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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賴佩珍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吳峻陞
蔡瑗蔆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羅○瑋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羅○瑋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
羅○瑋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乙○○、少年羅○瑋、羅○瑋之父及羅○瑋之母(下合稱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監督責任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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