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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崇旭
陳玠滕
王彥陵
莊子嚴
梁國柱
王永吉
朱佩菱
吳麗容
高竹嫺
楊允言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洪郁璿
詹皇楷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潘志亮
黃繼億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卓淑封
廖克明
盛竹如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被告卓淑封、廖克明、盛竹如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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