A男)聯繫,之後A男安排1個女生(下稱B女)帶我去飯店住宿,在我住宿期間所有花費都是B女支出,也會給我零用錢花(1天1,000元),在住宿期間B女有帶我去找幫我辦理護照的男子(下稱B男),B男就帶我跟B女一起到外交部辦理我出國用的護照,之後在飯店住了10天左右,B女就跟我說可以出國到柬埔寨了,我就搭車到桃園機場去,機場有1個男子(下稱C男)來負責幫我辦理登機事情,但我不知道是誰派過來的,之後所有事情處理好了我就出境到柬埔寨了。
只認識A女,他是我的朋友,認識有2年了,其他人都是因為這件事情才認識。
我全都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及綽號,我之前都是用臉書與A女在聯繫的,後來他的臉書帳號關版不能使用,我就沒有再與他聯繫,我不知道他的臉書帳號名稱。
B女、A男我都是用飛機的APP與他們聯繫,帳號名稱我都忘記了,另外B男、C男我完全沒有與他們聯繫過。
問:你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由何人告知?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A女跟我說是到柬埔寨賭場當荷官。
薪資有跟我說,但我忘記了。
也有發過工作地點照片(西港賭場的照片)給我看,照片我也沒有存。
問:你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A女)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與A女見過好幾次。
見面地點我都忘記了。
問:見面時除A女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 答:有,但我都不認識。
問:你出國時被帶去何飯店住宿?住了多久?帶你去住宿為何人? 答:有。
先到優美飯店(臺北市○○區○○○○○○○○○○市○○區○○○路000號11樓。
2個地方共住了10天左右。
帶我去住宿的人是B女,我不認識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都是用飛機在聯繫。
問:你出國前有遭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 答:都沒有。
問:你出國前帶你去辦理護照為何人? 答:是B男,我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跟他聯繫過,都是B女跟他聯繫並帶我去辦理護照。
問:你出國當天有無人送機(帶你去航空公司櫃臺報到)? 答:是C男,我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跟他聯繫過,我不知道他是誰指派過來的,但我知道他會跟B女聯繁。
問:你至航空公司櫃臺報到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就C男1個人帶我去報到。
C男辦理登機事情結束後,有跟我說到柬埔寨的時候會有人舉牌向我接機,牌子會寫VIP16888。
問:是否有與你一同搭往柬埔寨之同行人?有幾人?你是否知道其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你是否認識? 答:有1個人,他的名字叫B41。
一開始我不認識他,在搭飛機的時候才與他聊天認識,後來有他加賴好友。
問:該名同行人B41是否在出國前與你一同居住? 答:我是到機場才知道他會跟我一起到柬埔寨,因為C男有拿我跟B41的護照去辦理登機。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有1位臺灣人接我通過海關,我不知道他是誰。
通過海關後我就被帶到園區綠巨人2號。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 答:有告訴我是從事情感詐騙工作,騙取他們投資虛擬貨幣。
問: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當下何反應? 答:有。
我就打電話詢問招募我的人A女、B女、A男。
問:A女、B女、A男係如何處理或協助反映?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及飛機訊息内容? 答:有用LINE及飛機與他們聯繫,不過他們全部沒有一個理會,並且將我的LINE及飛機都封鎖。
對話紀錄我沒有辦法提供,我手機在柬埔寨的時候就壞掉了,所以我把手機丟在柬埔寨。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沒有向家人求救。
問:你為何沒有向家人求救? 答:因為我當時與家人發生矛盾,關係沒有很好,所以我就沒有向他們說。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指認表内有何人參與本案? 答:編號一是本案組織的頭(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體型胖胖的。
編號十是幫我辦理護照的B男(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體型胖胖的,戴著眼鏡。
編號十五是B41,他是和我一起被騙去柬埔寨的同行人,體型微胖。
編號十六是組織的幹部A男,從中協商一切的安排,從招募到出國都是他派人在處理的,特徵是他綁著武士頭,兩手有刺青。
編號十八是安排我住宿及給我生活費的B女,他個子不高差不多150左右。
至於編號八有點百分之八十像是C男。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他們之前我都是不認識的。
沒有與他們有上述身分。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請求提示今日庭呈之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編號1至16是男生、編號17至24是女生,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有在指認表裡。
可否請你指認,你認得的人? 答:編號8、編號10。
我沒記錯的話,當時是編號8帶我去機場,並帶我到登機口。
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的人。
還有編號16,我記得他是裡面的一個管理。
女生部分有編號18,當時是她負責帶我去飯店的。
沒有其他人了。
問:你確認後有看過編號8 、編號10、編號16、編號18? 答:對。
問:你從000年0月00日出境到111年11月17日入境,你是去哪裡? 答:柬埔寨。
問: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當時我在臺灣有發生一些事情,我有個朋友知道我發生事情後,就透過他的朋友帶我去找他們這些人,讓我出境。
問:你的意思是,你的朋友介紹你去找這些人。
是你剛剛說的那些人嗎? 答:不是。
是這個集團的,我聯絡這個集團的人,就前往柬埔寨。
問:所以是你朋友帶你去找集團的人? 答:是在網路上聯絡。
問:你的朋友是否為集團的人? 答:不是。
問:在網路上聯絡誰? 答:我忘了,我朋友有給我1個LINE,加LINE後我跟對方聯絡,講完之後我們就去辦護照,然後離開。
問:集團的人加LINE給你,那個人是誰? 答:當時我其實不知道。
問:有無在剛才指認照片中? 答:應該有。
印象中應該是編號18。
問:你是跟編號18聯繫,是否如此? 答:是,我跟編號18聯繫。
問:是否需要提示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 答:應該不需要,我剛剛就只有指認1個女生。
問:你是跟女生聯繫的? 答:對。
那幾天我都是跟那個女生聯繫。
問:你跟她加LINE嗎? 答:對。
問:她跟你說什麼?出境去柬埔寨要做什麼? 答:當時我大概知道是要做詐騙。
問:她跟你說什麼?為何還沒出境你就知道是要做詐騙? 答:對,但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
問:你知道要去做詐騙,有無跟你提到有薪水或怎樣的情形? 答:細節沒有多說。
問:你知道是要去做詐騙,就同意,剩下的就由她幫你處理嗎? 答:對。
問:你還沒出境之前都住何處? 答:我是住飯店,之後是住○○○○路000號11樓。
問:住飯店住了幾天? 答:實際天數我忘記了。
問:你說後面有住到林森北路? 答:對,後面就離開、出境。
問:你去林森北路住幾天? 答:實際天數我不記得。
問:你剛剛有指認辦護照的人,也有指認帶你出境的人? 答:對。
問:你在臺灣還沒出境以前,住在飯店及林森北路大約有多久時間? 答:應該有一、兩週。
問:中間有無給你費用可以支出? 答:有,在我出國前他們1天給我1,000元,等於給我零用錢花的意思。
問:去林森北路有無見到除了你剛剛指認以外的人? 答:有。
只是我忘記長相了。
問:出境後去做什麼、去哪裡? 答:出境後我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1個詐騙,騙客戶的錢。
問:你負責什麼? 答: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
問:你到柬埔寨後做的事情,有無跟你談薪水? 答:有。
他們說1個月底薪800元美金。
問:有無工時?1天要做多久、1週要做多久? 答: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
問:有無實際拿到錢? 答:只有拿到底薪。
問:你1個月有無拿到800元? 答:有。
問:你拿了幾個月? 答:從頭拿到尾。
問:你是在000年0月00日出境,111年11月17日入境,中間有7個月的時間你都有拿到底薪800元? 答:對。
問:你說你不想做了想回來,要有賠付金,你做多久不想做、如何問想要回來、如何回來? 答:當時我有說想要回來。
因為我在臺灣有其他罪,就只是想要逃離臺灣這個地方,所以我跟我朋友講,我朋友就說他有認識的人,他的朋友可能可以帶我出國,我就去柬埔寨,前面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交出來。
問:賠付金怎麼算? 答:我剛到柬埔寨的當下是16,000元美金,他們說16,000元美金是臺灣這邊把我賣給柬埔寨接頭人,接頭人再把我轉賣到園區裡面。
問:你的意思是說賠付金會調,還是因為你被再轉賣,金額會有變動? 答:再轉賣會有變動,我最後好像是變動到16,000元。
問:你不是剛到是16,000元,變動後還是16,000元? 答:最前面一開始的實際金額我不知道是多少,最後我想要離開時,他就說要交16,000元。
那時候我跟那個大陸人說我想離開,他要我最起碼把16,000元交出來,那時候我沒有交,我也不敢聯繫家裡。
問:你後來是如何回來?為何會回來? 答:到最後我待的公司因為人愈來愈少就倒了,我就被調到另外一間公司,同樣是同一個代理老闆的線,代理老闆把我們帶到那間公司之後,我就不用賠付,我想說沒有賠付,就在柬埔寨多玩一下再回來,後面我和我媽聯絡,我就回來了。
問:回程機票是誰出的? 答:我媽出的。
問:你說後來的老闆不用賠付,你就自己在外面遊玩? 答:還是在園區裡,但後面就沒有工作了。
問:是因為沒工作,所以不用賠付嗎? 答:不是。
是因為賠付是在第一間公司,第一間公司已經沒了,代表賠付算是蒸發掉了,不用再繳。
問:你後來是否還是有工作,代理老闆也有付你薪水? 答:後面沒工作時沒有,有工作就有給。
很自由。
問:在園區中行動是自由的嗎? 答:前面待的園區不自由,後面的園區在山區,沒有被嚴格控管,所以那個園區可以自由進出。
問:你跟你媽聯絡後,你媽幫你買機票,你就回來,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的護照在柬埔寨時,是否有被保管? 答:有。
問:你要回來,你的護照有拿回來嗎? 答:有。
一開始我拿護照不順利,那時候第一間公司還沒有倒,所以他們收走我的護照,在柬埔寨工作其實護照都要統一保管,後面我不做,也是保管在老闆那,等我說我要回去時,他才會把護照給我,所以是我要離開時才向老闆拿護照。
問:你確定你要出境以前,就知道出境是要去做詐騙嗎? 答:知道。
問:為何警詢時你表示,A女跟你說是要去柬埔寨當荷官? 答:最一開始我還在臺灣時跟他們聊,他們只有跟我說是當荷官,後面我開始聊,就知道是要去做詐騙。
原本我有先問那個女的,她是說先當荷官,另外那個男的是說,要去那邊做資金盤,資金盤就是騙人投資,匯錢過來的意思。
他們兩人的說法都不一樣,沒有套好。
那個男的是我剛剛指認的編號16,他說要過去那邊做資金盤,所以我就知道過去柬埔寨是要做詐騙。
問:出境前有無跟你說薪水如何計算? 答:我記得那時沒有講。
問:是否需要給你看一下你的警詢筆錄? 答:應該不用。
問:你在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 答:有一些有漏掉、有一些沒有講清楚,但有講出來的差不多都是實在的。
問:你剛剛說你之前有在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是否記得當時有見過哪幾位? 答:我印象中的有記得。
問:(提示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你當時在林森北路409號11樓有無看過剛剛你說的編號8、10、16、18? 答:有。
問:除了這4人以外有無看過其他人? 答:我記得是有。
問:是哪幾位? 答:是印象中,但我不能確定。
我記得編號6、編號1我有看過,但我不能確定。
問:你看到編號1、編號6大概是什麼狀態? 答:我有點忘記了,編號6我記得在飯店好像有看過他吧,還是在哪裡有看過。
編號1我記得好像是在林森北路409號11樓有看過。
問:是否記得當時是在什麼狀態下看到編號1?你有跟他講話嗎? 答:完全沒有跟他講話,我只是看到他在場,之前我住○○○○路000號11樓時,我記得有一天裡面大約有快十幾人、很多人。
問:那十幾人當下有在討論什麼或在做什麼嗎? 答:我忘了。
問:所以你沒有跟編號1講過話? 答:沒有。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4頁最後一個答)這是你於警詢時說的話,為何當時你會說「編號1是本案組織的頭」? 答:那時候我有聽說,而且是大概印象中。
問:你說你聽說,請問是聽誰說的? 答:其他跟我一起在柬埔寨的人說他們有遇到,他們有說跟竹聯幫東堂的有認識。
問:你說你聽說,是因為你在柬埔寨那邊之後才聽說這件事? 答:對。
問:你在出發前是完全不知道這件事的? 答:對。
問:你是在柬埔寨聽到其他人說,編號1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對。
問:你如何可以確定就是編號1的長相? 答:我那時候好像有實際看過。
問:實際看過編號1做什麼嗎? 答:好像記得有實際看過他。
問:在柬埔寨其他人如何跟你說,編號1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他們跟我說那邊有個東堂姓李的,是竹聯幫東堂那邊的頭。
問:他們說「頭」的意思,是竹聯幫東堂的頭? 答:對。
問:不是代表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應該是吧。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在柬埔寨時有人跟你說1個姓李的,如此精確的名字嗎? 答:沒有講精確的名字。
問:所以是說誰是竹聯幫東堂的頭? 答:對。
問:他們是如何跟你講的? 答:具體怎麼講我有點忘記了,他們就說他們有認識東堂的,那時候在柬埔寨聊天時,是先講說他們車子在哪裡,就開始聊,之後聊到他們組織的人及把我賣過來的人。
問:你回來做筆錄時,如何有辦法直接聯想到是編號1? 答:因為我有聽到別人說,我想說應該就是。
問:別人怎麼跟你說的? 答:他們是說這裡有個李的,然後跟我講他的外型特徵,說他是頭。
問:所以是別人跟你說有個李的? 答:對。
問:你剛剛說他們沒有跟你說姓氏,但你現在又說他們有跟你說是姓李的? 答:我那時候就有說他是說姓李的,沒有名字。
問:你的意思是說,在柬埔寨時他們跟你說有個姓李的,是組織東堂的頭? 答:對。
問:「他們」是在柬埔寨的其他人嗎? 答:其他人。
問:意思是說,不管是去柬埔寨之前或回來,在整個過程當中,你都沒有跟編號1交流過或聊天過? 答:沒有。
問:在林森北路409號11樓時,你也沒有看編號1在那邊做指揮或做什麼的動作,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最後是因為你自己不想做了才回來,你是透過手機聯繫你媽媽買機票嗎? 答:對。
問:警詢時你表示你手機壞掉了,後來是重新買了1支嗎? 答:對。
問:當下你是否可以自由的看你想買什麼就買什麼? 答:手機是跟公司的人買的。
問:你和公司的人去買1支手機聯繫媽媽,再請她買機票回來? 答:對。
因為那時候我有欠那邊老闆錢。
問:為何會在柬埔寨欠錢? 答:因為有借錢。
問:你借的錢是在柬埔寨用嗎? 答:柬埔寨用。
問:所以是在園區裡使用? 答:園區裡使用。
問:你有欠老闆錢,還要再跟你借手機? 答:手機是我自己買的。
問:是你跟老闆借錢買手機的意思? 答:手機在一開始就買了。
我的手機原本就壞掉,破裂得很慘。
問:你在臺灣優美飯店及林森北路409號11樓住的時候,有無任何人逼你簽本票? 答:沒有。
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你在後面園區工作時,行動都是自由的,還可以自己出入園區。
那是哪個園區?你於警詢表示你待過綠巨人2號園區、綠巨人3號園區、波哥山科技園區,所以是哪個園區? 答:最後的波哥山科技園區可以自行出入。
問:你說你在綠巨人園區時,因為不是在山裡面,無法自由出去外面,原因為何? 答:因為它是深山,就算離開園區也要有交通工具才可以下山,所以可以自由離開園區,但只能在山的附近買東西。
問:可以出來外面買東西? 答:對。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2頁)你剛回答檢察官說,你最後離開時沒有付賠付金。
警詢時警察問「你離開柬埔寨時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你答「我離開時有支付3,000元美金給公司。」
,是否如此? 答:這件事情其實跟這個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這件事情是那時候我還欠那邊老闆錢。
問:你說你支付3,000美金給公司,是因為你跟那邊的老闆借錢,所以你才需要付錢? 答:對。
問:你剛剛有提到在那邊工作都有領薪水,每月800元美金,每個月都有領? 答:對。
問:跟你在那邊一起工作的臺灣人,他們的工作狀況是否跟你一樣? 答:是。
差不多都一樣。
問:有無從臺灣出境過去那邊工作的人,工作到擔任類似主管職位? 答:沒有。
問:你在臺灣的生活費用,你剛剛說每天有1,000元? 答:對。
問:其他的花費,例如住宿錢是誰要負責? 答:集團。
問:是否找你去的人會幫你付? 答:是。
問:若你出國之後立刻反悔,立刻就說你要回來,你在臺灣的生活費要怎麼辦? 答:我那時候沒有想過這件事情。
問:機票是否也是招募你的人幫你買的? 答:是。
問:在111年11月17日你當天回國之後,是否馬上就有去做警詢筆錄? 答:是。
問:是當時你做警詢筆錄時記憶比較深刻,還是到現在會比較深刻? 答:那時候比較深刻。
問:你那時候在警察局所做的筆錄有無據實陳述? 答:基本上有。
問:你所謂基本上有是指有些說謊嗎?還是你都有實在的說? 答:有實在的說,但是說的比較模糊。
問:案發前,你是否認識剛才你指認的編號18這個女生? 答:不認識。
問:你跟她是朋友嗎? 答:不是。
問:是否知道她叫什麼名字? 答:不知道。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2頁最後一個答)你剛才說你有詢問有關工作事宜的事情,但你在警詢時稱「我的女性朋友A女在臉書上張貼賭場工作訊息,她就向我詢問工作事宜」,所以相關的工作是因為你朋友A女,而不是編號18,與你剛才所述不一致,有何意見? 答:A女跟編號18不是同一個人。
問:所以工作一開始是否都是你朋友A女跟你說的? 答:是。
問:並不是編號18跟你說的? 答:不是。
問:編號18做的事情是否就是帶你去飯店、給你生活費、照顧你生活? 答:是。
問:你的女性朋友跟你說臉書上張貼賭場工作這件事之後,你第一個加入這個組織、這個集團的人的LINE,是加入誰的LINE? 答:我現在回想起來好像不是先加LINE,好像是我那位女性朋友知道我在臺灣發生一些案件,想要逃離到國外,她的男朋友就用她的帳號跟我聯絡,說他的朋友可以協助我出國。
那時候他給了我一個Telegram,Telegram上面的人的名字叫「虎哥MVP 」。
問:所以「虎哥」就開始跟你聯絡本件去柬埔寨的事情嗎? 答:對。
問:「虎哥」是你指認的誰? 答:編號16。
問:後來「虎哥」即編號16的人是否又介紹什麼人跟你聯絡? 答:是。
介紹了編號18跟我聯絡。
問:你剛說編號16的人後來有跟你說,本件去柬埔寨是做詐騙,他講完之後,你有無再跟編號18或其他人詢問這件事情? 答:沒有。
問:你因為編號16這樣講,你就知道是去做詐騙,是否如此? 答:是。
問:其他人還有很堅定地跟你說,去柬埔寨就是去做賭場工作嗎? 答:那時候我問編號18,他一開始跟我說是做荷官,我問「虎哥」是否要去做詐騙、資金盤,他說是,所以我就大約知道我是去那邊做詐騙的。
我就沒有再去詢問其他人。
問:你在園區工作時有一些同事,這些同事當初來的時候是否都知道是要做資金盤? 答:他們都不知道。
B4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737至740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1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上網在臉書看到出國工作的徵才廣告,在哪看到忘記了,在2月時就看到了,1個連結點進去就連結到1個叫「林溫妮」的LINE,林溫妮跟我介紹工作,說是出去柬埔寨的電腦工作,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我,但是當時我沒有理他。
我看到的内容過太久了,也忘了。
在4月多時,林溫妮又主動聯絡我,問我考慮的如何,因為我剛好遇到酒駕、車也沒了,所以才答應林溫妮。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111.4.13晚上7點不知道綽號的1位瘦瘦男生過來接我至優美飯店並入住,隔天下午林溫妮就過來帶我去買生活用品、理髮,後帶我回優美飯店,後又有兩名男子(與前述載我至飯店的男生不一樣)拿本票、工作契約書給我,工作契約書上記載需工作半年,如未滿要賠償去柬埔寨所支出費用,本票是因為對方說之前曾有人跑掉,所以簽來擔保還款,說我到柬埔寨,本票就會撕掉。
我本來就有辦護照,去時沒有做核酸檢測。
111.4.14林溫妮跟那兩名男子輪流顧我到111.4.15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不確定載的人他們是否認識,到機場時,有外型高高壯壯的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機票,陪同辦理登機。
當天還有一個18歲的小弟弟,我們到柬埔寨後就去不同地方,不知道他的名字,是出發當天凌晨他們載弟弟過來就一起去機場,我們沒有聊天。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陪同登機高高壯壯男子拍我們的照片,並叫我們認一個「MVP」幾號忘記的牌子,所以我們一到機場,就有一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我們接機,我及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
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求救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
8月多我是先請我媽報警,但流程很慢,是在網路上搜尋到刑事局飛機群組,在9月時成功聯繫到詹警官。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微博認識人,談感情,有基礎後,就交給主管。
讓主管去做後續邀請對方投資的事情,因為主管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聊天記錄,所以知道我們的聊天狀況,公司會在合法的平臺請對方投資到公司所提供的錢包,但最終錢包裡的虛擬貨幣不會還對方。
詐騙對象主要為國外的華裔人士,有說不能騙在大陸的大陸人,另外他們說臺灣人很難騙,所以也不會騙臺灣人。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我們的老闆還好,業績沒達標還好,可能換做人事,但人事還是做不好,可能會被轉賣,但有一位臺灣人綽號PETER因為報警被賣到同園區的隔壁公司就被打很慘。
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
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内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
我中間沒有被轉賣。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看到新聞請我媽媽報警,但處理太慢,所以聯繫詹警官協助回臺。
離開園區前,老闆約談他知道我報警了,問我要不要留下,我回不要,之後老闆就請人載我到波哥山附近的警局,後續詹警官協助我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6是給我簽本票、契約書的。
編號10或8其中一人是在機場陪我登機。
編號11是111.4.13到中壢載我到優美飯店的人,他拿走我護照、身份證。
編號11不是跟編號16一起來簽本票、契約書的人。
編號18就是林溫妮。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就被園區的人要求手機格式化。
媽媽那可能還有我求救的對話,我回去詢問是否還在再陳報。
B42 (他8463卷第759至763頁 ;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二第139至164頁) (警詢證述) 問:你於何時前往柬埔寨? 答:我於111年4月20日前往柬埔寨。
問:為何你會前往柬埔寨?你於何處看到招募出國之訊息? 答:我當時的男友B43於111年4月18日左右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隨後便有1名綽號「鄭鴻」聯絡我男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我們安排,隨後我就跟我男友前往柬埔寨。
是我男友在臉書看到的。
問:承上,臉書廣告在哪看到你是否知悉? 答:我不清楚,是我男友聯繫跟看到的。
問:承上,綽號「鄭鴻」之人有無向你們表示工作内容、薪資多少、在哪工作等訊息? 答:他跟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但具體沒有說要幹嘛,只說是合法的博弈業,1個月可以給我們的薪資是2,000美金。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收到綽號「鄭鴻」聯繫後,如何前往柬埔寨從事工作? 答:「鄭鴻」跟我男友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於4月19日又有1名綽號「阿虎」之人與我男友聯絡,並安排我跟我男友前往優美旅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住宿,住宿費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隨後於4月20日綽號「阿虎」之人聯絡我男友表示搭稱由他們所安排之車輛前往桃園機場並搭乘由他們所安排之班機(長榮航空)前往柬埔寨,機票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
問:承上,當時還有無其他人自優美旅館前往桃園機場與你們搭乘飛往柬埔寨之班機? 答:還有1個大約30歲左右的男子跟我們共同搭乘綽號「阿虎」之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桃園機場搭乘飛往柬埔寨之飛機。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抵達柬埔寨後做了甚麼事情? 答:綽號「阿虎」之人跟我男友表示我們一到達柬埔寨後,會有1個拿著VIP1688招牌之人接機,到時我們就跟著他走,他就會帶我們到工作跟住宿地,隨後我們到達柬埔寨也有看到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綽號「鄭鴻」之人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一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
問:承上,到達綠巨人園區2後你們從事哪些工作? 答:自稱老闆之人就安排我們到一個辦公室裡面,裡面也有其他人,工作内容就是要用虛擬貨幣的名義詐騙全世界的人,住宿也是在綠巨人園區裡。
問:承上,你們如何從事詐騙工作?你擔任的角色為何? 答:我不清楚我男友的部分,因為我是女生,所以我被要求從事以女生名義跟全世界的人聊天,也就是使用感情詐騙的手法,聊天得手後再慫恿對方投資虛擬貨幣,到時就會有下一個分工的人接手。
問:承上,你從事詐騙工作後有無詐騙成功? 答:沒有,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被轉賣到別家公司。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如何被轉賣到別間公司?工作地點為何?工作内容為何? 答:我跟我男友因為沒有業績,所以被自稱老闆之人被以43,000元美金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並以1名叫吳嘉興之人作為媒介,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
問:承上,你從事詐騙工作後有無詐騙成功? 答:沒有,我跟我男友一樣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
問:承上,你所稱體罰意思為何? 答:就是會一直被逼著跑操場、跳階梯等。
問:承上,你到太子園區後還做了何事? 答:因為我跟我男友一直沒有業績,也一直被體罰,所以我們都有一直想辦法怎麼報警跟回國。
問:承上,你們最後有無成功報警? 答:有,我們各自的家屬都有在臺灣報警,也有聯繫反詐組織GASO跟當地的省長,最後當地的警察把我們救出。
問:承上,你們發現遭綽號「鄭鴻」、「阿虎」之人販售到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並在當地又遭轉賣等情事有無再向對方聯繫? 答:有,他們都說有再幫我們處理能不能協助我們回國,但最後都沒有下文。
問:承上,你們除了遭體罰外,還有無遭到其他強暴脅迫,如毆打、轉賣等情事? 答:除了我剛剛說我們有被轉賣外,我個人在太子園區時也有被性侵。
問:你有無向家人或朋友求救?有無相關訊息可提供? 答:我都有求救,但手機沒辦法提供,因為已經在太子園區被收走。
問:你離開太子園區有無支付賠付金? 答:沒有,因為太子園區就是要我這個人,所以他們不願意收賠付金就放人,並且他們用他人身分冒充我離開園區,直到該園區被警察包圍後我才脫困。
問:你護照遭收走有無領回?無護照你離開園區後你如何返國? 答:沒有,到現在還在對方手裡。
我被警察救出後就送到金邊移民署,移民署就安排我們回國,期間我跟我男友聯絡到胡志明辦事處跟白狼的管道協助我們返國。
問:承上,你有無花費任何金額始能返國? 答:有,因為屬於非法勞工,加上我們在柬埔寨的簽證過期,我家人有花了新臺幣12萬元的罰金。
問:你上述所稱綽號「鄭鴻」、「阿虎」之人是否見過? 答:有見過,出國前我跟我男友因為要了解如何出國的情況,他們兩個人都有跟我們接洽過。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表供你指認,指認表中有無你所稱綽號「鄭鴻」、「阿虎」之人? 答:有,編號11(鄭學鴻)是鄭鴻,編號14(林晉宇)是阿虎。
問:你是否要對綽號「鄭鴻」、「阿虎」之人提出告訴? 答:要,我要告他們人口販運跟妨害自由,而且要彌補我的精神賠償。
問:警方有無暴力、脅迫等不法方式取供?你現在意識是否清楚? 答:沒有。
清楚。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於111年10月16日在海山分局做的筆錄,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是。
問:(提示空白指認表)指認表中,你有見過編號幾? 答:我的印象是編號11(按即鄭學鴻),其餘我不知道。
問:你剛說編號11有見過他,你是否記得他做了什麼事情? 答:他有跟我男朋友有聯繫過,我沒有跟他直接有接觸,但是我看過他。
問:你看過他,是在什麼地方看到的? 答:在優美旅館。
問:你們在優美旅館住了幾天? 答:好像是1天吧,我有點不清楚了。
問:你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到111年10月13日入境,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去哪裡? 答:去柬埔寨。
問: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其實我做什麼事都是跟男朋友一起,所以沒有想那麼多。
問: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是否出去玩? 答:我不清楚出去的目的。
問:不是出去要賺錢的?還是要出去玩的? 答:我一開始以為是出去玩。
問:你男朋友有無告訴你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去賺錢這件事? 答:有。
問:你有無看到那一篇臉書上的廣告? 答:沒有。
問:你男朋友有無跟你討論出去賺錢? 答:他沒有跟我說要出去賺錢,但是他說有人透過臉書跟他聯繫,但是我自己不是很清楚。
沒有討論。
問:你是否清楚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 答:其實我並不清楚。
問:你是否都是聽你男朋友的安排? 答:他去哪裡,我就去哪裡。
問:你不知道要出去做什麼事,是否如此? 答:是的。
問:你在警詢筆錄說柬埔寨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然後是合法的,是否正確? 答:是的。
問:出去以前告訴你們1個月的月薪是多少? 答:我有點不記得了。
問:你在警局筆錄說1個月可以給薪資2,000元美金,是否正確? 答:對。
問:你筆錄說1個月可以給我們薪資2,000元美金,是你1個人1個月也可以2,000元美金,還是你跟你男朋友合起來2,000元美金? 答:是1個可以得到2,000美金。
問:你筆錄做的,是你自己聽到的?是何人說的?還是都是聽你男朋友轉述的? 答:他是到柬埔寨的時候才轉述給我聽。
問:你方才有指認編號11的人,你完全都沒有跟他接觸,都是你男朋友接觸,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在警局筆錄說7月19日有1個除了「鄭鴻」這個人以外的另外1個人,綽號「阿虎」的人跟你男朋友聯繫,這句話是否實在? 答:對。
問:指認表中,「阿虎」是編號幾?你有無見過? 答:編號14(林晉宇)。
問:「阿虎」做了什麼事? 答:我在優美旅館的時候見過他,他安排我跟我男友住在優美旅館。
問:出境的時候,是何人帶你們出境的? 答:出境是我們被安排到1台車上,載我們去機場。
機票也是他們先付的。
問:所以你出去以前,你不知道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是否如此? 答:對。
問:去柬埔寨後,你們實際做什麼? 答:我們被安排在詐騙園區。
問:你做何工作內容? 答:就是詐騙電話。
有打電話也有打電腦聊天。
問:你去那邊以後,有無被告知工作內容、月薪、需要做多久? 答:我沒有領到薪水。
問:為何沒領到? 答:因為他說我們有賠付金。
問:你們有賠付金,所以要先扣掉,是否如此? 答:對。
問:還是是因為沒有業績,所以沒有領到薪水? 答:都沒有業績,也卡在自己有賠付金。
問:所以要先從薪水裡面扣,扣完賠付金以後才會發給你們薪水,是否如此? 答:也沒說薪水的部分。
問:你出境之前,在臺灣有無簽工作契約或者是簽什麼東西? 答:好像有簽名,但是我不記得內容。
問:內容有無說出去要做多久,不然要怎樣? 答:我不曉得。
我有簽名,但是我並沒有印象裡面的內容是什麼。
問:你簽的時候,你男朋友是否也有簽? 答:有。
問:指認表上,在場還有何人在? 答:我印象就是編號11、14,還有我男朋友。
問:你方才提到去柬埔寨後,因為有賠付金,你所了解的賠付金意義為何? 答:一開始我並不曉得,到了當地後,在第一個園區裡老闆跟我和我男朋友說我們不是自願,是被人家賣過去的,所以我們要支付賠付金。
問:有無說賠付金要付多少?你們才會有薪水還是什麼? 答:我跟我男朋友加起來是43,000元美金。
問:你們要償付這些賠付金後,才有薪水可以領,是否如此? 答:應該是,因為我並沒有領過薪水。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工作內容是你說的詐騙,工作大概做多久時間? 答:12到18小時。
好像做了1個多月。
問:你在警察局說5月23日被轉賣到別家公司,是否正確? 答:正確。
問:原因為何? 答:我們沒有業績,也不想在柬埔寨。
問:轉賣到第二個園區,叫什麼園區? 答:金運。
問:第二個園區,你做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也是詐騙。
打字詐騙,感情詐騙,叫他們投資虛擬貨幣。
問:有無業績?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處理? 答:沒有業績就每天擺爛,就是每天不想做。
問:你們從臺灣過去柬埔寨,發現要從事的工作內容是詐騙,有無向當時的介紹人反應? 答:有。
問:他們怎麼處理? 答:都置之不理。
問:在柬埔寨,你們的行動是否自由? 答:不自由。
問:護照是否在你們身上? 答:沒有。
我們一下飛機,之後護照就被收走。
問:園區裡的自由程度是如何?可否打電話? 答:打電話是什麼意思? 問:有無限制不可以打給誰? 答:會。
問:你們因為沒有業績,會如何? 答:我們有被體罰,體操類,精神壓力都蠻大的。
問:後來是如何逃離那個園區的? 答:有國際刑警聯繫上我們。
問:你有無付錢離開? 答:有。
問:有付多少錢? 答:我們沒有付錢離開園區。
問:付錢給何單位? 答:就是我男朋友家裡有付10萬元。
都是由我男朋友處理,我不清楚。
問:你其他在警察局所述的,是否都有實在? 答:大部分都實在,但我自己並沒有很清楚,因為我自己沒有手機,都是由我男朋友去聯繫的。
問:你當初入住優美飯店時,是否跟男友一起住的? 答:是。
我們兩個一起入住。
問:那時候在場的時候,有何人去過你們房間?大概有幾個人進過你們的房間? 答:兩、三個。
問:是指認表中的哪兩、三個? 答:我印象中只有編號11和14,還有1個胖胖的,我不知道他叫什麼。
問:你方才在檢察官問的時候,你為何沒說這個部分? 答:對。
因為我看了只對兩個比較有印象,其他的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
問:你當初說你有被強迫簽什麼東西?還是什麼? 答:我有簽字。
問:當時要你簽字的狀態為何? 答:我有點不太清楚。
問:是何人給你單子簽? 答:編號11。
問:只有叫你簽名,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時你有無看上面的字? 答:並沒有。
問:方才你男友的說法是說是你看完跟他說的,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沒有看,是否如此? 答:沒有。
問:除了編號11要你簽名之外,旁邊還有無他人在? 答:我有點不太清楚,我只知道編號11,我印象比較深。
問:簽的當下,有幾個人在場?你還有誰? 答:我跟我男朋友,還有編號11。
問:還是有其他人,只是你不知道名字? 答:對。
有其他人,就是我不知道名字。
問:你是否記得總共有幾個人? 答:加我男朋友,總共4 、5 個,但是我沒有去記他是誰。
問:你說在場可能有4、5個,但是除了編號11,你其他的都不太記得,是否如此? 答:對。
問:簽完名之後,還有何人留在房間裡面? 答:編號11號一直都在裡面。
問:你們後來有無去辦護照? 答:我自己本身有護照。
我沒有請他們辦護照。
問:你們離開飯店之後,是否就直接去機場? 答:對。
問:你是否記得,當時是何人帶你們去機場? 答:沒有印象。
問:去柬埔寨之前,你比較有印象的是何人? 答:我最有印象的就是編號11,其他的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
問:你方才跟檢察官說的是編號14? 答:這個人有看過。
問:在哪裡看過? 答:也是在優美旅館看過。
問:在優美旅館裡你看過編號11跟14之外,在指認表上面其他編號的人,有無在優美旅館看到過? 答:我沒有印象,但是我知道還有別人。
問:你方才回答檢察官說,你最開始去柬埔寨時是以為要出去玩,是否如此? 答:對。
問:在你出國之前,你都覺得是要去玩? 答:對。
問:你當初是因為你男朋友說要去柬埔寨,所以你才一起跟去的,是否如此? 答:算是,因為他去哪我就去哪。
問:你男朋友應該沒有告訴你說是要去工作的,不然你怎會認為是去玩? 答:那時候我沒有想太多,所以我沒有問他。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間,你們平常可否出去外面? 答:他們會有人監視。
我們沒有出去過。
問:你是沒有出去過?還是沒有問過? 答:因為他們都有派人。
問:你有無問過說去買飲料或是買個東西? 答:有。
問:你有無離開那個地方? 答:會一起去。
問:你是否還是可以出去? 答:就是一起去。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候有簽1個東西,但是你沒有看仔細的內容,所以是你男朋友他們拿給你簽,然後你就簽了,是否如此? 答:他拿給我跟我的男朋友,我們兩個就有簽名。
問:你也沒有看內容? 答:對。
問:你有無和你男朋友說沒做完幾個月就要賠錢? 答:我不清楚。
問:你在警察局的筆錄說,在柬埔寨是有合法的博弈也可以做,所以你才去柬埔寨,這句話是否屬實? 答:我男朋友跟我說,他在網路上看到廣告。
問:所以你男朋友在網路上看到廣告說可以在柬埔寨做合法的博弈,你是否是這樣聽他說的? 答:我是到柬埔寨才知道,他說這也是騙人的,他說他也被騙了。
問:但是他最一開始跟你說,他來柬埔寨原因是因為有人跟他說可以做合法的博弈,是否如此? 答:對。
問:方才你男朋友在做證時說,去的時候是要做電腦遊戲,也沒有講任何的博弈業,為何你們兩個一起去的講的不一樣? 答:因為我自己不清楚,反正是有關於電腦,也有博弈,我並沒有去記。
問:你後來到了要離開柬埔寨,你方才說你男朋友付了10萬元,還有無付1個5萬元? 答:有。
問:這些錢都付給何人? 答:就是我們簽證過期 問:是否給予柬埔寨的官方人員?你是否知道? 答:我真的不清楚。
問:你方才說你做的工作就是做感情詐騙,實際上你是如何操作的?你是和哪一國的人聊天? 答:全球各地。
問:你是否用英文和他們聊天? 答:是用英文打字,但是沒有騙到任何一個人。
問:你在臺灣時,你在出國之前都不知道要去做什麼?不管是編號11,或是你方才說的編號14,或是其他人,是否都沒有告訴你出國要幹什麼? 答:對。
問:你方才說像你要出去國外,很多事情都是由你男朋友幫忙聯絡,其實你很多的狀況都不是很清楚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筆錄裡面的回答部分,當初是否都是你這樣子跟警方說的?還是警方有做過整理? 答:沒有完全整理,因為我只記得大概。
問:你的意思是你大概跟警方講,然後警方幫你把回答打出來?你做筆錄過程是否方便說明? 答:我不清楚了。
問:不清楚是何意思?是指你當時回答給警察的內容不清楚,還是你現在對於當初做筆錄時候的狀況不清楚? 答:我現在已經不清楚我當時的筆錄。
問:你現在已經不清楚當時怎麼做筆錄,還是說你已經不清楚當時筆錄做的內容是怎樣? 答:對。
問:你的意思是指你現在不清楚當時做的筆錄內容是怎麼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在做筆錄的當下,警察都是照你的意思一字一句的打上來,還是警察有去提示你,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 答:就是照我的意思,一字一句的去記。
問:為何你今天在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很多反而都說不清楚,要問男朋友? 答:因為我自己沒有手機。
我的聯繫人就只有我男朋友。
問:當初你在臺灣地區再到旅社,這些階段何人跟你接洽的過程,你回答警方的筆錄內容還蠻仔細的,但為何今天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你很多東西都感覺是記不清楚的狀況? 答:因為時間很久了,我真的記不清楚。
問:你在柬埔寨時,你們是不能夠離開園區,是否如此? 答:完全不能。
問:園區裡有無提供一些如便利商店、小吃店,或者是說可以購買生活物品的地方? 答:有,但是就是沒有錢。
問:你們在那邊生活時,你如何去取得這些生活用品?跟否向人家借?還是跟人家借錢? 答:就是到處跟人家借錢。
問:你有無透過電話向臺灣的親友來尋求協助? 答:就是請臺灣家屬幫我們報警。
問:你有無請臺灣的親友幫你匯款過去,讓你可以在那邊購買一些生活的食宿、用品之類的? 答:有。
問:你透過電話去聯絡臺灣的親友,所以你是否可以自由的使用行動電話聯絡臺灣的親友? 答:但我手機有被收走。
問:你在園區裡,你和你男朋友幾乎是在一起的,下班之後是否也都在一起? 答:都是一起。
問:你與你男朋友一起去用你男朋友電話去向臺灣親友尋求協助,拿到錢後就可以買一些生活用品,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在出發前往柬埔寨之前,你的男朋友都未和你說你們去柬埔寨是要去工作? 答:在飛機上時有跟我說。
問:你是上飛機時才知道,你去柬埔寨是去工作,不是去玩? 答:就是邊工作邊玩。
問:你在臺北住優美飯店時,當時住的時候,你和你男朋友是否都一直在一起?還是他有離開去別的地方過? 答:都一直在一起。
問:你們除了優美旅館以外,有無去過其他地方? 答:沒有。
問:除了下樓買東西以外,你們有無去過林森北路的其他地方? 答:有。
「鄭鴻」有帶我們兩個去1間套房。
問:你在臺北時,吃飯是你們自己去買?還是怎麼處理? 答:我們就超商吃,他帶我們一起去買的。
問:晚上你們住在優美飯店時,是否只有你和你男朋友兩個人? 答:還有別人。
問:你是否記得是何人? 答:編號11。
問:你方才說你們有簽契約,你沒有看契約的內容,簽的時候有無人在拍攝? 答:好像有。
問:當時是否可以選擇不要簽?有無人逼你簽? 答:有人逼我簽。
問:他怎麼逼你? 答:我已經沒有什麼印象。
問:為何你會記得有人逼你簽? 答:因為我覺得他們拿手機錄影。
問:他有無拿刀威脅你或什麼? 答:沒有。
問:但是你就覺得有人在逼你? 答:對。
問:(提示證人B42警詢筆錄)你在警詢中說,你男朋友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有1名綽號「鄭鴻」的人聯絡你男朋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你們安排,你還說「鄭鴻」跟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說是合法的博弈,每個月可以給我們薪資2,000元美金,依你所述,是否你在出國以前就已經知道你們去柬埔寨是要從事工作,或是從事博弈業的工作? 答:這部分我是不清楚,但是我男朋友有跟我說。
問:你的意思是指你在出國以前,你男朋友就有跟你說「鄭鴻」說出國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是否如此? 答:我是後來才問他的。
問:依照你的警詢筆錄記載,你回答的意思就是你男朋友聯絡對方之後,對方就有說是在柬埔寨做合法的博弈業,你還說他跟你們表示去柬埔寨他們會安排工作,從事博弈的地點,還有薪資,這些事情難道不是出國前你男朋友就有和你說? 答:沒有,我到後面才問他。
問:後面是到哪裡的時候? 答:飛機場。
飛機已經飛了。
問:依照你在警詢筆錄中說,「鄭鴻」跟你男朋友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4月19日又有1個稱「阿虎」的人跟你男朋友聯絡,並安排住在優美旅館,有負擔住宿費、飛機票這些事情,既然講這件事情時,你和你男朋友有跟「阿虎」見面,還被安排在優美旅館,當時你難道不知道你們是要被安排出國去工作的? 答:當時我並沒有想那麼多。
問:你既然有和你男朋友一起在旅館簽相關的合約,為何你不好奇這個合約跟工作是有相關的?你當時是否還不知道是要去工作? 答:我當時就是沒有想那麼多,就是我男朋友去哪,我就是去哪,完全不會自己去看那些安排的。
問:你男朋友當時有無告訴你說我們就是要被安排去柬埔寨工作的? 答:沒有,沒有特別完全跟我講。
後面我有問他。
飛機起飛的時候,我問他我們要去這邊做什麼事。
問:他是否說是「阿虎」、「鄭鴻」這些人安排你們要去柬埔寨出國工作? 答:對。
問:有無跟你說是什麼樣的工作? 答:印象中說是合法的工作。
問:依照你的記憶,當時簽這個合約時,除了你所說的編號11的人在場之外,對方其他的人有何特徵,你是否有印象? 答:有1個胖胖的男生,還有1位刺青的。
我不記得刺什麼,只記得他的雙手有刺青。
問:當時送你們去機場的人,除了編號11之外,還有無其他人一起送你們去機場? 答:沒有印象,我不知道有誰送我們去機場的。
問:你們到柬埔寨後,護照是否有被收走? 答:對。
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
問:你們後來到園區後,人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園區? 答:沒有辦法。
問:園區有無鐵門? 答:有。
問:鐵門平常是否會關起來、上鎖? 答:會關起來,保全、警衛都有在。
問:你們有無被告知不能離開? 答:完全不能。
問:附近有無軍隊? 答:有。
他們身上都有帶槍。
問:你們到柬埔寨發現是從事詐騙工作後,你和你男朋友有無用通訊軟體和臺灣這邊找你們去的人聯絡? 答:那是我男朋友聯絡。
但對方怎麼說,我不清楚。
問:你是否知道是跟何人聯絡? 答:是我男朋友跟「鄭鴻」確認聯絡,聯絡的結果我不清楚。
問:指認表中的編號10,你是否有印象? 答:一點點,但我不太清楚。
我記得有1位胖胖的男生,是不是編號10,我不清楚。
問:指認表中的編號6,你是否有印象? 答:我不曉得。
現在沒有辦法想起來。
B43 (他8463卷第779至782頁 ;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二第109至139頁)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 答:就是編號11號之男子招我出去柬埔寨,說是作電腦遊戲,但沒講薪資多少。
問:你現精神意識狀態如何?是否可以製作筆錄? 答:狀況可以製作筆錄。
問:你與編號11之招募者,如何認識?見幾次面? 答:在110年5月初時在臺北市○○○路000號喝酒認識。
見沒幾次面。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到商旅去住宿? 答:有被帶到優美旅館(臺北市)住2天,由編號11號之男子跟我們講去柬埔寨工作,及跟我們講他是竹聯幫東堂的成員。
問:接上,有無強迫你簽立任何契約或本票? 答:編號1、11、13號及另一名男子,強迫我跟女朋友B42簽下工作3個月契約書,說簽了才是員工。
問:何人帶你去辦理護照?有無被帶去作PCR檢測? 答:是編號13號男子辦護照。
都是編號1、11、13號之男子一條龍跟我處理的。
沒有去檢測就有證明了。
問:出國前何人帶領你櫃臺、幾人帶你過去? 答:是編號11及不明人士(2位)帶我至櫃臺。
問:上述之人有無教你至柬埔寨時要找手上拿著什麼牌子的人報到? 答:下機後找1個手持VVIP1688牌子之男警察,帶我們上車直接載我們至西港。
問:跟你下機在同臺車上有幾人? 答:金邊機場下機是6個人,但都分配到不同園區,我跟女朋友是分配到西港園區之綠巨人3。
問:有無限制你們自由?如有不服從時該園區處置你們? 答:上班18小時。
不服從就用電擊棒及棍棒毆打我們,在這是又被強迫簽下工作契約要滿半年不能離職,如未滿半年離職要罰款美金35,000元,這些人有找我們過去談話說,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號之男子拿去的。
問:你到達上述地點後,實際是從事何工作? 答:是用電腦詐騙美國人(虛擬貨幣)。
但我因業績於111年5月23日被賣到柬埔寨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美金43,000元)。
問:你是如何離開園區是否有賠付款金? 答:是國際刑警及GASO請省長把我從上述園區弄出來(111年8月29日),送往移民局。
問:你與你女朋友B42有無遭受園區人傷害? 答:我遭受毆打,我女朋友遭性侵(1次)。
問:你如何離開柬埔寨移民署離開? 答:我與我朋友是支付新臺幣15萬元,才讓我們回來且說這是手續費。
問:編號1、11、13之人是否認識?有無結怨糾紛、財務糾紛? 答:只跟編號11號之人接觸過其他不認識。
無結怨糾紛、財務糾紛。
問:是否要對你陳述編號1、11、13號之人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對他們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問:上述警方所記載之筆錄是否與你所供述相符? 答:是。
問:警方有無以不正當(強求、逼供、威脅、利誘)之手段取得你的供述?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你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答:實在。
沒有。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於111年10月13日在新竹警察局做的筆錄,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是000年0月00日出境,於111年10月13日入境,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是去哪裡? 答:柬埔寨。
問:你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那時候跟女朋友要一起去那邊做正職工作,打工。
問:你是看到何訊息與何人聯絡才知道而想要去柬埔寨? 答:那時是從FB文章看到的訊息。
問:你之前有指認編號11招你去柬埔寨,編號11如何找你?如何和你說從事何事情? 答:因為那時候我和我女朋友沒有工作,我在臉書上看到1個文章說過去柬埔寨做電腦遊戲,月薪1個月新臺幣5萬。
問:臉書上寫電腦遊戲,是否如此? 答:對,就是用電腦打字、文書之類的。
問:你如何與他見面? 答:是他叫我們過去找他。
到臺北優美旅館找他。
問:你是見面的時候就直接在優美旅館見面,是否如此? 答:對。
問:見面時是否只有編號11?還有無其他人? 答:還有兩個人,他們叫我們住在那裡,帶我們去辦護照,送我們出國。
問:住在優美旅館幾天? 答:住了兩、三天吧。
問: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是否都是由編號11跟你說明,還是有其他人? 答:沒錯,就是編號11而已。
問:他有無向你提到他是什麼堂的成員? 答:竹聯幫東堂。
問:你們有無簽訂什麼契約,或是簽票之類的東西? 答:他有叫我們簽1個單子。
反正就是一直叫我們簽名和蓋手印,上面寫賠付金多少,美金17,000還是多少,忘記了。
問:賠付美金17,000才可以回來的意思,是否如此? 答:對。
問:有無說要做多久? 答:半年。
問:要做半年,不然就是要付清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是否如此? 答:對。
問:請你們簽這個契約的人是否還是編號11?還是有其他人? 答:(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筆錄第2頁第一行)你筆錄中說是編號1、編號11、編號13,還有另外1名男子讓你們簽了這個契約,與你方才所述不同,有何意見? 答:主要是編號11叫我們簽,前面時是其他人都叫我們簽,但是簽的時候就只有編號11號在,他還有拍照錄音。
問:你和B42是一起簽的,還是由你1個人幫忙簽的? 答:我們是一起簽的,同個地方、同個時間。
問:同樣時間、地點,兩個人都在,各別簽了1份契約書,內容是否都一樣? 答:對。
問:都是要至少做滿6個月,不然要賠償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臺灣,是否如此? 答:對。
問:除了所述內容外,你是否記得還有無其他內容? 答:不太記得。
問:筆錄記載,編號1、11、13,還有另外1名男子,工作3個月契約書與你所述是否一致? 答:是半年才對。
問:是半年做完就不用賠,如果沒做完要賠,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當時說簽下工作3個月契約書,是何意思? 答:簽3個月契約書代表才是員工。
問:究竟你簽的契約書上面到底要工作幾個月? 答:我記得就是半年。
問:你4月20日出去到10月13日回來不到半年,是否如此? 答:對。
問:簽契約時,有無說明工作內容為何? 答:工作內容就是操作電腦。
操作電腦就是運用電腦做一些文書處理,打字之類的,是那時跟我說的。
問:只要操作電腦、處理打字,薪水就可以1個月5萬塊? 答:那時候我問過他這個問題,他說有加一些遊戲軟體之類的。
問:加一些遊戲軟體,是要你玩遊戲的意思? 答:我覺得是這樣子,所以覺得5萬或許還有可能。
主要是那邊要包吃包住。
問:你說包吃包住,不是應該從薪水裡扣錢? 答:他們說不會扣。
實拿5萬。
問:你去柬埔寨後,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被他們威脅說要做詐騙。
然後就沒辦法,因為他們一直逼,我們在那邊做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兩個還被賣掉。
問:你一下飛機被帶到哪裡去,你是否記得? 答:一下飛機我跟我女朋友就被押上Alphard,載到園區裡面。
問:你是否記得是哪個園區? 答:在柬埔寨西港綠巨人園區。
問:那邊有無限制你們的自由? 答:有。
問:工作內容就是你說要做詐欺,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如果不服,會如何? 答:不服就被打。
然後就被賣掉了。
問:你方才說因為業績不好就被賣掉了? 答:因為我們沒有騙到人。
問:你去柬埔寨,還有無另外再簽不一樣的契約? 答:有,上面有叫我簽1個應徵員工的單子 問:有無說要做多久,不然要怎麼樣? 答:上面有寫半年,然後要付賠付金。
問:如果沒有做滿半年要付多少賠付金? 答:好像是17,000元美金還是25,000元,我忘記了。
問:(提示111他字8463卷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個答)你說不滿半年要罰款美金35,000元,是否正確?是否是這個園區? 答:不是,我們有被賣掉。
問:還沒被賣之前的第一個園區有無簽? 答:有。
問:是否一樣是半年? 答:對。
問:沒有做完半年是否一樣要賠付17,000元或多少? 答:或是25,000元美金,我不記得了。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待了多久? 答:快5月底左右。
將近1個月。
問:你都有打電話,但是沒有人上當受騙,是否如此? 答:都是用電腦打字跟人家聊天。
就是感情詐騙。
因為我們也無心做這一行。
問:所以5月底左右就被轉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是否記得轉賣到哪一個園區? 答: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
問:這個園區你有無簽契約書? 答:有。
問:這個園區的契約書是何內容?要做多久? 答: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
問:做到賠付金還完是要多少? 答:美金43,000元。
問:這個是否為你的賣價?你要把這個園區買你的價錢付完,他才會讓你走,是否如此? 答:對,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總共43,000元美金。
問:你方才提到35,000元美金是哪個園區的? 答:不是第一個園區,是第二個園區。
問:罰款美金35,000是1個人? 答:不是,罰款美金35,000元,是我們要罰給他的,43,000元是因為我們沒有說要做也沒有業績,所以變成43,000元,因為我們那時候有提離職,43,000元是我們要給那個老闆,他才會放我們回家。
問:這個價格就是你跟你女朋友加起來的? 答:沒錯。
1個人21,500元美金。
問:你在第二個園區有無做到結束?有做到10月13日結束? 答:沒有。
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這個園區。
然後就到柬埔寨移民局。
問:警察過來救你們,你們是否沒有付賠付金? 答:沒錯。
問:你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是否是自由的? 答:不是。
問:第一個園區有無跟你說月薪大概是多少? 答:他有講,可是我們也沒有拿到。
我記得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
問:可是你被轉賣的時候,不是已經有做滿1個月了? 答:我沒有拿到。
問:你女友有無拿到? 答:沒有,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
問:第二個園區有無說月薪多少? 答: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房租。
問:房租要繳多少錢? 答:1個月1,000美金。
兩個人加起來1,000美金。
問:吃呢?你不是說含吃住? 答:自己想辦法。
問:吃是否要付錢,還是老闆包? 答:自己付,有時那邊主管會請。
問:吃的部分,你付了多少? 答:詳細金額我也沒有算,因為要從臺幣換美金很麻煩,我都一直請人家幫忙。
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
問:那時候你都有跟家人聯絡? 答:有,我也請他們去報警。
問:你的護照是一直在你身上還是在哪裡? 答: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
問:換老闆時,護照有無回到你手上? 答:完全沒有。
問:警察來救你們的時候,手上也是沒護照? 答:沒有。
問:你到柬埔寨後,發現你的工作內容跟當時跟你講的內容不一致時,你有無和臺灣這邊的人聯絡? 答:我4月20日到那邊,我從4月22日開始工作,我4月23日就已經跟家人說叫他們去報警。
問:你有無向介紹人比如編號11反應,說這裡做的內容跟你講的不一樣? 答:我有跟介紹人反應,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
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
問:(提示111他字8463卷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個答)你說半年內離職要罰款美金35,000元,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的男子拿去的,所述是否實在? 答:因為我們一過去,那邊的老闆就有跟我們說他們有付錢給這邊的編號1、11、13他們,因為我們到那邊才問什麼叫賠付金,他們就說他們有付錢買我們過去,所以等於我們若不做就要賠他這筆錢。
問:你是否記得這是第一個老闆說的,還是第二個老闆說的? 答:第一個老闆說的。
問:你們如果不做,要賠這些錢才叫賠付金,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這是你問老闆,老闆這樣跟你說的? 答:對。
問:你從柬埔寨回來有無付錢給什麼人? 答:我家人有匯款10萬元。
匯款單我有拿給法警。
問:是10萬元還是15萬元? 答:這筆是10萬元,還有另外1筆是5萬塊,所以加起來總共是15萬,但是匯款單只有10萬的,我就先拿過來了。
問:這是你一個人的費用還是加你女朋友的費用? 答:加女朋友費用總共是15萬。
問:付給何人,你是否清楚? 答:那時是跟國際刑警聯絡的,有個官方帳號,我家人就去匯了。
問:關於工作內容,是你1個人去跟編號11這些人接洽,還是你跟你女朋友一起接洽? 答:我們兩個人一起。
問:一開始看臉書工作廣告時,是你1個人看了告訴你女友,還是你們兩個一起參與討論? 答:我有問過我女朋友,才決定要去跟他們聯絡。
問:你女朋友也有看到臉書的內容? 答:有。
我記得是有。
問:你們做很多事情都是一起決定的,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你筆錄有提到你有被打,你女朋友有被性侵,這個情形可否大概講述一下? 答:就是我一直都沒有業績,然後我就被打,我女朋友是被那邊的中國人強姦。
問:你與你女朋友是否住在一起還是分開住? 答:我們是因為她被性侵後,我們才有住在一起。
前面他們把我們分開。
問:原來是1個人住1間,還是男生、女生1大房間? 答:是上下鋪。
1間8個人。
問:人蠻多的,為何你女朋友會遭性侵? 答:這方面要問她本人,因為我只知道她被強姦,中間怎樣我不知怎麼講。
問:你在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 答:對。
問:有讓你指認那些嫌疑人,你是否都照實指認? 答:有。
問:(提示空白指認表)當時是何人帶你去住優美旅館的? 答:編號11(按即鄭學鴻)。
問:當時是否只有他1個人帶你去住旅館? 答:一開始是。
問:後面是否還有別人? 答:後面還有編號1(按即李振豪)跟13(按即黃炫逢),還有11,總共這3個都有去旅館。
問:你確定是編號1跟13,都有去旅館找你,是否如此? 答:對。
問:是何人讓你簽工作契約的? 答:編號11。
問:編號1和13有無一起讓你簽? 答:他們都有過來旅館。
問:你是否記得是哪一天? 答:是4月20日之前那幾天 。
問:一開始進旅館是編號11帶你進去,是編號1跟13都在場,還是他們後面才到旅館? 答:後面他們才到,當初只有編號11跟我們見面。
問:編號1和13是在你入住期間,他們才進去找你? 答:對。
問:當下簽契約時,編號1和13一開始有講,後面真正簽的當下照你方才所說是編號11讓你簽的,是否如此? 答:簽的時候,他們又有進來。
要過來給我拿。
問:你是否還記得編號1的身形如何? 答:胖胖的。
身高不記得,我不知道他幾公分,就高高胖胖的。
問:你是否還記得編號13的身形如何? 答:我記得他有刺青。
問:編號1還有無其他特徵? 答:編號1就是我剛剛說的那樣子。
高高胖胖的。
問:依你身高,編號1的身高大概是如何? 答:比我高一點,這麼久了,我怎麼記得他高多少。
問:你說老闆說編號1、11、13都有把錢給他們,老闆是如何和你說的? 答:因為他說是帶我們過去的人,他們已經有付錢了。
問:你的理解是因為編號1、11、13帶你過去,所以理論上是他們3個人,有把錢給他們,是否如此? 答:對。
問:所以老闆不是明確的說編號1、11、13? 答:他的意思是說把我們帶過去的人有拿錢,就是老闆有付錢,他是明確只有講這個意思,但是他沒有說這3個裡面哪一個人拿錢,就只有說帶我們過去的人有跟他們拿錢,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人有拿。
問:所以你的直觀就認為帶你過去的就是方才你說的編號1、11、13,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初是因為你見過編號1、11、13,所以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你指認他們,是否如此? 答:對。
問:除了編號1、11、13在優美旅館見過面之外,你還有無在其他地方和他們見過面? 答:編號11有,其他沒有。
問:當初是何人帶你去辦護照的? 答:編號1,我記得沒錯。
問:你從頭到尾見過就是編號1、11、13,是否如此? 答:對。
問:編號11是叫你簽契約,帶你入住的? 答:對。
問:編號1和13是後來有進入房間的? 答:對。
問:簽契約的時候,只有編號11讓你簽契約? 答:沒錯。
問:辦護照的是編號1? 答:辦護照是編號1,簽契約是編號11,後面兩個都有進來。
問:你方才說編號13在你簽工作契約時有在場,是否如此? 答:對。
問:編號13在場,有無跟你說什麼?有無和你講任何的話? 答:有,他有跟我講話,可是講什麼我不太記得,因為有點久了。
問:編號13有逼你簽本票? 答:他有逼我簽那個單子。
問:逼你簽什麼單子? 答:就是有賠付金、工作,有的沒的那些。
問:你方才說編號13有刺青,他的刺青在哪裡? 答:手。
問:是如何刺的?是整片?還是從手臂到手肘,再到手腕? 答:包手。
問:是包左手還是包右手? 答:都有。
問:脖子上有無刺青? 答:不太記得,我只記得兩隻手都有。
問:編號13大概多高? 答:好像也比我高一點點吧。
問:你大概多高? 答:170左右。
問:編號13的體重大概多重? 答:看起來重重的。
問:你說你在柬埔寨時,你是被迫去做感情的詐騙,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騙的人是哪一國的人? 答:前面是中國人,後面他們改成臺灣人。
問:(請求提示111他字8463卷證人警詢筆錄第2頁)為何你在你的警詢筆錄說是用電腦詐騙美國人,是寫虛擬貨幣,有何意見? 答:因為那是第一個園區逼我們做的事情。
第一個園區是騙美國人,第二個園區前面是騙中國人,後面是騙臺灣人。
問:你的英文能力如何?你有無做過相關的檢定,如考託福或是中高級英文檢定之類的? 答:沒有。
問:你的最高學歷為何? 答:高中肄業。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詐騙美國人時,有無給你例稿?還是你自己單獨用英文跟他對話? 答:就感覺說你跟他聊天,你要國字去google翻譯成英文,複製貼上,傳給他看。
問:所以你是自己先打成中文,然後用google翻譯,翻譯完之後再用英文跟美國人聊天,是否如此? 答:對。
問:這樣溝通有無障礙? 答:蠻有障礙的。
問:你方才說你在園區裡,你還有電話可以聯絡你的臺灣的家人,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的電話是如何申辦的? 答:他們園區裡面有發柬埔寨的卡。
問:你要自己購買還是他們統一配發? 答:他們一定會拿工作機給你,上面一定有網路,就是那個卡。
問:你是用他們配發的電話卡去打電話回臺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他們平時有無控管你如何使用網路電話? 答:只有上班不能用。
是打電話回家,上班不能用。
問:你下班的時候是可以使用手機跟家人聯絡? 答:我那時候是有用手機跟家人聯絡。
沒錯。
問:你方才提到在那邊住宿,是男生是住8人的上下鋪,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們住的宿舍有無提供相關的衛浴設施或是床墊等,讓你可以去那邊居住? 答:那邊有。
問:衛生條件會否很差? 答:不會。
問:你在園區裡,你說公司有時候會提供吃的給你,是否如此? 答:就是有時候主管會請我們。
問:平常如果主管沒有請你們的時候,你要如何解決你的吃飯問題? 答:那邊會用1個程式就是類似臺灣的網路銀行,只是它是美金。
問:你怎麼解決吃飯問題,是去買還是叫人外送? 答:當然要去買。
園區裡就有賣。
問:園區裡面有無餐廳? 答:對,就類似餐廳,它裡面很多東西。
問:你所說的園區裡面有餐廳、小吃部、便利商店,這些基本的生活設施是否都有? 答:都有。
問:你在非工作的時間可否去這些餐廳、小吃店去付錢使用這些設施? 答:要看老闆,因為我們有賠付金,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行就不行。
問:如果老闆說不行,是否就沒飯吃? 答:也不能這麼講,他們那邊有自助餐那種,有類似學校營養午餐之類的,但是也是要花錢,但是那個可以去吃。
問:你方才說類似學校營養午餐的供餐制度是提供到哪邊給你?是讓你去哪邊吃? 答:在園區裡面,辦公室樓下。
問:你到吃飯的時間,你是可以自由的到辦公室樓下,他們有提供吃飯的地方給你,你可以去做消費,是否如此? 答:對,但是你要有錢。
問:你說因為你沒有詐騙成功,所以都沒有拿到薪水,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你在前往柬埔寨之前,在臺灣是從事什麼樣的工作? 答:我是白牌車司機。
問:你去之前有無從事過所謂的電腦遊戲等工作? 答:沒有。
問:你在臺北優美飯店住宿的時候,你是否可自由活動? 答:沒有。
都待在房間裡面。
問:你的吃飯呢? 答:編號11有給我們,他有買飯給我們吃。
問:你當時在臺灣有無欠債? 答:沒有。
問:你出發之前有簽1份契約,你當時在簽之前有無看清楚契約的內容? 答:前面沒有,他們就只是說簽名簽名,簽完就可以了。
問:你如何得知契約裡有未做滿半年,賠付金17,000元美金的事情? 答:那是我女朋友跟我講,上面也有寫。
問:所以你是簽完之後才知道有? 答:正上面就有,格子在最下面。
就是A4紙,下面就有格子簽名,簽名的時候怎樣都會看到上面的字。
問:當時簽的狀況如何?有無人強迫你?還是怎麼樣? 答:他們那時候態度那麼差,就說簽這裡簽那裡。
問:可否不簽? 答:在那個時候的狀況,應該大家都會簽吧。
問:他有無拿刀威脅你或是什麼? 答:沒有,如果說要到那樣子,我也不想找麻煩。
就只是1個工作而已,還要拿刀威脅。
問:所以當時沒有人威脅你,他只是跟你說簽這裡你就簽了,是否如此? 答:他們是用脅迫的語氣,但他們沒有拿刀出來,也沒有拿槍出來。
問:然後你就自己就簽了? 答:因為我女朋友嚇到了。
問:為何這樣就被嚇到? 答:這個我要怎麼去講,都這麼久了,反正那時候就是這個狀況就簽名了。
問:你方才提到你柬埔寨被賣掉,為何你會認為自己是被賣掉? 答:因為那邊老闆說他們有付錢給臺灣人這裡。
問:所以是那邊的老闆跟你說你被賣掉了? 答:對,說臺灣賣過去的。
問:你方才提到你被賣掉這件事,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的的男子拿去,也是那邊的老闆跟你說的,是否如此? 答:就是他們跟我們說,把我們帶過去的人,他們有付錢。
問:所以你不知道錢是否真的是編號11有拿走,是否如此? 答:可以這麼說,因為我不知道他們3個哪一個拿。
問:都是柬埔寨那邊的人跟你說的? 答:那邊的老闆說的。
問:所以你根本就不知道錢是否是編號11拿走? 答:對。
問:你有無看過編號16(按即林晉宇)? 答:沒什麼印象。
問:你在警詢筆錄中說編號13的人帶你去辦護照,但你方才說是編號1 的人帶你去辦護照,到底是何人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點久了,就胖胖高高的,還是我剛剛認錯人了,應該是編號13吧,我忘記長什麼樣子了。
問:你是否想得起來到底是何人? 答:編號13帶我去,編號1是有刺青的。
問:你當時所謂雙手都有刺青的人,實際上和你接觸的過程中,他帶著你做哪些事情? 答:有刺青的他只有簽約和我講工作的時候有在場,沒有刺青、胖胖高高的人帶我去辦護照。
問:你到底去柬埔寨的原因,一開始是你從臉書上看到的,還是跟誰先認識之後他介紹你去的? 答:編號11他自己就有在臉書PO,但是他不是用他自己帳號,他是用他的假帳號,可能他自己的新辦的帳號之類的發文。
問:你是看到臉書的貼文? 答:對。
問:你有無曾經和編號11在臺北林森北路409號喝酒認識? 答:有。
問:你跟他喝酒認識的時候,他有無介紹你柬埔寨的工作訊息?還是他叫你去看臉書,還是怎麼樣? 答:我記得我跟他也見沒幾次面,而且他就一直都會待在409那裡。
他口頭上其實就已經有跟我稍微聊一下,但是那時候我沒什麼在意,後面我有臉書上面看到。
問:你看到的時候,你是否知道那個廣告就是他貼的? 答:不知道,因為他是假帳號。
問:後來你才知道臉書的廣告也是他貼的? 答:對。
問:為何你會去林森北路409號喝酒? 答:那時好像跟朋友去的,因為有點久了,不太記得。
問:指認表上的編號10號(陳思瑋),你有無印象? 答:我忘記了,因為時間過太久了。
問:如果現在讓你當庭看被告的實際長相,你有無辦法指認出當時接觸的人是做何事的人? 答:盡量試試看,編號11和刺青是絕對忘不了的。
(審判長諭請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當庭起立拿下口罩供證人指認。
) 問:你有無印象當時你講的那些人是現在站起來哪些人? 答:背包包灰色衣服(鄭學鴻)是編號11,在庭左邊第二個有刺青的(林晉宇)就是我剛剛說過我單子簽完他有來,辦護照那個的我現在看不出是哪一個,我最有印象就是編號11。
其他因為時間久了,記不清楚。
問:你當時一開始到柬埔寨園區後,你有無辦法自由離開園區? 答:沒有辦法。
被限制。
問:管制狀況如何,是如何限制的? 答:園區有鐵門有警衛,那邊有軍隊。
我們不能走出園區外面。
問:行動電話可否自由使用?還是不能? 答:第一個園區有讓我們用電話,第二個園區有時候不會讓我們用。
問:第二個園區的行動自由是否有受到限制? 答:有。
問:園區是否也有鐵門,附近有軍隊? 答:對。
問:之後的其他的園區是否也是一樣的狀況? 答:我們就是這兩個園區而已。
B44 (經具結:他8463卷第823至826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20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
我是臉書打工、求職的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何必問」,但我現在有點忘記,工作内容為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等、高薪,接觸後對方說是每月8至10萬,我看到廣告後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為「何必問」,「何必問」跟我介紹是去柬埔寨是做徵才廣告說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工作,並約見面詳細說明。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臺北火車站附近的汽車旅館「優美飯店」見面,何必問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即入住「優美飯店」,前後住宿大約4天,期間何必問就是鄭學鴻跟鄭學鴻的十幾歲的小弟有來找我,何必問有跟我說他叫鄭學鴻,有兩支手機,1支工作機、1支私人機,並拿自己身分證取信於我。
期間,何必問有拿工作契約書、本票來讓我簽,但我沒有簽本票,只簽工作契約,工作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約8至10萬,我沒有印象公司名字,我記得何必問沒有說公司名字,只有拿照片給我介紹工作、住宿環境。
我之前就有護照,所以沒有另外辦護照,何必問說不用做核酸檢測,可以直接飛柬埔寨,何必問說只要打過1劑出示小黃卡即可。
我在飯店時我可以自由活動,但他會跟著我、帶我去吃飯,他忙的時候,我也可以自由活動,只有最後一天,我去到哪,小弟就會跟著我到哪。
出國當天凌晨,由何必問他們安排的車載送我到機場,車應該是銀色的,我覺得聽談吐,司機應該跟何必問本來就認識。
到機場時,有人在機場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加我共3人,由在機場等待的男子幫我們辦理登機,當時辦護照、機票都在他們那,因為何必問說要辦理簽證,所以在飯店時何必問就已經收走我的護照、證件。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他們叫我認1個「VIP加一串數字」的牌子,是臺灣人接機,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内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
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
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只有跟朋友蔡正宏(音譯)求救,他有幫我聯繫家人,聽警官說家人有報案。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園區的人就把我手機收走,且在跟蔡正宏視訊聊天後,我都會刪除對話記錄。
蔡正宏那邊的對話記錄我不確定,有的話我再陳報。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待的第一間公司、第三間公司是利用FB裝美女認識人,跟人談感情、教人投資比特幣,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或真實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如果是公司的投資平臺,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投錢進去就領不回加密貨幣,如果是真的投資平臺,就會植入木馬,盜取對方的帳密,領取對方的加密貨幣。
第二間公司是原本就有客戶名單,並跟對方講說有產品要寄送給對方,真的會送東西給他,讓客戶加入群組,在群組發微信紅包並介紹其他產品,其他產品就是詐騙,所以只有第一個產品是真的。
詐騙對象第一間公司主要為國外的人,我沒有實際做,我只有待一兩天,是聽說。
第二間公司主要是騙大陸人。
第三間公司主要是騙臺灣人做比特幣,第三間公司我只有待十幾天。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並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
第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
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
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後來因為第三間公司有去查,發現我有報警,最後就直接把我丟在門口釋放,讓我自己想辦法回去。
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内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
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
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美金的賠付金。
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第三間公司收到報警名單主動放人,我們一群被丟出來的人有人認識詹警官,所以請詹警官聯繫家人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1是鄭學鴻。
編號6是陪我辦理登機的人。
問:(提示扣案僱傭契約書翻拍照片)前述在旅館所簽署的工作契約是否似此份契約書? 答:不是。
契約書上面寫機票多少錢、住的費用多少錢、工作半年到1年,我忘記上面記載的工作内容,我只對數字比較有印象,說做不滿要賠錢。
B49 (經具結:他8463卷第873至876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4.27去柬埔寨,111.9.23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
當時,網路上朋友「吳竑毅」介紹我去,我們是透過臉書認識的朋友,吳竑毅說柬埔寨有1份很好的工作要介紹我過去,說是打電腦,1個月可以賺好幾萬,但沒有說詳細的工作内容,沒有說要去多久,之後吳竑毅叫他下面的人綽號「小宇」、「林溫妮」處理出國的事情。
問:去柬埔寨前在臺期間經過? 答:吳竑毅叫我自己先去辦護照,他有先匯錢讓我去臺南辦護照,辦護照完後叫我給他看,我辦完護照後,吳竑毅就派人來臺南接我到臺北的旅館「優美飯店」,忘記住幾天後出國,我有在旅館内碰到小宇、林溫妮。
後吳竑毅叫小宇、林溫妮幫我訂機票,我在旅館時,小宇說已經匯錢讓我辦護照,怕我會跑掉,所以請我簽本票。
我印象中當時我沒有被帶去做核酸檢測。
林溫妮負責幫忙付旅館的錢,帶我去買吃的、喝的。
當時,我跟我的前男友B50都是一起行動。
我們住在旅館的最後一天,林溫妮有來旅館陪我們,直到我們出國,出國的時候,有另外1個男生,我不知道叫什麼載我們去機場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我面試很多家,忘了幾家,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
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内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
問:為何沒有轉而向小宇、林溫妮求救? 答:當時有點忘記了,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他,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他們說是殺豬盤,跟人談感情、做投資,我詐騙對象有美國人、臺灣人,詐騙美國人時,我們有翻譯軟體,打中文就會翻成英文,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
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賣。
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
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靠業績來計算,忘記有無基本薪資,但可以跟老闆借支。
有點忘記了,但叫我做事是有給我錢。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最後一家,遇到比較好的老闆,聽到我有跟家人求救,就把護照還給我,讓我出園區,我身上還有之前的薪水,老闆叫我們自己想辦法坐車到機場附近旅館,我坐到機場附近後跟家人求救,後家人匯錢到旅館櫃臺那,叫我們去拿錢買機票。
問:何時跟家人求救? 答:我一去發現不對勁就有跟我姐姐B49-1求救。
問:你在柬埔寨期間,全程都跟B50一起行動嗎? 答:是。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只有看過吳竑毅臉書,沒有看過真人。
編號16是小宇,他讓我簽本票。
編號18是林溫妮,他幫忙付旅館錢、在旅館照顧我們。
送機的人我不清楚有沒有在指認表上。
問:跟吳竑毅、小宇、林溫妮以及你求救的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求救的相關對話記錄姐姐有提供了,其他對話記錄當時因為老闆會檢查,且手機會被沒收,所以我就有刪掉。
B50 (他8463卷第881至884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是B49先認識1個女生是吳竑毅老婆,我都是聽B49講。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都是B49在聯繫,不是我在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都聽B49說看到的工作是打字工作,對於工作内容沒有講得很清楚,薪資有說不錯但是沒有講數字,沒看過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跟宇哥見過1次面,我們約在優美飯店入住時見面,住了4-5天,中間都是1個叫做「林溫妮」的女生帶我們買東西、吃飯,在出國前一個晚上那個女生有來我們的房間監視我們,我覺得他是怕我們跑掉。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除了宇哥外就是跟林溫妮見面,後面還有1個送機的。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林溫妮跟送機的都沒跟我們講出國的事情。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去臺北市的優美飯店住宿,住了4-5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宇哥叫我們簽本票與合約,本票是10萬元的金額,合約的内容大都是柬埔寨文我看不太懂。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個叫吳竑毅的請人匯錢給我們,叫我們自己去辦護照。
吳竑毅都是B49在聯絡。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沒做核酸。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1個平頭高高瘦瘦的男子,這個人要我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拿牌子的人,但是牌子上寫的字我忘記了。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就只有B49。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遇到1個胖的與1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瘦的在旁邊看,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1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因為在臺灣他們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我來這邊才知道是做這個。
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反應這邊的工作内容? 答:沒有,我們LINE他們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們被賣了5間園區,最後一個園區是綠巨人,護照被收走,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都沒有了。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賠付金,是老闆把我們無條件放掉。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1位詹警官在柬埔寨救援我們回國,他親自跑過來救援。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5是剛到柬埔寨的時候在機場接我們的瘦子,他跟另一個胖子叫我們刪除手機的訊息他們說怕我們洩漏公司機密,我覺得他也是共謀的人,編號6是帶我們去機場CHECK IN送機人,編號16就是我們見到的宇哥,編號18就是「林溫妮」他是負責監視我們人。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B5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919 至922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5月1日去柬埔寨,111年11月3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
我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林溫妮」,工作内容沒有細寫,只有說每月7到8萬,我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也叫林溫妮,林溫妮跟我說是去柬埔寨是做賭場工作,並傳DM給我看,他說去柬埔寨會給我們客戶名單,叫我們去找人投資加密貨幣,我有詢問找人投資加密貨幣為何要去柬埔寨,林溫妮說因為大陸在打擊加密貨幣。
問:(提示黃鈺真與「阿能」對話記錄)這是林溫妮與你的對話嗎? 答:是。
阿能是我的綽號。
對話紀錄的編號1、2是在出國前,3、4是在出國後,聯絡不上林溫妮,我到園區後,那邊的人才跟我說我是被賣掉的。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討論後就相約在林森北路麥當勞見面,林溫妮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入住「優美旅店」入住後,有1位瘦瘦的男子送合約書來,讓我簽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7萬5,且合約書上記載公司為博奕公司,我記得好像叫「大西洋」,簽完後過幾天,林溫妮就帶我去中山分局辦護照掛失,去外交部補辦新護照,辦護照時,有1位有點肉肉的男子在場,林溫妮說是旅行社的人,另外,因為我有跟林溫妮預支薪水,所以有簽2到3萬本票給林溫妮。
我沒有做核酸檢測,前後住宿大約5天,我要出發前一天有1位瘦瘦高高、戴眼鏡的男子顧我,說怕我睡過頭,出發當天有1位他們說是白牌計程車的人到機場,到機場時,那位陪我辦護照肉肉的男生就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辦好的護照、機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林溫妮叫我認1個「VIP888」、或「VIP16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機場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
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
不敢求救,有些人求救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給我1組照片,叫我在網路上扮女生,利用微博詐騙,對象是在歐美的大陸人、華裔人士,因為我只會講中文,那間公司叫我們不準加臺灣人,因為臺灣人很窮。
跟人談感情、叫對方一起做投資,客人有意願再由那邊主管繼續,以我所知,他們會叫客戶去投資乙太幣,再利用錢包授權的方式將過戶的幣盜走。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
如果報警可能就會被打。
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
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
我有差點被轉賣,因為我年紀快40歲,沒有人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詹警官有被害人名單,他在6月間主動聯繫我問我是否在柬埔寨,我跟詹警官說我要回來,請他幫我想辦法,但當時我看到很多人如果有報警,護照馬上就會傳回園區,那個人馬上就會被轉賣,所以我就叫詹警官先不要輕舉妄動。
後來我看臺灣新聞陸續有人被救回臺灣,我才再聯絡詹警官請他救我,聽詹警官他聯繫柬埔寨的内政部長,當天晚上園區老闆就把我叫到房間問我是否報警,說隔天就會有當地警察來接我,於是我就依詹警官指示一步步辦理回臺手續。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1是出發前一天在旅館顧我的人、編號16是送柬埔寨合約書到旅館的人、編號18就是林溫妮。
辦護照、送機的人我對他的臉比較沒有印象。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手機被園區的人扣留,我從園區又偷拿1支空的工作機出來,才有辦法跟詹警官聯繫,原本對話記錄就不在了,且我跟林溫妮的對話記錄是在我一到柬埔寨後就被接應的人刪除。
B53 (他8463卷第941至944頁 ;
經具結 :他8463卷第953至956頁 ) (警詢證述) 問:警方於你於第一次警詢筆錄時指認之男子(指認表編號16)手機中發現1對話群組,群組内之成員分別是「幽默」、「柯基文」、「TIGER」3人,獲得如下截圖: 1.請問你是否是暱稱「幽默」的人? 2.你是否知道「柯基文」、「TIGER」是誰?有無見過? 3.你在哪裡認識「柯基文」?他介紹你的工作為何? 4.你是否見過「TIGER」,「TIGER」是否有附和「柯基文」? 答:我是暱稱「幽默」的人,我本來不認識「柯基文」、「TIGER 」,後來也只見過「TIGER」,就是前面指認表編號16號的人,我在臉書的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廣告内容應徵AV男優是要去緬甸拍攝,我看到廣告上面有留一個LINE ID,我加入那個LINE ID後,就是跟暱稱「柯基文」的人聊天,「柯基文」就組了1個群組,有我跟暱稱「TIGER」的人。
「柯基文」叫「TIGER 」來中壢接我,「TIGER」有繼續附和「柯基文」以應徵AV男優當廣告宣傳把我騙到柬埔寨。
問:請問你有要對前次指認表的指認對象,修正的内容嗎? 答:我修正編號10號是帶我去辦理護照的,編號8號是帶我去機場報到的,編號11號是在優美飯店負責看守我的,編號16是暱稱「TIGER」的人,編號18號的女生是負責在優美飯店幫我買生活用品,也有陪我去外交部辦護照。
問:你在前述LINE對話中,是要帶你去緬甸拍攝AV,但是你到機場拿登機證有無發現目的地是柬埔寨? 答:有,我發現是金邊,我其實不知道金邊在柬埔寨,但是我問那個編號8的人,問他說金邊在哪裡,他告訴我是柬埔寨。
問:承上題,你是否有跟編號8反應你是要去緬甸,不是要去柬埔寨? 答:有,我有跟編號8反應,但是編號8跟我說,我先去柬埔寨之後會有人接我再去緬甸,剩下的我到那邊有人會處理。
問:你到柬埔寨後發現工作内容是做詐騙,與在臺灣時跟你講的不一樣,你是否有跟「柯基文」、「TIGER」聯繫反應? 答:我有嘗試與「柯基文」、「TIGER」聯繫,但是都已讀不回,沒有反應,之後我的手機被刷機(重置),相關的對話内容也不見。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
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
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5.4去柬埔寨,111.10.17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
因為當時家裡經濟不好,所以我去柬埔寨幫忙家裡賺錢,對方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接我到緬甸做AV男優。
這份工作是我在網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上看到,我忘記臉書跟我接洽的人,但我聯繫後,對方就有派人來帶我到指定地點討論是否確定要出國,討論後才開始弄機票相關事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先被接去林森北路的優美飯店,現場有接我過來的那位男性LINE暱稱叫「TIGER」和1位女性,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綽號,TIGER跟我講工作内容是AV男優,每月6萬臺幣,每天都要工作,3天後出發柬埔寨,談定後叫我簽英文合約,我不知道内容是什麼,沒有簽本票,後來那位女生帶我去買日用品,並叫我待在旅館3天,最後1天有另外1位男性陪我一早出發前上車,由對方指派的司機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又有1個人在等,其手上有我的護照、機票,陪我辦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我就認接應牌號碼VIP1688,先有柬埔寨的人接應我,後有兩名大陸人接應我,他們帶我吃飯後就帶我去1個園區,我到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聯絡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是隔一兩天才跟家人求救,因為我的手機被看的很緊,我是趁都沒有人的時候才聯絡我爸爸,我跟他說我被騙來柬埔寨做詐騙,請爸爸想什麼辦法可以幫我,他說想報警,但我覺得可能性不高,我爸爸還是去備案。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會讓我用電腦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再讓人充值、投資,告訴對方投資會有報酬,例如充值1千,可以返還1萬,對象有大陸人、美國人、各國都有,會透過翻譯軟體,主要是中文、英文。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扣薪水或當月不給薪水,強制加班,我在那邊都業績不好,我護照第一個園區就被沒收,也不能出園區,只能在他們建築範圍内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柬埔寨憲兵在顧。
我有看到別人有被電、被打,但我盡量不去觸碰老闆或主管底線。
我本來有想要逃回來,但外面都是憲兵,我跑不了,當時我爸說報警,我嚇得半死,因為別人報警就被轉園區或被關小房間毒打,我當時被發現報警是直接被賣到別的園區,因為我把聊天記錄全部刪掉,所以他們只是收到消息我報警,沒有看到證據,所以他們不能打我,只能在警察來之前,把我賣了。
問:有無曾經跟柬埔寨方談回國事宜? 答: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萬8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都沒有,他們給我每月1千美金,有的會给我,有的不會給,業績不好就不會給,我去都沒有業績,因為我說我需要生活費,我只收過1次1千塊美金,讓我買生活用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關係,所以柬埔寨園區大掃蕩,所以那段時間都被公司安排在旅館睡,我是趁在旅館期間,公司人員在睡覺時聯繫我爸給我的詹警官電話,依詹警官指示坐車逃到詹警官所說的飯店。
問:(提示幽默與「柯基文」、「TIGER」對話記錄)你是「幽默」?談論内容是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 答:是。
是,對話内容就是談論要去緬甸做AV男優的事情,那時還沒有到優美飯店,就是在這個對話完,才去優美飯店。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裡的刪掉了,因為我在園區不得不刪,連我報警的紀錄都刪除了,爸爸手機裡的我不知道還在不在,我那時是跟爸爸傳訊息、通話。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柯基文我沒有見過,我不知道有沒有在指認表上,TIGER是編號16,他負責從中壢把我接到優美飯店,並向我介紹工作内容及讓我簽約。
負責飯店生活起居的女生是編號18。
接送我到機場的司機,他沒下來,我沒有印象。
機場拿護照來送機的是編號8。
問:在出國前有無做核酸檢測? 答:沒有。
他們有做假資料,例如隔離旅館的資料,但實際上,我並沒有去住隔離旅館。
B58 (經具結 :他8463卷第1039至1041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3月18日去柬埔寨,111年5月2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
臺北朋友綽號「KK」的男生、「林溫妮」的女生介紹我去的,我以前的朋友介紹這兩位給我認識,他們兩位招待我去板橋的旅館,給我錢,並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工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出國前,KK、林溫妮叫我簽12萬的本票,他們說這是機票、旅館、辦護照、辦旅行社、核酸檢測,並給我喝咖啡包、K他命,還會給我生活費。
來臺北第一天,由KK帶我去外交部辦護照,當天有簽約、簽本票,並把辦好的護照交付,讓他辦理簽證,之後由另外兩個「德政」、綽號「鬼鬼」也要去柬埔寨的人一起住在板橋旅館,出國前幾天,KK開一臺賓士車帶我去做核酸檢測。
我們出國當天,我從板橋搭計程車去桃園機場,好像是旅行社的人拿護照給我們辧登機,但我當時很茫,記不清楚。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下飛機後,認1張紙,上面有名字,但我們告知接應的人,我們並不是紙上登載的人,另外跟我同行的兩人就叫他們的朋友一起把我們3個帶走,我們3人其實在臺北的旅館討論時覺得怪怪的,就有討論要跑走,我其實不清楚哪裡怪怪的,是聽他們兩人說。
去柬埔寨被另外1組人接應走後,先去旅館,當時,另外兩人就有跟我說要來詐騙,隔一天我就被賣掉帶去園區,跟另外兩人分開,我被帶到園區後,就確定是要做詐騙工作。
問:發現是做詐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那「德政」、「鬼鬼」,覺得怪怪的,因為那邊有小黑屋、會打人,他們說要帶我去下個園區,但實際沒有,是那邊的老闆帶我去下個園區。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被賣4次,在我被賣第三次時,我拍照1臺電腦、5臺手機的照片及位置給我爸爸、阿姨求救。
問:為何轉賣第三次才求救? 答:前面喝的很醉,也不想求救,當時覺得反正死就死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1臺電腦及十幾、二十臺手機,用手機交友軟體QQ聊天騙感情,騙他投資1個公司給的平臺,如果對方有錢就騙到他發現。
我不知道平臺的運作方式,我負責交友,推薦,之後由其他人接手,我們每組裡面有位導師教我們怎麼做。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沒有。
問:你如何生活? 答:我偷幹部的煙、錢,我偷了大概4、5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例如我喝的很醉,睡在沙發上,會用徒手或被電擊棒打,還會被上手銬。
我的護照在去第一家詐騙園區時就被收走,轉賣過程中,他們就會把護照轉手給公司幹部。
我有被限制自由,有被銬起來,銬蠻久的。
我待的園區有些可以出建築物,但不能出園區,有些連建築物都出不去,出入口都有軍隊守著,他們可能有拿槍。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第四間的幹部把護照還我,我不知道為何他們突然還我護照,我就搭車去金邊,因為我錢都花完了,是因為遇到好心人介紹臺灣商會,把我安置在他們開的酒店等回國,等了好幾天。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KK應該是編號11。
林溫妮我不知道編號幾,因為他當時都戴著口罩。
指認表上其他人,我都沒有見過。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壞了,要修理才看得到,回臺灣我就沒錢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